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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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近年来,由于中国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中国海上运输量的大幅增长,海上交通安全日益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律于2019年3月1日正式生效。

下文将从背景、目的、主要条款以及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在中国海运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全球海上贸易的流量也逐年增长。

中国位于世界航线的中心位置,涵盖了全球大部分的航线。

这意味着中国承担了极高的海上交通风险,情况日益复杂,目前需要有效措施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为此,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条款1.安全生产义务海上运输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运输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随时记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后续处理情况。

2.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要求对船舶进行注册、备案、检验及管理。

船舶必须依照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修理和维护,同时,确保船员的培训和素质,并制定应急预案。

3.船员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员的安全要求也非常严格。

船员必须取得相应技能培训证书和医疗证明,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值更日程进行操作,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环保规定、违反作业规定和暴力抗法等恶劣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未修复的船舶,海事管理部门也可以强制停航或者取消航行的许可证。

四、应用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对于提高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水平影响深远。

一方面,该法律为海上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海事管理部门打击不法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海上货运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货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海上货运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

2. 船舶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 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质,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四、货物安全管理1. 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2. 货物分类、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3. 货物储存区域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4. 货物装卸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装卸。

五、船员安全管理1. 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2. 船员必须遵守船员行为规范,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 船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4. 船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六、应急处理1.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职责。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4.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 定期对船舶、货物、船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海上运输安全管理

海上运输安全管理

海上运输安全管理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

为保障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海上运输安全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制定安全规范、设备维护、安全培训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等几个方面探讨海上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制定安全规范在海上运输中,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安全规范是确保船舶和货物安全的基础。

首先,需要制定航行规则,确保船舶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速度行驶,避免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

其次,要建立货物装载规范,确保货物的装载平衡和固定稳定,避免货物滑移或者船舶倾覆。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船舶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设备维护良好的设备维护是保障船舶和货物安全的关键。

船舶的各项设备如舵机、发动机、通信设备等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同时,消防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如灭火器、喷水装置等要保持良好的状态,以备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此外,还需针对船舶建立维护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船舶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安全培训为提高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安全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船员应接受针对海上运输的专业培训,了解航行规则、船舶维护、紧急情况的处理以及救生设备的使用等。

同时,相关人员如码头工作人员、港口管理人员等也需要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正确使用和操作相关设备,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四、事故应急管理即使在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和进行设备维护的情况下,海上运输中仍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

因此,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个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职责和行动步骤。

同时,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事故发生后,还需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海上运输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和货物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安全规范、设备维护、安全培训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等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减少海上运输事故的发生,保护船员和财产的安全。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1. 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规模和重要性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海上船舶运输在遇到恶劣海况、意外事故以及恶意袭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执行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的机构。

IMO主要负责制定全球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标准,以保障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

其工作范围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运营、船员培训、货物装载、港口设施等方方面面。

3. 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简称ISM Code)是IMO颁布的全球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的标准。

ISM Code规定了船舶运营者应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

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是船舶运营者根据ISM Code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SMS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制定安全管理政策:船舶运营者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目标和安全文化。

•设立安全责任:船舶运营者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确保其合理执行。

•进行风险评估:船舶运营者应定期评估船舶运营所涉及的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进行安全培训:船舶运营者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建立应急预案:船舶运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迅速应对事故和灾难。

5. 船舶安全检查与审核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相关部门会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审核。

这些检查主要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管理、船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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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150GT危险化学品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

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

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
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船舶单位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第十九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有船单位应对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由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

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水上作业经历。

从事海(水)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符合作业水域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海(水)上石油专用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

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三十一条进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装置拖航作业时,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
拖证书”,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二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用火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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