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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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2. 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2.1 合同当事人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2.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起保日期开始至终保日期结束。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第三者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上限。

2.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根据所购买的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3. 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监管机构罚款或处罚;•紧急处置费用;•法律诉讼费用。

4. 索赔流程1.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损失证明材料;2.保险人将组织专业人员核实损失并进行赔偿评估;3.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4.保险人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赔偿支付。

5. 注意事项5.1 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5.2 环境风险管理被保险人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以降低保险风险。

5.3 保险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在遭受环境污染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否则可能因索赔时效过期而无法获得赔偿。

6. 结论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了解合同的基本信息、保险责任、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 2022-06-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允许。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偶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伤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允许,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 ;(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者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 “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 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想必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发展不断的进步,一些工厂生产的过程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导致环境污染非常的严重。

这样的情况,一般被认定为是污染事故,如果该事故对第三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该企业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的。

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

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这很多的不足。

那么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想必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发展不断的进步,一些工厂生产的过程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导致环境污染非常的严重。

这样的情况,一般被认定为是污染事故,如果该事故对第三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该企业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的。

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

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这很多的不足。

那么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1]、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

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2]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3],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权利及义务、参保流程、服务提供、服务监督与改进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衢州市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是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商业保险。

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三项内容。

(以下简称“安环保险”)。

2.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及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3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4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以及保险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5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可以为安环保险提供技术服务的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机构。

2.6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7第三者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2.8安环保险服务平台安环保险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现场服务支持、数据集成管理、指标统计分析、数据输出和线上咨询服务等功能的用于安环保险的在线服务平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务关强环护见发根据《国院于加境保重点工作的意》(国[2011]35务关发现险务业号)、《国院于加快展代保服的若干见发意》(国[2014]29关环污责险号)、《于境染任保工作的导见环发指意》(〔2007〕189关进环污责号)、《于推境染任险试见苏环办保点工作的意》(〔2010〕4关发号)、《于印推进环污责险试实苏环办境染任保点工作施方案的通知》(〔2010〕301关开环污强责险试导号)、《于展境染制任保的点工作的指见环发意》([2013]10号)和关发发现《市政府于印加快展代险务业实见苏保服施意的通知》(府[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实际实见合本市,制定如下施意。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环污责险业发污对境染任保是以企生染事故第三方造成的损应赔偿责为标险业强害依法承担的任的的保,有利于促使企加环风险污发应对污境管理,减少染事故生;有利于迅速染事故,时补偿护污权险及、有效保染受害者益;有利于借助保“大数法则业对污赔压”,分散企染事故的付力。

业录列入以下行名的单位环污责险需投保境染任保:监污业(一)国家、省、市重点控染源企。

涉污业(二)及重金属染物排放的企。

(产储经营设仓储输险三)生、存、(未置的除外)和运危化学品数量大的企。

较业(四)生、收集、存、运、利用和置危物的企产贮输处险废业。

(五)用水源地二保区范内的所有的工企、太饮级护围业业湖流域一、二保区、阳澄湖准保区、江沿存在境级护护长线环污染的所有工企。

风险业业(六)地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境敏感区300处环米范内,存在境染的企。

围环污风险业(七)水理厂、垃圾填埋厂()、垃圾焚、石油、污处场烧化工、冶金、、焦化、、制、皮革、造、制、印钢铁电镀药纸浆染、造、造、檬酸、塑料制造、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酿铸柠胶制造(加工)、火力、池生、路板制造等企。

发电电产线业(八)生、售、使用Ⅰ、Ⅱ、Ⅲ放射源和Ⅰ、产销类类类类Ⅱ射装置的企事业。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以便应对因其经营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而产生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责任和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诉讼费用及相关法律费用。

2.2 环境监测与管理保险被保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测与管理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维护及修复费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咨询费用;•环境培训和意识提高活动的费用。

3. 免除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情况将免除保险人的责任:•非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未履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程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4. 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事故或事件中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赔偿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定额赔偿: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混合方式: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约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5. 报案和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进行理赔评估,并于评估完成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理赔流程一般如下:1.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信息;2.材料准备: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3.理赔评估:保险人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理赔评估,确定赔偿金额;4.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
小编希望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破坏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身边环境污染的现象随处可见。

垃圾的乱扔焚烧以及一些工厂排出的废水未经过处理,就排除出到了外界,这些都会导致环境污染。

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实行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这就是说,因此企业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的责任风险。

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是怎样的吧。

一、环境污染责任风险
环境污染风险有侵权责任风险,《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者在环境侵权中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这说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论排污企业有无过错,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

这就取消了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的要求。

环境污染侵权中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较少,唯一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

因此即使是发生了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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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三)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四)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五)政府列明了的潜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赔,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八) 投保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已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状况,或在本合同的起始日以前就已在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九)飞机、汽车、机车、船只:由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机车、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十)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十一) 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十二)承保地点内的清污费用。

第八条未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第十五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和污染物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立即纠正已发现的污染缺陷并调查和纠正类似缺陷,必要时应当公告其的危险性,新增设备或流程的,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合格验收。

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认可。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所辖保险地址的县级及以上国家环保部门污染事故认定书、污染程度及事故损失鉴定材料、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损失清单、支付凭证,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除第三者依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外,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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