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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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港口、码头、航道、浮筒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一切工程、施工、运输、救援、勘测等活动。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管理者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二条在进行水上作业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具体的水上作业内容和条件,全面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水上作业中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特点和现场环境,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第四章人员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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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监督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作业安全列入和脱离的审批;负责公布、更新船舶作业安全名单;负责辖区内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3.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监督管理内容1. 船舶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船舶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船舶作业后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

4. 船舶作业事故的处理:船舶作业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实行信用管理,对船舶作业安全良好的船舶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执法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执法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执法船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确保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水上公安、交通运输执法等部门所属的执法船舶。

三、安全责任1. 执法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安全全面负责。

2. 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3.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船舶的监督管理,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检验与维修(1)执法船舶应定期进行船舶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2)船舶维修应严格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2. 船舶设备管理(1)执法船舶应配备齐全、合格的船舶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2)设备更换、维修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确保设备性能。

3. 船舶消防与救生(1)执法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船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执法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4. 船舶通信与导航(1)执法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确保与岸上指挥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2)执法船舶应配备合格的导航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5. 船舶环保与防污染(1)执法船舶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减少船舶污染。

(2)船员应熟悉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船舶防污染设施正常使用。

五、船员管理1. 船员配备(1)执法船舶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船员。

(2)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2. 船员培训与考核(1)船员应接受岗前培训,掌握船舶安全管理知识。

(2)船员应定期参加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3. 船员值班与休息(1)船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值班,确保船舶安全。

(2)船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

六、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工程施工船舶的规定

工程施工船舶的规定

工程施工船舶的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船舶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环保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施工的船舶(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船舶)。

1.3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船员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环保和正常运行。

二、工程施工船舶的登记与检验2.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证书。

2.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依法进行检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证书。

2.3 工程施工船舶的检验和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并接受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3.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各级职责和任务。

3.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3 工程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和安全知识,持证上岗。

3.4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防污染等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5 工程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航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四、工程施工船舶的环保管理4.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国家环保法规,严格执行环保操作规程,防止环境污染。

4.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3 工程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船舶废弃物、废水、废气的管理,确保船舶废弃物、废水、废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五、工程施工船舶的运行维护5.1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的运行维护,保障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5.3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维修、保养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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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

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
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3.1.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3.1.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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