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作业的效率,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浮筒、起重机、挖泥船、打桩船等。
第三条水上施工船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施工船舶的船上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船舶操作证书,并且参加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五条施工船舶应定期检验,确保所有设备和器材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水上施工船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第二章船舶的安全操作第七条施工船舶在进行任何作业前,应进行相关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施工船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锚地,并完成锚固作业。
第九条施工船舶应保持船体稳定,避免高风浪天气作业。
第十条施工船舶应定时对船舶进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船舶、更换磨损设备和器材等。
第十一条施工船舶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确保与地面指挥中心的有效联系。
第十二条施工船舶应按照规定划定航道,严禁越界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船舶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应熟悉起重机的使用方法,保持起重机的稳定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船舶在起重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船舶应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提醒船上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船舶应严禁吸烟、明火和酒精的使用,严禁非法携带危险品。
第十七条施工船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及时处理和救治伤者。
第三章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施工船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合理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备。
第十九条施工船舶应定期进行船舶排放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二十条施工船舶应注意避免对水体、底泥等环境造成污染,禁止随意排放废料和废液。
第二十一条施工船舶应合理使用化学药品和油品,避免泄漏和丢弃。
第二十二条施工船舶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船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引言
水上施工作业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遵守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及防范措施,以确保人员、设备等相关的安全。
二、水上施工作业风险
在进行水上施工作业时,常见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线缆或钢管的滑动、下滑和掉入水中等现象;
2.船体的不稳定导致翻覆;
3.船舶与其他车船碰撞出现安全隐患;
4.现场作业人员的误操作和个人安全防护不足。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确保作业不影响航行,设立专门区域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栏
杆;
2.进入施工场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并得到管理人员许可,操作
人员必须持有岗位操作证;
3.作业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时检查记录工作状况和设备状态;
4.在安全紧急情况下,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保证人员安
全撤离。
5.作业结束后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彻底消除航行安全隐患。
四、水上施工作业防范措施
1.设立警戒线或防护栏杆,避免局部施工场地造成的安全隐患;
2.操作人员必须着穿好服装,佩戴好安全帽,并做好相关的个人安全防
护措施;
3.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关设备,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迅速
进行紧急处理;
4.船舶必须配备应急生命救援设备,如救生筏、救生衣等;
5.胸围绳必须在活动范围内,避免意外。
五、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如做好,能够显著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
全系数,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周围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在节省施工成本的同时,应认真规划与安排相关工作,确保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背景与意义水上施工船舶是指在水上进行各类工程施工的专业工作船舶,也是执行海上紧急救援、安全监督和海上环境保护等任务的主要力量之一。
同时,水上施工船舶也是一个高危作业的领域,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加强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成为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之一。
本篇文档将从船舶建造、船舶备案登记、船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操纵等不同方面,对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船舶建造依据中国船级社《商用海工船舶和近海工程船舶船级规范》(CCS419)、《海洋工程船舶安全技术规范》及《船舶安全技术规范》,水上施工船舶应根据作业性质和作业环境的要求,确保满足以下要求:1.船舶结构强度、稳性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特别要求在设计阶段要做好强度计算和结构抗御特定波高、波浪周期、风速、风向等的能力。
2.着重考虑船体结构的尾舵和螺旋桨尾水流扰动作用,提高操作性和机动性。
3.具备良好的防风浪、抗水浪和抗风浪稳定性,善于在长浪作用条件下保持经济航速和可持续稳行。
4.应装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如紧急停船装置、安全门、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
5.操作方便性良好,如通过前、后甲板楼梯的设置,完善的船桥或控制台等,方便船员作业以及监视和控制作业区域。
船舶备案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水上施工船舶应在船舶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备案登记手续。
具体有以下几点要求:1.船舶资料齐全,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申请提交人的身份证明、船检登记证明、所年检证明以及应备文件等。
2.船舶计量纲要清晰明确,包括船舶的吨位、主要尺度、主要结构参数和航行条件。
3.船舶所有人已经购买船舶保险,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性。
4.船舶的发动机、推进器和其他主要零部件都已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准予证明。
5.船舶要保持良好的维修和管理,同时在船舶具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船只灯光、信号控制系统、声呐或定位系统等。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1. 引言水上施工作业是指在水体上进行的建筑、维修等工程施工作业。
由于水上施工作业的特殊性,其安全风险较高,必须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点及防范措施。
2. 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点2.1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派遣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排除隐患。
2.2 安全教育培训所有从事水上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都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水上施工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知识等。
培训应定期进行,并进行相关考核。
2.3 安全防护设施水上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施工单位应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2.4 安全操作规程水上施工作业的各项操作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作业活动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指导和演练,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2.5 应急预案水上施工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应急情况下的响应措施和救援流程。
预案内容应包括火灾、溺水、意外伤害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应对方法和急救措施。
3. 水上施工作业的防范措施3.1 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是水上施工作业中的重要工具,其安全管理非常关键。
船舶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滑设备、防护栏杆等。
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航行和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良好。
3.2 作业人员防护施工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救生衣、防滑鞋等。
同时,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3 安全检查与监督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工程概况:XX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 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范本一、总则1. 为确保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操作,包括船舶的起航、停泊、作业、维护等各个环节。
3. 所有在水上施工船舶上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不得擅自违反或规避安全操作规程。
二、安全人员1. 水上施工船舶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船舶的安全操作工作。
2. 安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相关证书。
3. 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安全设备1. 水上施工船舶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这些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2. 所有施工人员都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等。
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3. 在水上施工过程中,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禁止通行区域、施工区域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四、作业安全1. 在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
2.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安全操作。
3. 在进行高空、深水等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4.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处置1. 水上施工船舶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包括救生筏、应急通信设备等。
2. 所有施工人员应参加应急演练,了解如何进行紧急救援和灭火等应急处置工作。
3. 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所有人员都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行动,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六、维护保养1. 水上施工船舶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有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3. 在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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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编制:劳汝林日期:2012年1月3日目录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水上施工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工程概况: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驳船、炸礁船、整平船、抛石船、伴潜驳、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
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