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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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企业或个人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其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承担的法定义务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源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常会保障污染源责任,即因被保险人的污染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例如,工厂生产过程中因排放有害物质而导致空气、土壤或水体污染的情况。

2. 产业转移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时也会承保产业转移责任。

产业转移责任指的是企业在搬迁或撤销后,对原有厂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环境修复和治理的责任。

这类责任的承保可以保障环境恢复的费用,确保原有污染地区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

3.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时也会涉及产品责任。

例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险公司可以对此类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4. 法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法律责任。

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方面的法律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被保险人需要满足相应的理赔条件,而保险公司则需遵循相应的理赔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1.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事故报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2. 环境修复责任:被保险人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并保留相关的修复记录和费用清单。

保险公司会根据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赔付。

3. 合理支出:被保险人需要确保所提供的环境修复费用是合理、必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本文将深入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分析其保险范围、赔偿流程以及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提供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分析1.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同时,部分条款还可能涵盖因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赔偿流程(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对被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并确定赔偿责任。

(3)若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提交赔偿申请材料。

(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根据约定进行赔偿。

3. 条款特点及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特点主要表现在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灵活性。

首先,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清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条款中规定了合理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确保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最后,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与建议1. 不足(1)部分条款对环境污染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2)部分条款的赔偿限额较低,无法满足高风险行业的保障需求。

(3)部分地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公众对其认知度不高。

生态环境损害可保性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生态环境损害可保性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自身的公信力(王旭光,2016)。 2.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缺乏有效监督
为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有 效管理,以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计 算及相关的审判活动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自2014年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 名录》(分为第I批与第II批)、《环境损害司
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与《环境损害司
实现风险转移及分散之目的(石兴,2010)。
从可保风险本身而言,应当至少满足四 项要件:其一,同质风险大量存在;其二,风
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其三,风险发生具有独 立性;其四,风险具有可预测性、可量化性。 然而,进一步分析则发现,现行规定下纳入 环强险承保范围的生态环境损害尚难以完 全满足可保风险的四项要件。具言之,第 一,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存在模糊,同质风险 难以识别;第二,除外责任合理性欠缺,导致 其并不十分契合可保风险需具备偶然性的 要件;第三,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不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的风险难以评估和量 化。有鉴于此,本文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的可 保性问题,结合风险可保性理论及《环强险 草案》等相关规定展开全面分析,并以此为 基础对提升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保性提出相 应的建议,以期助力环强险对环境风险保障 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表1环境事件的四种类型
结果突发
原因突发
化工厂爆炸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泄漏
原因渐进
地下管道经长时间腐蚀破裂, 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溢出
结果渐进
[
贮藏化工产品的容器破裂, 化工产品流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进而污染居民饮用水
工业排污持续性污染居民饮用水源, 居民因长期饮用被污染的水, 毒素在身体内积聚而患病
该表参考李松《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载《保险研究》2004年第6期,第37-38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小编希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就是针对环境污染提供的一项保险,在现实生活中,似乎咱们了解人身保险的范围会比较宽,而类似于这样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却知之甚少。

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有什么好处?下面,就让为您详细解答一下吧!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

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什么好处?(1)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

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险存在 的法律 问题 , 并提 出法律建议。
关键 词 : 绿 色保 险 ; 强制保险 ; 民事 赔 偿 中 图 分类 号 : F 8 4 0 .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染责任保险阶段 ,第三个阶段 为法律 、 法 污 染 物 排 放 条 例》 。其 他 试 点 地 区也 制 定 规缺位下的环强险阶段 。 第 一 个 阶段 : 1 9 9 1年 至 1 9 9 6年 。
律或法规明文规定, 我 国是属于 自愿方式 重 , 国家再次推进环 境污 染责任保 险。从 海洋环保领域 、 危险废物领域和跨界工业 还是强制 方式的环 境污 染责任保 险, 但是 国 务 院发 布 的相 关 文 件 可 以发 现 , 我 国 环 事故领 域等部分危 险活动领 域 已经实行
的差距 , 不 能完 全 取 代 实 验 室 内 的 实验 教 师 的选 择 、 实 验 结 果 及 作 业 的提 交 、 成 绩 讨 , 以达到预期 的实验效果 。 学。 解 决 问题 的 有 效 办 法 就 是 设 立 开放 性 的反馈 等都应在 网络上进行 。 在实验教学 实验 。 素 质 教 育 要 求 学 生 有 较 强 的 动 手 能 安 排 上 可 以将验 证性 、 演 示 性 实 验 作 为 学 主要参考文献 : 力、 创 新能力 , 这 些 能 力 的培 养 需 要 通 过 生 虚 拟 实 验 的学 习 内容 ,适 当 增 加 综 合 [ 1 ] 刘纪 红, 王永军 , 李景 华等. 电子技 术

我 国环 强 险 的 历 史演 进
从 发 展 历 史 上 来看 , 我 国 的 环 强 险 制 任 保 险 , 如 沈阳市 的 《 沈 阳 市 危 险 废 物 污
比较 , 分析 我国实施环境 污染责任 强制保 度 经 历 了 三 个 阶段 : 前 两 个 阶 段 为 环 境 污 染环境防治条例》 、 河北省的 《 河北省减 少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各国纷纷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经济重镇,环境污染问题也备受关注。

虽然辽宁省已经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问题意识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形式。

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率较低,企业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环境责任的认知和承担。

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经验和技术还不够成熟,很难提供有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监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2. 正文2.1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1.保险产品不足: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供应数量有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需求并不充分。

部分行业或企业可能无法购买到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导致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无法完全得到覆盖。

2.赔付标准不明确: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方面,存在赔付标准不明确、操作不便利等问题。

一些企业在申请赔付时面临审批困难、赔付过程冗长等情况,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后的经济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补偿。

3.信息不对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部分企业对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了解不足,导致购买保险时存在盲目性,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4.监管不严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一些非法经营、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造 成 的损失 约 占 G P的 1 %左 右 , 一定 程度 上 D 0 在
受 害者 得不 到 及时赔 偿 ,引发 了很 多社 会 矛 盾危
及社 会稳 定( j J 。
抵 消了经 济发展 的部 分成 果 。20 国家 环保 总 07年
局接 报处 置 的 突发 环境 事件 达 到 18起 ,平 均 每 0
法 先行 , 实施 强制 保 险 , 此外 还 应 加 大政 策 的 支持 力 度 , 立 风 险 分散 机 制 , 高保 险公 司经 营技 术等 。 建 提 关 键 词 : 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 ; 法缺 位 ; 制保 险 ; 策 支 持 ; 险 分 散 机 制 环 立 强 政 风
中圈分类号 :806 F4. 9
以行政 手段 为 主 的“ 事后 处理 ” , 型 治理 成本 巨大 。 面对 目前 如此 高风 险的 环境 状态 和 环境 事故 频发 带 来 的严 重后 果 ,我 国迫 切需 要 运用 保 险机 制参 与环境 污染 事 故 的处 理 。这不 但 符合 科学 发 展观
作者简介: 谷明淑 , , 女 辽宁葫芦岛人 , 经济学博士 , 宁大学经济学院保 险系副教授 , 士生导师。研 究方 向: 险学。 辽 硕 保
收 稿 日期 :0 0 0 — 4 2 1— 5 0
根据权威部门估算 ,我国每年 由于环境污染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1 0 亿元 , 0 2 而实际赔偿数 额 却很 少 , 大部分 经 济损 失 由受 害者 和 政府 、 绝 社 会 来 承担 。因 为我 国 目前对 环 境事 故 的处 理 属于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9 (0 0 0 — l8 0 10 ~ 2 12 1 )4 0 1— 4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是 以企 业 发生 的 污染 事 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我国的环境并不算很好,这个时候如果出现的单位污染环境的话,就可以直接举报处理,⽽且有的地区举报环境污染⾏为还可以获得⼀定的奖励。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建⽴了海洋油污损害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他有关环境侵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等少数法律,这些法律只建⽴原则性框架,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赔偿损失”,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额度,也没有明确企业的保险责任和监督管理机构,受害者不能依据法律得到补偿。

⽬前国家层⾯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的指导意见》,这⼀意见⽬前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度。

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在保险责任的实现中做了相应的完善,新《保险法》第65条第⼀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0条第⼀款的规定,即“保险⼈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同时增加了第⼆款,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的请求,保险⼈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被保险⼈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

虽然法律做了改进,但还是不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从规定上我们不难看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建⽴在两个条件上:(1) 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

此条件可产⽣两个法律效果,⼀是被保险⼈对第三者的侵权之债确定,被保险⼈基于侵权关系成为第三者的债务⼈; ⼆是保险⼈对被保险⼈应赔偿的保险⾦确定,被保险⼈基于合同关系成为保险⼈的债权⼈,也就是被保险⼈把⾃⼰对保险⼈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2)被保险⼈怠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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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生态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我国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

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

以化工石化项目为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启动的全国化工石化项目风险大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大型重化工项目中,81%的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措施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2个工作日一起。

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

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

为此,200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首例案例的顺利解决及其现实意义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

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

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

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

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
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十分有利,促使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

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三)国外情况
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

如美国1970年《清洁水法》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用以支付可能造成的水污染。

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

《固体废物处置法》也有类似规定。

德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起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自1990年《环境责任法》实施之后,德国开始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要求其国内所有工商企业要投环境责任险。

该法附件还包含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环境损害保险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缴纳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

英国实行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

比如,1965年的《核装置法》要求,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印度1984年发生博帕尔农药厂污染后,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

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般而言,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给付赔偿限额,主要有四种形式:保险期间的累积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
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行负担的赔偿额。

在保险公司因为环境污染损害不断扩大而面临巨额赔偿压力时,除采取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措施之外,还会确定相应的保险赔偿范围,以降低自己的风险。

各国关于环境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有限赔偿制,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可能赔偿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

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污染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基于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许多国家都加强了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保险范围逐渐扩大。

随着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产生影响,有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

第三,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

因被保险人的状况千差万别,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

同时,保险人发文要来天之信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设定一定的保险金额,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赔偿责任。

在法定强制保险中,也往往有赔付限额的规定。

第四,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

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比,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比一般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要长。

第五,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

无论是美、德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即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

第六,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

从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

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由专门化的保险机构来承担,而且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

(四)发展现状及进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效果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

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五)存在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缺乏立法的基础上开展的,目前还没有国家层次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虽然各级环保和保监部门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能在一定
程度上保障它在特定区域和范围内实施,但从该险种的长期发展来看,缺乏法律保障还是制约它的一个关键因素。

实践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问题,其中没有法律保障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中的最大难题。

因此,在相关环保立法中明确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的关键。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

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环境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非常不完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承担了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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