船舶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管理

1 目的

明确工业区有关的船舶运输、作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HSE-01-11, 2011,公司。

4 释义

4.1 船舶

指为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船舶。

5 管理要求

5.1 租用船舶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船旗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5.2 初次租用船舶及必要时,合同委托方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船师检验;起租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与性质、人员能力、培训、证书及合同委托方的相关规定等安全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确保合同作

业期内的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5.3 船舶作业前,合同委托方须对作业海域的设施、环境和作业限制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方式告知船长,包括但不限于:

1)海上设施资料如位置、艏向、吊车作业能力范围、燃烧臂方向、靠船面

及缆绳的布置、立管位置、海底管线的走向等;

2)工作使用频率、频道及应急通信;

3)现场潮流、潮汐等水文气象资料;

4)海上设施与周边其他设施的作业动态,如工程施工作业、油轮外输、潜

水作业、舷外排放等;

5)海上设施的特殊要求,如靠泊、油轮外输、值守等。

5.4 船舶计划航线应避免将海上设施的位置作为航路点,避免近距离对准平台航行。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避免碰撞。

5.5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舶、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针对不同的作业性质、作业环境,实施风险评估与安全工作分析。如果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分析,必要时应停止作业。

5.6 船舶进入海上设施2海里以内水域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船舶操纵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特殊作业要求可例外。进入海上设施500米范围水域必须经海上设施管理人员许可。船舶靠泊前应对车、舵、控制系统试验及船位保持能力验证。

5.7 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依据设施的作业计划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船舶的作业计划,尽可能安排船舶在良好的海况下实施作业,尽量安排船舶在海上设施的下风、下流一侧靠泊;对于作业时间的预计延误要及时告知船长,避免过长时间靠泊、海上设施连续作业等待。

5.8 守护船应满足设备配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守护船登记证明》。一般情况,舷外作业、直升机起降等其他需要船舶守护时,应保持在海上设施下风、下流方向500米内值守,同时要避免守护船舶停留在直升机主起降方向的下方。

5.9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地制作安全教育录像,并对所有乘客或随船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5.10 船舶与海上设施之间或船舶之间人员转移时,应考虑实际海况及能见度,并使用专用的吊篮、舷梯或其他安全合适的工具。

5.11 合同委托方、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制定具体的通讯联系程序,保持船舶在航行、作业和靠泊过程中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畅通。

5.12 在避台或其他紧急情况撤离和生产恢复时,合同委托方或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妥善安排应急方案,选择合适的撤离和恢复时机,避免船舶陷入危险中。5.13 任何情况下,船长对船员、乘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及海洋环境保护负责。基于专业判断,如作业环境对船员、乘员、船舶安全、海洋环境或设施完整性安全构成威胁时,船长有权决定终止该项作业,同时应通知因其他方指令或活动引起的利益严重冲突的相关方。

5.14 合同委托方与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建立一个机制和程序,确保船长与海上设施管理人员有效沟通,确保船长的专业判断不受其他压力妨碍。

5.15 合同委托方、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及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建立灾害天气预警机制,应确保船舶从多种渠道获取气象及海况信息。

5.16 船舶应配备足够的具备资质的船员,并具备相关作业经验。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船员,须经过危化品运输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17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倒班、海休制度,避免船员过度疲劳,造成安全隐患。

5.18 合同委托方、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作业安全信息,定期召开涉及安全和有效作业的会议,促进船员参与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效作业。

5.19 涉及其他船舶作业和安全管理活动,公司指定《商船海员安全工作行为守则》、《近海支持船安全管理与操作指南》作为公司对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6 附则

6.1 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办公室组织解释。

6.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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