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水上运输、船舶修造、船舶租赁、船舶代理等业务的船舶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船舶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
第二章船舶安全责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船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配备合格的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七条船舶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船舶载重线、船员配备等。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技术档案,记录船舶检验、维修、保养等情况。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船舶安全操作管理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船舶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五章船舶事故处理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船舶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Ⅰ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5、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现主、副机等有故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及时通知驾驶部,进行临时停机排除故障。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国际海事组织颁发的《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ISM Code)和各国根据该规范制定的相应法规和指导文件。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要求船舶所有者及经营者建立并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政策、风险评估和控制、船员培训和资质要求等。
2.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要求: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获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在船上配备有船舶安全管理代表人,负责监督和确保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船舶安全管理审核要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需要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纠正和预防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4. 船舶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要求:船舶发生安全事件后,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有责任立即报告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并确保船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
这些规定已经成为国际上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航运业。
第 1 页共 1 页。
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船舶航行安全是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海洋权益。
为保障我国船舶航行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
二、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内河及港口从事船舶航行活动的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共同负责制度。
2. 船舶技术管理第二章船舶技术管理第四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标准,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3. 船员管理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七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遵守船舶航行安全规定。
4. 航行安全监督第四章航行安全监督第十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安全监督包括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违法行为查处等。
5. 应急处置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
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
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
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
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
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点击下一页分享更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