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Vo 1 . 3 5, No. 2 Fe b. 2 01 5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4 6 5 4 ( 2 0 1 5 ) 0 2— 0 0 3 6— 0 3
浅 谈 食 品安 全 责 任 保 险
吴 莲 莲
( 中央财 经 大学 保 险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1 )
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 间内首次 向被保险人提 出
索赔 , 依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法 律 应 由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经济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公 司根 据 本 保 险合 同 的 规定 , 在 约定 的赔偿 限额 内负 责赔偿 。 【 1 ] 近几 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频 发 , 极 大 地 威 胁 着 消 费者 的生 命 健 康 , 也 引 发 了公 众 对 我 国食 品安 全
展 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 食 品安 全责任 保 险 ; 强制性 责任 保 险 ; 准公 共 产品 ; 舆论监 督 中图分类 号 : F 8 4 2 . 6 文献标 识码 : A
食 品安全 责任保 险是 指 : “自追 溯 日起 至 保 险 期终 止 日止 的期 间 内 , 被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列 明 的经 营场所 内生 产 、 销 售食 品 , 或者 现 场 提 供 与 其 营业 性质 相 符 的食 品时 , 因 疏 忽 或 过 失 致 使 消 费 者食 物 中毒 或 其 他 食 源 性 疾 患 , 或 因食 物 中 掺 有 异物 , 而造 成消 费者 人 身损 害或 财 产 损 失 的 , 受 害 表 1 2 0 0 4—2 0 0 8年全 国食 物 中毒 情 况一览 表
状况 的关 注 。2 0 1 3公 共 服 务 蓝 皮 书 指 出 , 通 过 对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作者:李鹏常春刘贻豪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1期摘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仅可以稳定社会,还可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一项对消费者、食品企业、保险公司、政府四方均有益的选择。

鉴于此,本文首先简述了食品安全责任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涵,然后分析了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相关问题,最后分析了制度建立的方法,以供借鉴。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一、食品安全责任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涵食品安全责任就是说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出去的食品有缺失,且给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依法需要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其还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法律基础。

就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而言,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理论探讨时期。

根据食品安全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理解,目前可以把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定义为:在《食品安全法》、特别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食品行业的主体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物进行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且对因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可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1.可以保障民生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转移以及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够加强被保险人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事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还能够及时的给予受害消费者一定的救治和补偿,在提高保险公司业务增长点的同时为政府减轻善后负担。

2.可以分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损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所具备的分摊损失功能,一方面,可以分散投保主体的意外责任风险,提高其经济赔偿能力,使得被保险人能够尽快回到正常的生产状态;另一方面,由保险公司做出质量事故理赔承诺,会给消费者提供心理保障和实质维护,可以促进投保企业信誉度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3.可以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一直以来,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都饱受质疑,认为其可能会使某些食品企业在没有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后顾之忧以后,放纵制假贩假等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随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方式借助市场机制来承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给予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构造方面进行研究。

一、法律原则的基础1. 法律责任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在发生食品安全法律纠纷时各自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2. 风险分散原则:旨在制造出风险的平衡。

保险公司有责任对保险人提出提高生产质量的建议,防范风险。

3. 计算机算法原则:利用计算机向保险公司提供更精确的数据分析结果和风险评估。

4. 监管原则:保险公司要接受权威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保证自身的投资规范合理。

二、法律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主体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监管机构。

1. 食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销售和分销食品。

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中,企业是被保险人,主要承担保证食品质量产品生产安全的义务。

2. 保险公司:负责为企业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

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人。

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责是为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服务,包括理赔和风险评估。

3. 政府监管机构:主管食品安全法律宣传、培训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将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纳入监管范围。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两种责任类型:产品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

其中,产品责任险重点保障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公众责任险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环境然后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例如因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险。

赔偿方式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

1. 财产损失赔偿:涉及企业经济利益的赔偿,包括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售后退款、赔偿以及生产停产等损失。

2. 人身损伤赔偿:涉及受害者身体生命的赔偿,包括食品安全造成的为生命和身体健康带来的直接伤害分和间接损失。

四、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食品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便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责任保险《新序·善谋》中记载:“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但是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单一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这迫使我们把视野转向更为广阔的民法领域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

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就成为了人们的选择。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初步的制度构想,以期能为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论素材。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确定怎样的基本原则同样对于其设立的目的、功能等都有重要影响。

当制度对某一内容未进行明确规定时,而制度又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时,基本原则就能起到指导作用,发挥弥补制度缺陷的功能。

(一)公共利益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区别于其他责任保险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强制”。

在传统私法领域,法律的基本精神被深深地打上了自由的印记,但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则通过强制手段来限制个体的自由。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近代以来的私法追求显得格格不入,但是从实质上看却是与自由相符的。

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权利,而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恢复食品生产销售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因此,公共利益原则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应当确定的基本原则,只有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才使得制度具有了限制个人自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否则制度将因为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而为社会所背弃。

[1]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和追求的价值理念,也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2]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民法领域内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同样应当而且必须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自己的制度范围内。

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具有极大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体现在对自我情况控制权上: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合同标的是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角度看,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否真实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程度、造成损害的主观因素等等问题,保险人都是很难及时知晓,相反,被保险人则掌握了控制权;以保险人的角度看,风险的评估、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费用的赔付数额等同样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被保险人难以按照确定的规则准确把握。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摘要】食品安全是关乎民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带来了新思路。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引言部分介绍了背景和研究意义,正文部分分析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主要内容、实施方式、效益分析以及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方向。

结论部分强调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可以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概念;主要内容;实施方式;效益分析;不足;改进;重要性;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公众非常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也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发展,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升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和监管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2 研究意义研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不足与改进也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通过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才能更好地推动食品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食品行业的整体形象。

探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与改进,对于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对相关企业进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保险机制来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高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学论文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

保险学论文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

保险学论文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1 实施的背景2008年由三鹿奶粉“三氯氰胺事件”掀起的食品安全风波,于2009年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的破产后事件得以终止,但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并不代表该事件的真正结束,受害儿童及家属仍处于巨额的治疗费用无处索赔的窘境[1]。

2009年,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有规定:凡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索赔损失,消费者也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者要求支付高出原价额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仅增加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成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儿童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这在法律意义上也无法真正解决上述问题。

三氯氰胺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近两年,面对一次又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依旧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就会遭受巨大的信任危机和社会压力。

2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规模较小,资金有限,销售和利润都不高,多数是产品销售区域较小的小企业,稳定性较差,因此,企业在投保产品保险明显就会增加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从短期利益的获取来看就不具有任何益处,这就造成了小企业以为这一行为是在为大企业买单的想法,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就会出现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无人参与保险。

再从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机率很小,小事故的频率较高,而发生小事故时,一些小企业往往会考虑高额的诉讼成本而采取向受害者索赔的方式加以解决,凭借个人力量在付出小成本的情况下就业可以解决;发生大事故时,由于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均有限的小企业发生机率小于大企业,大事故产生的索赔责任通常都高于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该种情况下选择赔偿责任已经难以为其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激励[2],一旦发生潜在加害人的资产不足以应对食品安全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排斥和厌恶,潜在的加害人通常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摘要:食品业的发展状况,与人民的生活品质、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密切,而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井喷”状态,引起社会的对食品安全以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极大关注。

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术界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制度构建讨论不足的现状,针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两方面,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运营模式监管方式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甚至是社会的稳定。

然而,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从“红心鸭蛋”到2008年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从地沟油的曝光到双汇的瘦肉精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然遭遇“井喷”,而2009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却没有成为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把利剑,而学术界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探讨,多停留在总体框架的构建上,并没有就其内在制度进行详细研究。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和创新,本文拟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与浮动费率机制构建两个方面,探讨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构建问题。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目前,国际上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

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经营强制险的营业税,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该种经营模式下,完全由保险公司经营,具体的费率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机制来自行决定,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德国、韩国、中国香港等。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强制保险经营模式,即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和。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责任保险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基于市场机制下多方主体的博弈结果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须强制推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但是目前这项保险在我国尚未得到有效实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概念与作用(一)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而就产品责任的属性而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

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由于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功能,责任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社会成本,分担社会责任,[1]在增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保障了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助于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如产品责任、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因为在这些危险领域,需要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作用基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状况,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首先是保证受害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从而避免“零赔付”现象的出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
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

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

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

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食品企业不同领域开展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未能将所有食品生产、销售或现场售卖的各类型经营者涵盖在内。

食强险制度的建立将成为现有责任保险产品和与食品安全责任领域相关责任保险产品的补充,将更多的食品企业纳入到食强险的规制、约束范围内,避免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出现消费者索赔无门、索赔未果的现象。

这一制度是对食品企业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更可在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散企业的赔付负担,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从制度建设的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前后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都为食强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同时,在实践领域,2006年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为也为食强险的设立与实施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依据。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食强险制度的建立存在较大的难度,这一点从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过程就不难看出,2013年底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曾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在2014年6月公布的惨案中,对食强险的态度则转变为“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参保食强险”。

至今,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尚未公布,有关食强险制度的具体条例也未出台。

但今年年初,在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理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全国各省、市、县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试点范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设置、配套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险理赔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目前全国已有湖南、江苏、河北、浙江、山东、上海等省份试点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笔者将选取浙江和湖南两个开展食责险试点时间较长的省份,对它们在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及确定责任范围等方面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

(一)保险人的选择
笔者通过对湖南、浙江、山东等省份食责险试点工作的观察发现,目前各试点省、市、县均采取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以浙江省为例,富阳市是省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一人,该市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唯一的一家责任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该市的餐饮协会负责对注册为协会会员的餐饮企业进行调研,筛选出适合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并负责引导这些企业积极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则负责对这些参与投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身特点和投保内容进行评估和调查,为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目前该市已有48家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

与浙江省的做法相似,湖南省在试点初期也选择了经营时间长、公信力高、风险负担能力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合作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为参保的7家企业开发了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的专属保险产品。

我国其他已经开展食责险试点工作的省份在选择该险种的保险人时的考量因素和最终选择的合作对象与上述两个省份大致相同。

大多通过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即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或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等行政机构与一些经营时间长、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这样的合作模式,由行政机构负责宣传、引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由保险公司负责依据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防范风险的保单,通过分工合作使得在初期的试点过程中的参与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切实的感受到食责险在防范风险中的作用,也为持观望态度的食品企业提供了现实的范例,更直观、清晰的展现并宣传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