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2014版)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21年7月1日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单位)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深监管机构(以下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公示本辖区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投保、承保、风险管理和理赔信息。
第五条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提升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能力。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
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二)第三者财产损失。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深人环[2012]167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环[2012]16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根据《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和《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专业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监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立足实际,先易后难,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不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环境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切实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环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
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二、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工业)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从___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
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附件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目录1项目背景 (1)1.1国外规范情况的研究 (1)1.2国内规范情况的研究 (1)1.3必要性和意义 (2)1.3.1规范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质量的需要 (2)1.3.2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 (3)1.3.3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需要 (3)2工作简况 (4)2.1任务来源 (4)2.2主要编制过程 (4)2.2.1成立规范编制小组 (4)2.2.2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 (4)2.2.3确定规范大纲 (5)2.2.4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2.3规范编制的主要成员单位及其所做的工作 (5)2.4创新性说明 (5)3编制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6)3.1规范编制原则 (6)3.2技术依据 (6)3.3解决的主要问题 (6)3.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6)3.5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7)4主要条款说明 (7)4.1规范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依据 (7)4.1.1适用范围 (7)4.1.2规范性引用文件 (7)4.1.3术语和定义 (7)4.1.4基本原则 (8)4.1.5服务内容 (9)4.1.6服务保障 (10)4.1.7附录A (10)4.1.8附录B (10)4.2试验验证情况分析 (11)5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11)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结果 (11)7实施规范的措施建议 (11)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1)参考文献 (1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国外规范情况的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率先在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
目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存在两种典型的方式。
一种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和瑞典的《环境保护法》为代表。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环保、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可由多个保险公司形成共同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
通过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受损失的第三者及时获得赔偿救济,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应当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作为排污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
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
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一)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从事III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三)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高风险物质的,包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国家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生产国家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四)生产活动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包括:从事电镀,印制电路制造,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000t以上的等。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研究r——基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研究r——基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欧阳丹丹【摘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的本意是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避免打击保险人的承保积极性.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除外责任的具体规则却存在逻辑混淆与内容疏漏之缺,无法实现除外责任的初衷,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意行为与怠于止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应纳入除外责任,而过失犯罪直接所致损害与故意犯罪所致生态损害问题也应加以明确.【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8(000)009【总页数】6页(P71-76)【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损害赔偿;保险;环境保护【作者】欧阳丹丹【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5一、问题的提出日益提升的工业生产力在提高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的困境,环境保护成了21世纪后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现代环境污染事件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如不可逆转性、地域广阔性、影响缓慢性、过程复杂性、结果严重性等都对我国传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与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湖州市德清县2011年的“严重血铅污染事件”,2014年“余杭中泰垃圾焚烧厂事件”[1],都显现出受害人数广,损害金额大,对社会利益的侵犯更为突出等共性。
我国目前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实行的是环境侵权责任个别化,具体指的是通过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由其通过赔偿损失、排除损害等方式承担责任的规则,强调个人责任[2]。
但面对这种巨额的损害赔偿,对侵权人就意味着一场灾难,侵权人往往负担不能最终陷入破产窘境,一方面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受害人的损失也无法实现及时有效的救济,受害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导致此类环境污染事件的社会纠纷频起,于社会稳定发展无益。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下文简称“环强险”)正是实现这一困境突破的产物,将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侵权人个人责任社会化,不仅分散并转移了侵权人的风险,而且还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重污染企业绿色
工作研究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2年第11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赖明明,马绍东(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的背景下,通过对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以沪深重污染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其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
研究发现,投保环责险能够提高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技术创新;产权性质0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主要依靠的是以重工业为主的粗放型发展方式,这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威胁人民的健康,阻碍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如2019年的江苏盐城化工企业爆炸事故,而且企业的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受害群众人数众多,波及范围广,受害群众向其索赔,也往往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企业面对的诉讼理赔费用,也会影响其正常经营生产和研发活动,使其绿色转型升级进程大大减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被保险人(企业)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严湘桃等,2009)。
已有研究发现,投保环责险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沈飞,周延,2021)、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李敏鑫,王江寒,2021)和企业金融化(胡珺,穆颜如,2022)等。
赵阳等(2018)发现,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的累计超额收益更高。
在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重污染企业尤其需要进行绿色转型升级,而绿色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助力。
同时,绿色技术创新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环责险作为绿色金融的组成部分,也应受到企业的重视。
一方面,投保环责险,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能够分散转移给保险公司,同时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能够积极完善环境治理,并且增加管理层承受风险的意愿,能够更好地去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另一方面,企业能够有一个更良好的社会形象,改善外部融资环境,缓解融资约束,能更好地进行绿色创新活动。
(完整word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第八条(费率浮动) (9)第九条(责任限额) (9)第十条(保险合同) (9)第十一条(承保) (9)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第四章赔偿 (11)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4—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第五章罚则 (13)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第六章附则 (14)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涉重金属企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
水 处理 费征 收力度 ,对于实现废水零排放 的企业和 园区免征其 污水排 污费 ,减 征其污水处理费等 价格政策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据 了解 ,河北还 将设 立省级循环经济 发展专项 资金 ;每年滚动 实施5 0 个循环经济示范项 目; 每 年预 算将安排 一定的专项 资金用于支持承德 、唐 山、邯郸 这3 个有循环 经济 示范 区的市 ,以及 平泉、抚 宁等 2 0 个循 环经济示范 县( 市 、区) 的循环经济发展 。 “ 今 后 ,循环经济项 目将会被省 各 级政府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据河北省 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负责人介绍 ,符合条件 的循 环经济项 目,将获得优 先核 准或备案 ,优 先列入重点建设项 目计划 ,优 先申报 国家、省专项 资金
园区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 测至 少每半年一次 ,及时查 处监测 中发现 的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 为。
县环保部 门规范信 息管理 。加 强企业环保信 息管理 ,建立完善包括检查 、监 测结果在 内的企 业一厂一档 的档案 系统: 鼓励公众举报其他 非法运营的企业 ,及时发布 电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业 、危 险化 学品经 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以及存在较 大环 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 风 险企业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
缙云:电 镀行业制定长效管理 办法
近 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环保局制定 了 《 缙 云县 电镀企业环保长效 管理 办法 》,旨在平 ,督促企业持续 改进环保工作 ,确保 电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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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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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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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所在区 域 宝安区 宝安区 宝安区 宝安区 宝安区 宝安区 宝安区
管辖部门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市环境监 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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