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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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并提供相关的赔偿保障。

二、定义1. 保险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与之共同承担责任的再保险人。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法人或自然人。

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项目部等,以及与投保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等。

4. 责任事故:指与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事故事件,包括爆炸、火灾、坍塌、中毒、溺水等在内的意外事故。

5.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时间段。

6.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7.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最低责任限额。

三、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 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亡:对于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丧葬费等;(2)财产损失: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将酌情赔偿;(4)其他合理支出:对于因责任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四、保险费支付方式与期限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请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谢姓公司保险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谢姓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件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XXX万元。

保费:本保险合同的总保费为XXX元。

特别约定:1. 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所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事件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且由于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失职行为引起的。

1.2 本保险合同所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事件必须是经过调查认定,并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

2. 免赔额:2.1 本保险合同设有每件事故的免赔额为XXX万元。

2.2 免赔额以保单中注明的金额为准,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免赔额内的责任赔偿金额。

3. 保险赔偿:3.1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件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书等证明材料。

3.2 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后,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4. 续保:4.1 保险合同到期前30日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

4.2 续保申请应经保险人同意,并将续保保费支付给保险人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5. 保险合同解除:5.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5.2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费。

6. 其他约定:6.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异议和纠纷解决,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

6.2 针对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备注:本条款为示例条款,具体保险产品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和责任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

二、定义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所属单位或个人。

2. 意外事故:指因安全生产过程中突发的、非计划中的、并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 责任风险:指因被保险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或安全操作程序而导致的事故或意外事件,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责任1. 事故保险责任:(1)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2. 责任保险责任:(1)对于被保险人因责任风险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对于被保险人因责任风险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或安全操作程序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下列情况免责:(1)核事故、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特殊风险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违规进行修复、维护或改动,导致继续扩大损失的情况。

五、保险费和赔偿1. 保险费的交纳:(1)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逾期未交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费不包括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被保险人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2. 赔偿处理:(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进行赔付或拒绝赔付,并将理由通知被保险人。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一种企业责任险,旨在保障企业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保单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因安全生产责任而产生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期间及终止日期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四条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免赔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当事故赔偿金额低于免赔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第六条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的程度和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若被保险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提供必要的证据,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调查和核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4.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索赔程序1. 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 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审批合理的赔偿金额。

3.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证据。

第八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保险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终止与续保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需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3. 若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可申请续保,续保时,保险公司可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赔付记录等因素,决定是否续保以及保费调整。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条款,仅供参考。

实际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所有企业、机构以及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责任保险需求。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以确保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2. 保险责任限于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限额,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b) 战争、军事冲突和恐怖主义活动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c) 核事故、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d) 非法经营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保险费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由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生产规模和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

2. 若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事故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赔偿事宜。

3. 被保险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提供准确的证据和信息。

4. 在保险公司认可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可以在将责任委托给保险公司的前提下,与受害人进行协商解决,但协商和解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3. 保险合同到期后,若被保险人未继续申请续保,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六、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保险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保险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3.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依据被保险人在申请表中的有关陈述及声明内容、保险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如有),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予保险赔偿。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以起保日期为起始,以终保日期为终止。

第三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1. 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每年的生产安全风险等级、投保行业的特点和历史赔款率为基础,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测算,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在每年的保单年度给予调整。

2. 保险金额由保险标的和保险计算方法共同决定,以被保险人的生产设备、人员数量、行业相关数据等为依据,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 对于每起事故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被保险人应先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以协议为准。

2. 对于每起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应先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以协议为准。

3. 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保险赔付金额,以协议为准。

第五条索赔和理赔程序:1. 当发生事故导致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和证据。

2.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将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事宜。

3. 若保险公司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赔偿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保险违约责任:1. 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赔偿金额受损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或发生欠费情况,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保险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规定,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书面形式下生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的保障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购买的保险,用于弥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内容包括:1. 员工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3. 企业连带责任保险,保障企业主要责任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费和索赔程序第五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标准进行赔偿。

第四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的简要概述,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文件和适用条例。

(完)。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本文件为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旨在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益和责任。

以下为具体条款内容:一、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为准。

二、赔偿责任1. 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3. 保险人对于因投保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三、免责条款1.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加重事故后果的,保险人有权减少或者拒绝赔偿。

4. 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相关证据,妨碍保险人进行查勘和理赔工作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索赔程序1. 第三者受到伤害或者损失的,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2. 保险人将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对赔偿金额进行评估,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款项。

五、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条款内容,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时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各项条款。

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人将全力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并在事故发生时快速、公正地进行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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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三)精神损害赔偿;(四)各种医疗费用;(五)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执行安生生产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伤亡人员名单;(三)死亡还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四)残疾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工作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金。

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每人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死亡或伤残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二)伤残: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本保险合同“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所得的数额内据实赔偿:1. 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同一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残疾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为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证明为一项以上,保险人在各项残疾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之和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所得的数额内据实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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