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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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现实选择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现实选择
二、 建立食 品安全 责任 保 险制度 的可 行性
所 谓食 品安 全 ,是 指食 品 中不应 包含 有可 能损
害或威 胁人 体健 康 的有毒 、 有害物 质或 不安 全 因素 ,
不可 导致 消费者 急性 、 慢性 中毒 或感染 疾病 , 能产 不 生危及 消 费者及 其后 代健康 的 隐患 。食 品安 全 的范 围包括 食 品数量安 全 、食 品质量 安全 和食 品卫 生安 全 ( 文采 用 的食 品 安全定 义仅指 食 品质 量和 卫生 本


构 建我 国食 品安全 强制 责任保 险 的必要 性
损 害 消费 者 的生 命 和健康 ,还使 得 消费 者 因治疗 和 康 复 而支 出 巨额 的 费用 , 要承 受收 入 中断 的损 失 , 并 部 分家 庭 因此家 破人 亡 。这对 于构 建 和谐社 会具 有 很 大 的负 面影 响 。 食 品安 全 问题不 仅损 害人 民健 康 ,也严 重影 响 食 品工 业 的健康 发展 。如 2 0 0 6年 1 月 电视 媒体 曝 1 光 了部 分金 华火 腿生 产企 业在 生产 过程 中使 用敌 敌 畏 的过程 , 拥有 1 0 使 2 0年 历史 的浙 江金华 火 腿信 誉 被质疑 , 当年 5 %的金 华 火 腿 企 业 被 迫 停 产 , 个 0 整 地 区的金 华火 腿减 产 了 2 3 销量 减少 6 %, /, 0 直接 经 济 损失 数 千万元 。有 一半 的 中小 企业 转 产 、 产 , 停 火 腿 价格 直线 下 降 , 全行 业大 面积 亏损 。 并牵 连到 相关 的产业 , 间接损失 难 以计数 。
维普资讯
【 险研 究】 保
出将是 一笔 庞大 的数字 。食 物 中毒 不仅 不 可逆性 地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食品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便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责任保险《新序·善谋》中记载:“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但是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单一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这迫使我们把视野转向更为广阔的民法领域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

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就成为了人们的选择。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初步的制度构想,以期能为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论素材。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确定怎样的基本原则同样对于其设立的目的、功能等都有重要影响。

当制度对某一内容未进行明确规定时,而制度又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时,基本原则就能起到指导作用,发挥弥补制度缺陷的功能。

(一)公共利益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区别于其他责任保险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强制”。

在传统私法领域,法律的基本精神被深深地打上了自由的印记,但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则通过强制手段来限制个体的自由。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近代以来的私法追求显得格格不入,但是从实质上看却是与自由相符的。

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权利,而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恢复食品生产销售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因此,公共利益原则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应当确定的基本原则,只有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才使得制度具有了限制个人自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否则制度将因为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而为社会所背弃。

[1]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和追求的价值理念,也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2]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民法领域内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同样应当而且必须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自己的制度范围内。

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具有极大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体现在对自我情况控制权上: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合同标的是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角度看,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否真实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程度、造成损害的主观因素等等问题,保险人都是很难及时知晓,相反,被保险人则掌握了控制权;以保险人的角度看,风险的评估、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费用的赔付数额等同样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被保险人难以按照确定的规则准确把握。

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三 ) 技 术 上 可 行
随着我国保 险市场 的发展 ,商 业保 险公 司识 别 风险 、管 理 风险的手段 日趋成 熟 ,一方 面可 以借鉴 机动车交 通事故 责任 强 制保险来 对此进行 管理 ,另一 方面 ,保 险公 司也 建立起 一支 能 够专 门 从 事风险管理 的专业 队伍 ,对其各 种食 品安全责 任风 险 准确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和风 险管理。主要手段 如下 :第一 , 目的是 为了有效 的控制 承保风 险,减 少事故 的理 赔率 ,保 险公 实行浮动汇率 ,保 险公司根 据投保 人 的特征、风险情 况 ,确定 司会对其食 品生产 、运 输、销售 各个环 节进行 检查 和风险 的控 个与风险相匹配 的保 险费率 ,其 历史 的保 险事故 的发 生率 也 制 ,除此 之外 ,也会结 合社会 公共部 门 ,如消 防 、工商 等对 其 可用来参照。第二 ,赔偿 限额 ,可 以规定在 保险期 间 内总共 的 例行检查 ,识别 可能 出现 的风险 和管理 风险 。因此 ,在 专 家团 队的支持下 ,保 险人 能够 给被保 险人提供 全方位 的防灾 防损 服 赔偿 限额 ,以及每次事 故 、每个 受害人 的赔偿 限额 ,有效 的减 务 ,这就会使得食 品安全责 任事故 及其损 害后果 得 以避免 或是 少道德风险。第 三 ,免赔 条款 ,可 以以绝对 免赔 或是相对 免赔 的方式确定 ,使 被保 险人 自担 部分风 险 ,激励被 保险人 对其食 减轻 。 二 、可 行 性 分 析 品生产、加工 、运输 的过程进 行管理 。第 四:除外责 任 ,对其 风险过大的方面 ,将其 作为保 险公 司的除外 的责任 ,有 效 的控 ( 一 ) 市 场 上 可 行 制保险公司的赔偿 风险。 1 、有效需求的大量存 在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我见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我见

我 国 目前 的食 品安 全问 题 十 强 制 保 险 必 要 性 分 析
分 突 出 。 根 据 中 国 国 际 环 保 组 织
近 E在 北 京 、 海 、 州 三 大 城 市 保险 人生 产或销售 的食 品存在 缺 前 者 和后者 的期望 效用 都得f 提 l 上 广 - ! j
导 而 的电话 问卷 调 查 显 示 . 九 成 的 陷 。 致使 用 者 或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高 , 风险 转 移 的 价 格 和 数量 与 近 市民对 于市面上 的食 品安 全问题 害及 财产 损 失 . 法 应 由被 保 险 两者 的风 险 厌恶 程 度 、 始 资 产 依 仞


我 国 当 前 的 食 品 安 全 状 承 诺 给 予 民 事 补 偿 , 是 这 种 补 品安 全责 任保 险 的 作用 . 但 很大 程
况概 述
偿 多数情况 下还是 转移 到 了厂 大 度 上必 须 依靠 法 律 强制 推 行 , 其
( )效 用 失 灵 一 根 据 期 望 效 用 理 论 , 没 社 似
费 者权 益 保 护 法 》《 品 质 量 法 》 、产
有 多 大 , 得 我 们 的怀 疑 。因 此 的方 式 。消 费 者 由于 个人 维 权 意 提 供法 律依 据和政 策 支持 值 无 法 自愿 推 行 . 必须 依 靠 外 界 的 侵权责任 风 险从 某 种 程度 上 说并 律体 系 不大 , 因而责 任保险 的有效 需求较 低. 业务总体规模较小 。
的食 品进 入人 体 . 直 接 影 响 人 我们 应该考 虑建立 起一种 保 障体 会 福利 等于各 主体 的期望 效用 之 将
体健 康 . 至危及 生命 . 甚 更重要 的 制 . 消 费者 在 遭 受 食 品 安 全 问 和 , 险厌 恶 程 度 较 高 的 主体 愿 使 风

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

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

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标题:1. 强制外卖食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2. 实施外卖食品责任保险的影响分析3. 外卖平台的责任与外卖餐厅的责任4. 强制责任保险对外卖行业的影响5. 外卖行业未来发展的建议一、强制外卖食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随着外卖行业的发展,外卖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品,在快捷、方便的基础上,为消费者带来了品种丰富、物美价廉的体验。

但是,由于“快、美、便”在外卖行业中的优势,使得一些外卖商家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上更加难以保证,一旦出现问题,则往往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外卖行业应当强制外卖餐厅购买责任保险,确保消费者在食用外卖食品时不会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受到伤害。

这种责任保险可使消费者避免因为偏高的诉讼成本而不敢维权,同时,也能够促进餐厅更好地保证食品质量,并承担因食品安全问题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实施外卖食品责任保险的影响分析外卖行业实施责任保险,既可以增加消费者的安全感,也可以促进企业食品质量的提升。

但是对于餐厅而言,这可能增加经济成本,因此有必要进行影响分析。

整体上看,强制购买外卖食品责任保险必然会增加餐厅的经济成本。

但是,如果外卖餐厅能够提高自身的餐品质量并保证所售卖的食品安全,他们的保险费用相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餐厅可能要少得多。

三、外卖平台的责任与外卖餐厅的责任从外卖平台来看,如果外卖餐厅未购买责任保险,外卖平台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如果因为外卖餐厅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遭受了伤害,外卖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即使外卖行业强制外卖餐厅购买责任保险,但是外卖平台仍然需要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对于问题餐厅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四、强制责任保险对外卖行业的影响外卖行业实施责任保险,无疑会对外卖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但是,对于外卖行业而言,这种影响也不是坏事。

这不仅可以增加消费者的安全感和信任度,还可进一步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责任保险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基于市场机制下多方主体的博弈结果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须强制推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但是目前这项保险在我国尚未得到有效实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概念与作用(一)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而就产品责任的属性而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

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由于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功能,责任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社会成本,分担社会责任,[1]在增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保障了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助于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如产品责任、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因为在这些危险领域,需要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作用基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状况,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首先是保证受害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从而避免“零赔付”现象的出现。

浅谈食责险推广意义及其发展阻碍

浅谈食责险推广意义及其发展阻碍

浅谈食责险推广意义及其发展阻碍食责险是指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产生的责任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其推广意义与发展阻碍如下。

一、食责险推广意义1.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责险的推广可以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供食品安全保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及时赔付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激励企业自律:食责险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和生产过程管理。

企业为了降低食责险的费率,必须加强自主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这对于整个行业的自律意义重大。

3.促进食品行业发展:食责险的推广可以为食品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降低风险承担成本,提升经营信心,进而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

食责险还有助于推动食品企业的创新与转型升级,倒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质量控制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

4.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责险可以通过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记录和赔付记录进行统计和评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这种体系可以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记录和信用进行评估,为政府、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二、食责险发展阻碍1.保费费率高:食责险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这是由于食品行业的风险高、责任大所决定的。

较高的保费费率对于中小型食品企业来说,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压力,使得推广食责险的意愿不高。

2.缺乏统一标准:食责险的发展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

不同保险公司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企业很难选择到适合自己业务的保险产品。

3.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在评估食品企业风险时,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食品企业往往会掩盖一些风险或对其进行虚报,而保险公司很难获得真实的风险信息,这使得保险公司在食责险的定价和核保过程中难以准确评估风险。

4.缺乏监管支持:目前我国对于食责险的监管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监管部门和政策支持。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月份 修订了 “ 品卫 生管 理法 ” 食 ,其 中第 2 1条规 定一 定种类 、规模之食品业者 ,应投保 产 品责任保 险 ,这凸显 了食 品安全责 任保 险的重要性 ,但却 把 食品责任保 险 纳 人到 产 品责 任保 险范 畴 。中 国 的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始 于 18 9 0年 ,当 时 主 要 是 为 了 满 足 出 口 的需 要 ,针 对 外 贸 出 口产 品 设 立 ,食 品行 业 也 有 成 功 利 用 该 保 险 规 避 风 险 的 案 例 ,但 比 起 外 国 成 熟 市 场 还 有 非 常 大 的 差 距 。尽 管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阻 了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在 2 0 0 8年 6
对于责任保 险制度必要性是 这样认 为 的 ,“ 日法 今 律之趋 势 ,皆认 为未 能 由责任 保 险补 偿 过 失行 为 之后果 ,本 身 即构成在经济 上不负责任之行 为…。
三 、 食 品 安 全 强 制责 任 保 险 的 路 径 选 择
童索赔无 门这 样 的 问题 ,可 以说 现 有 的 法 律 和制 度确实对 上述 问题 无 能为 力 。一次 次 的食 品 安全 事件给人 们敲 响 了警 钟 ,如 果 在 三 鹿奶 粉 的 “ 三 聚氰胺事 件” 发 生 时 ,政府 还 可 以用 法 律 制度 不 健全来 为 自己开脱 ,那 么 当食 品安 全 问 题 再 次发
2 1 / 5 总 第 4 1期 020 2
文章编号 :10 — 4 X {0 2 5— 19— 5 0 1 18 2 1 )0 0 8 0
商 业 研 究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李 华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南京 2 09 ) 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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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我国消费者、食品企业及国家重点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描述引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分析,最终对建立和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行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既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对食品行业给予沉重打击,例如”酒鬼酒”被曝”塑化剂”
事件当天,酒鬼酒紧急停牌,14支白酒股无形蒸发300多亿资产,足见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适应食品安全现状的客观产物,其强制保障、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极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了食品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但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存在投保率低,食品安全保险种类单一的现象,该项制度未能广泛推行。

本文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展开分析,以期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有所推进。

1.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1.1食品行业主体责任保险意识单薄
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仍是商业保险,遵循缔约自愿原则,是否投保,何时投保、与谁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食品企业自主决定。

许多食品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得失,往往
不愿意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经营成本。

既使是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也”自认倒霉”,换个招牌,继续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影响并不大。

更有少部分企业抱着赚点就撤的心理,对食品安全采取放任态度,自然不会在食品安全成本方面有太多的投入,既便被相关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查处,也会一弃置之。

缺乏事前防范,事后惩处的有效制度,是部分食品企业忽视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

低廉的违法成本,未能促使其主动投保责任保险。

另外,许多食品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不理解,投保意识不强。

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同时可以对投保产品起到宣传作用,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食品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该食品投保了责任保险,对其产品质量更加放心,选择时会优先考虑投保产品,从而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投保食品企业利润。

因此,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对食品企业的风险防范、责任风担功能,同进可对投保企业起到品牌宣传作用。

1.2食品侵权往往具有隐性特点,消费者在受到食品瑕疵损害时举证困难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身体侵害的特点往往是持续地、隐蔽地,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不会及时地显现,最终导致大部分受害人长期遭受有害食品的危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

人们每天食用的食物种类较多,既使出现中毒症状,消费者也无法准确判断究竟哪样食品存在问题,只有自掏腰包,将自己食用过的食物先逐一送检,才有可能确定毒源。

如此的送检维权,使消费者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后才得以确定侵权主体,是消费者维权难的现实难题。

消费者的维权难,就为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创造了机会。

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强制食品企业投保,可以有效防止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

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需要及必然要求。

1.3政府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常常扮演”保险人”角色,增加财政负担
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责任主体明确,但往往因责任企业无赔偿能力或逃避责任承担,导致由政府向受害者埋单。

责任保险人的缺位,迫使政府充当了”保险人”的角色,增加财政负担,最终由纳税人埋单。

因此,扭转政府埋单的现象,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成为必然。

1.4保险条款侧重于对保险人的保护,不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现行的食品责任保险条款,均由保险人单方制订,被保险人在保险条款的制订方面毫无话语权。

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离开。

保险条款制订的单方性,决定了保险条款利益设计的不平等性。

保险人往往更关注自身权益保障,对被保险人设置多重限制条款,表现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地位实质的不平等。

保险条款的不平等,也是导致食品责任保险推广不利的重要原因。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制定时,由政府相关部、保监会、保险公司代表、食品企业代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共同参与,充分的体现了保险条款内容的民主性及科学性。

食品安全责任
强制保险条款能够有效实现了各保险主体的利益平衡,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成为必然。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
2.1尽快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府主导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运行主体的选择,宜采用”官办民营”方式。

由于该项制度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需要在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领域强制推行,如果仍采用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模式运作,仍无法解决保险产品的不足及投保人积极性不高的负面问题。

此时,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职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才能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对消费者的保障功能。

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成功经验,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强制保险范围的设定、运作模式的设定、损失分担计划的政策支持。

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将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取得食品行业经营许可资格的
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取缔。

当然,政府还应作好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及时调整投保主体条件及保费率。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强制保险制度目的的落实,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对食品受害人的救治情况及有无依法使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
保险设立的共保基金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如财政部门根据保险人缴
纳营业税额及共保基金的情况,对共保基金予以财政补贴。

2.2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配合,实现保险公司、食品企业及消费者利益的共同维护。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基本保障,其覆盖主体广泛,但仅以基本的人身伤害及直接的财产损失为承保范围,赔偿限额以满足受害人的基本需求为限,且不包括对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说强制保险仅赔偿受害人的基本损失,仅是部分赔偿。

而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则以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约定为准,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范围广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且赔偿额也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由约定,可以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

因此,在实践中既要强制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又要大力宣传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保险人在承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时应有适当的利润,如果只是不亏不盈,虽是强制承保,但不利于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深入开发及保险人才的投入,无法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只有在赋予保险人强制承保义务的同时,给予适当利润,保险公司才会积极响应政策、法规要求,广泛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同时,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

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
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3]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4]石扬令、常平凡:《中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

[5]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01月版。

[6]李倩倩.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析.西南农业大学学
报.2011, 3 (7)。

作者简介:席玲玲,女,1985年1月出生,山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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