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企业或个人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其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承担的法定义务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源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常会保障污染源责任,即因被保险人的污染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例如,工厂生产过程中因排放有害物质而导致空气、土壤或水体污染的情况。
2. 产业转移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时也会承保产业转移责任。
产业转移责任指的是企业在搬迁或撤销后,对原有厂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环境修复和治理的责任。
这类责任的承保可以保障环境恢复的费用,确保原有污染地区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
3.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时也会涉及产品责任。
例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险公司可以对此类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4. 法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法律责任。
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方面的法律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被保险人需要满足相应的理赔条件,而保险公司则需遵循相应的理赔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1.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事故报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2. 环境修复责任:被保险人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并保留相关的修复记录和费用清单。
保险公司会根据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赔付。
3. 合理支出:被保险人需要确保所提供的环境修复费用是合理、必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研究

一
一
、
三、 、 四 五点 , 进性的环境损 害风险 渐
表 1 环 境 损 害 风 险 的分 类 种类
() 1 ( 2 )
事故起因
突发 突发
对人身或财产 的影响
息支 持 , 应 地税 收处 理 结 果 又 反 馈 给会 相 2 、税 收 监督 必将 加 强 .两 税 法 合 并 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财务信息 。 但从总 后 ,要 实 现 更严 格 的所 得 税 依 法 征 收 , 税 体上看 , 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 能和学科属
1和谐税收关 系的构 建, 利于形成 收管理的精细化势在必行 , 、 有 相应地对企业 性决定 了会计与税 收在其制度设计 过程
污染了饮用水
境 风 险
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 收利息等条款 , 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 促进了平 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 会计为税收提供信 强化 了反避税手段 , 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 等 竞争 机 会 的形 成 。 税行为, 维护 国家利益 。 三、 两法合一 ’ “ ’ 对会计的影响
维普资讯
公
謦姗 f 溅
嫩
l
我 国环境 责任保 险承保 范 围研 究
口文 / 安 平
20 0 6年 6月 1 日 ,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5
一
对于环境损害风 险一般有两种界定: 损害的突发性结果来讲 , 渐进 的环境责任 种是“ 突发的、 意外 的”另一种是“ , 渐进 损 害 造成 的后 果 可 能是 更 为 严 重 的 。 于 对
突发 渐进
举例
化学工厂爆炸 , 有毒气体在居民区扩散 爆炸引起污水管破裂, 有害物质逐渐渗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 2022-06-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允许。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偶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伤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允许,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 ;(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者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 “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 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我国环境污染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 、我 国环 境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现状 分 析
我 国环境责 任保 险制 度起 步较 晚 ,环 境责 任保
险主要 体 现在各 种商 业保 险 的附加 条款上 ,如 地震 保 险 、油 污处理 保 险 、远 洋污染 保 险等 。而环境 责
北 京 市人 , 中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 融学院保 险系副教授 ; 北 京 市人 , 中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 融学院硕 士研 究 生。
的河水 、闻着 刺 鼻 的农 药 味 ,已 有 3 位 村 民被 O余
确 诊为 癌症 ,其 中 2 0余 人 已死 于癌 症 ,该 村 因 污 染 患癌死 亡 人 数 占到 自然 死 亡 人 数 的 7 。受 害 O
人 理应得 到赔 偿 ,但我 国现 有 的环 境 纠纷解 决途径 主要 是 民事诉 讼和 行政 调解 ,作 为弱势 群体 的污染
众 健康 和社 会稳定 。例 如 ,江苏 省盐 城市阜 宁县 洋 桥 村 ,由于有一家 农药 厂 、两家 化工 厂 ,村 民们 近 3年 来井水 不 能喝 ,自来 水有 农 药 味 ,只 能 喝发 臭
的环境 灾难 。由于 我 国侵权 责 任 法 律 体 系 不 健 全 ,
缺 乏环 境 污染损 坏 赔 偿 机制 和环 境 责 任 保 险 制度 , 单 个污 染企 业往往 无 力承 担赔偿 责 任 ,致使受 害人 得不 到应 有 的赔偿 。2 0 0 8年 2月 1 8日,国家 环 保
、
体 为重 度 污染 ,并 且相 应 的 防范机制 存在缺 陷 ,导
致 污染 事故 不断发 生 ,环境 受 到严重 污染 ,危 害公
随着 我 国社 会生 产力 的提 高 ,社会 在增 强其 利 用 和改 造环 境 的 能力 的 同时 ,也 伴 随着 消 耗 资 源 、 无 限制 排放 废弃 物所 带来 的大 量 的环境 问题 和 巨大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险种设置

境 保险 , 设立 海洋运 输责任 险, 解决在 运输过程 中的环境 污染事故 , 设立海 洋资源 污染 险 , 决在海 洋源 获取 、 解 操作 方面 的环境 污染 问 题 。由于海 洋 的联系广 泛 、 污染 面较 大、 理难度 较 高 , 治 因此必 须
简单 地认 为是 自变量 对 因变量 的贡 献 ,因为 系数 的大小 要受 到变
量度 量单位 、内在 比例 等综 合要 素 的影 响。该 式说 明 了固定 资产 投 资与 G P存 在长 期的 正相 关关系 ; D D n I G P和 l T也 存在 正 向 n 关系 : 差修正 项系 数为 负 , 合反 向修 正机 制 。 短期 动态 关系 误 符 从 来看 , 人力 资本 的短期 波动对 G P短 期变 化 的影响 为 O6 2 , D . 3 这 5
油 污责任 险 是指 因被 保 险船舶 漏油 或其混 合物 污染 沿海或 可 能污 染沿海 的 ,被保 险人在 支付 了 因保 险事故 而产 生 的对第三 人 的损 害赔偿 款和 消除 污染 的 费用后 ,责任 保 险人对 上述 款项 承担 赔付 责任 的海洋 环境 责任 险 。责任污 罚款每 一事 故应 自负 5 0 但 0 美元 。 油
理论研究
商 品与 质 量
21年4 干 00 月
我国环 境污染责任保 险的险 种设 置
口张安宁
( 东北财经大学金 融学院 辽 宁大连 16 2) 10 3
摘 要: 环境责任保险又有” 绿色保 险” 称。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 险人 因玷 污或 污染水 、 之 土地或 空气, 依法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作 为保 险对 象的保险 。 国的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 目前还 处于起 步阶段 , 我 本文主要从我国的基 本状 况出发 , 阐述我 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应设置海洋环境 责任 险、 水污染责任险 、 噪声污染责任 险等 险种 。 关键 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险种设 置; 海洋环境责任险; 污染责任险; 声污染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 事故风 险责任险 水 噪 核 众所周 知 , 国 的人 寿保 险和财产 保 险 自开展 以来 , 我 之所 以能 够 蓬勃 发展 ,其 中一个 重要 的 因素就 是产 品的 多样化 。产 品多样 污 责任 险的保 险 期限在 我 国最高 规定 为一 年 , 范 围可 由被保 险 其 人 和责任 保 险人相 互约 定并 在保 单 中写 明。被保 险船 舶在 保险 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然而,事故污染难以完全避免,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作用和现状,旨在强调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
一、概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其经营、生产活动所导致的意外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这种保险通过将环境风险进行转移,保障被保险人在面临环境污染事故时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减轻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负担。
二、作用1. 保护被保险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种经济补偿手段,确保其在面临环境污染责任追究时不会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为其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去改善生产工艺和环境治理设施,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2. 促进企业履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企业的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挂钩,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其环境管理水平。
企业将意识到,一旦发生环境事故,不仅会面临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等负面影响,从而加强环境保护和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
3. 分担社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环境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社会化,减轻了政府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负担。
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会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促使其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三、现状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逐渐得到推广和应用。
例如,欧盟在1993年通过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令》,要求成员国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来保护环境和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
在美国和加拿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保险产品。
在亚洲地区,日本和韩国也开始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逐步发展。
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环境污染责任的确定与赔偿标准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评估体系。
其次,保险公司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和评估方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以更准确地定价和承担风险。
(完整word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第八条(费率浮动) (9)第九条(责任限额) (9)第十条(保险合同) (9)第十一条(承保) (9)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第四章赔偿 (11)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4—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第五章罚则 (13)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第六章附则 (14)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
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
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
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
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
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
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
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
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
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
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
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
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
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
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
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
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
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
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
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
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
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
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
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
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
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
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
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 pterI-SolidWaste,264.140.[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柯泽东.环境法论(二)[M].台北:台湾大学丛书编委会,1988:107.nb[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