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1.4 保险公司1.5 环境污染1.6 保险事故1.7 保险金额1.8 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2.2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2.3 保险事故的认定2.4 保险赔付流程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率3.2 保险费用的支付3.3 保险费用的退还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生效4.2 合同的变更4.3 合同的解除第五条:保险事故的申报与调查5.1 保险事故的申报5.2 保险事故的调查5.3 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第六条:赔偿处理6.1 赔偿金额的计算6.2 赔偿支付方式6.3 赔偿争议的处理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投保人的义务7.2 保险公司的义务7.3 合同履行的监督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义务8.3 保密责任的解除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仲裁或诉讼的管辖地9.3 仲裁或诉讼的费用承担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合同的转让条件10.2 转让的程序10.3 转让后的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与失效11.1 合同的终止11.2 合同的失效第十二条:特殊条款12.1 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12.2 法律、法规变化对合同的影响12.3 合同的修订第十三条:附加条款13.1 附加保险条款13.2 附加保险费的计算13.3 附加保险的生效与解除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复印件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指保险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实体。
1.2 投保人:指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企业和承担保险责任的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并由此造成第三者(受害人)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在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七)硅、石棉及其制品。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损失;(八)应当经相关环境监管部门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2. 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2.1 合同当事人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2.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起保日期开始至终保日期结束。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第三者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上限。
2.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根据所购买的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3. 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监管机构罚款或处罚;•紧急处置费用;•法律诉讼费用。
4. 索赔流程1.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损失证明材料;2.保险人将组织专业人员核实损失并进行赔偿评估;3.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4.保险人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赔偿支付。
5. 注意事项5.1 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5.2 环境风险管理被保险人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以降低保险风险。
5.3 保险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在遭受环境污染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否则可能因索赔时效过期而无法获得赔偿。
6. 结论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了解合同的基本信息、保险责任、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一、引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针对环境污染事故所产生的责任进行保障的保险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索赔程序以及解除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二、定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责任损失的责任,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本合同所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
2. 保险责任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为X万元,超出此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Y万元,即当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损失超过Y万元时,保险公司才会对超出部分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率:本合同的保险费率为Z%,即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的金额作为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缴纳:被保险人应在每年的合同有效期开始前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五、索赔程序1.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2. 索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的X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索赔材料和损失证明。
3. 赔偿处理: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在X天内进行核实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六、解除合同1. 解除原因:本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a. 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b.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c.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d. 其他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况。
2. 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保留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七、其他条款1. 诉讼管辖: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XX地;2. 合同变更: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3.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4. 合同续保: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无特殊情况,可协商续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本文将深入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分析其保险范围、赔偿流程以及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提供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分析1.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同时,部分条款还可能涵盖因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赔偿流程(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对被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并确定赔偿责任。
(3)若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提交赔偿申请材料。
(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根据约定进行赔偿。
3. 条款特点及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特点主要表现在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灵活性。
首先,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清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条款中规定了合理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确保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最后,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与建议1. 不足(1)部分条款对环境污染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2)部分条款的赔偿限额较低,无法满足高风险行业的保障需求。
(3)部分地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公众对其认知度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 1.1 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活动情况,以便甲方准确评估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甲方同意在乙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因环境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清除污染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额度 3.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投保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赔偿额度的确定基于乙方提供的资料和甲方的评估,如有变更,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险期限 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5.2 保险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权选择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免除 6.1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不承担因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索赔程序 7.1 乙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事故详情。
7.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确定赔偿事宜。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 2022-06-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允许。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偶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伤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允许,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 ;(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者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 “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 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甲方(以下简称“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以下简称“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共同的责任和利益;2.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3. 为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投保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共同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免责和赔偿安排;故本协议制定。
第一条被保险责任范围1. 被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拥有、控制的现有或将来可能拥有、控制的项目、设施、设备等,涉及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2. 具体的被保险责任范围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免责条款1. 下列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1 投保人故意或蓄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2 投保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措施、标准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3 投保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4 投保人未履行正确的环保手续,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存在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5 投保人故意隐瞒环境污染风险的事实;1.6 投保人故意或蓄意污染环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赔偿责任1.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2. 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提交的索赔申请,依法判定责任,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3. 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四条保险费和费用支付1. 保险费按_____________(金额)计算,具体金额请参照附表二;2.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向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条合同期限和解除1.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年__月__日终止;2.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3. 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附表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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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三)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四)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五)政府列明了的潜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赔,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八) 投保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已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状况,或在本合同的起始日以前就已在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九)飞机、汽车、机车、船只:由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机车、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十)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十一) 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十二)承保地点内的清污费用。
第八条未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第十五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和污染物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立即纠正已发现的污染缺陷并调查和纠正类似缺陷,必要时应当公告其的危险性,新增设备或流程的,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合格验收。
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认可。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所辖保险地址的县级及以上国家环保部门污染事故认定书、污染程度及事故损失鉴定材料、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损失清单、支付凭证,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除第三者依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外,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