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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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 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 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预防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实现防治结合。

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各级人员、各岗位的防污染责任,确保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运用科学管理方法,不断完善防污染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防污染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成立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船舶防污染办公室,负责日常船舶防污染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

四、防污染措施1. 船舶运行管理(1)船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确保船舶符合防污染要求。

(2)船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染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船舶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航线,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船舶燃油管理(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减少燃油排放。

(2)燃油储存、装卸、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油泄漏。

3. 船舶废弃物管理(1)船舶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2)船舶废弃物不得随意排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制定船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2)定期开展船舶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对船舶防污染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

2. 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防污染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3. 对违反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1. 目的:为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确保船舶操作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入我国海域的国内外船舶。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1.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及船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三、船舶污染预防措施
1. 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应符合环保标准。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装置等。

3. 定期对防污染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
1.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

2. 禁止在敏感海域排放任何污染物。

五、应急响应机制
1. 船舶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进行定期演练。

2. 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1. 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污染。

2. 责任方应承担污染清除和赔偿责任。

七、培训与教育
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组织船员进行环保法规和防污染技能的培训。

2. 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八、监督检查
1. 海事管理机构定期对船舶进行防污染检查。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船舶,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海事管理机构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模板进行修订和更新。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维护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航道等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第三条船舶登记与审批1.所有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载货能力、通航区域等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通航规则船舶在水域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通航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使用、避让规则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根据不同水域特点进行细化,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1.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包括油水分离器、废气净化装置等。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监测和处置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

2.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1.监督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工作的机构为水运管理部门。

2.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航、吊销船舶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在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1. 引言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国际和国内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所有经营船舶运输业务的船舶及其船员。

3. 责任和义务船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防污染管理计划,并确保船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船舶公司还应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船员具备防污染的知识和技能。

船舶公司应指定一位防污染管理官,负责协调和监督防污染工作,同时要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经过充分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符合相关标准。

船舶公司还应向当地政府机构报告任何发生的污染事件,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船员要严格按照像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预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应对污染事件的能力。

4. 污染物管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物管理计划,包括船舶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采集、储存、处理和处置方式。

废弃物应按照像关法规分类存储,并妥善处理。

船舶公司还应定期检查储存和处理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船舶公司还需制定燃油管理计划,包括优化燃油使用、减少废气排放和控制油舱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船员应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污染物管理,严禁任何非法排放。

船员还应确保废弃物符合储存和处理要求,并使用所提供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操作。

5. 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计划,并确保所有船员都熟悉该计划的内容和执行步骤。

计划应包括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置和清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船员应即将报告船舶公司,并按照应急处理计划采取相应的措施。

船员还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并配合相关机构的救援行动。

船舶公司还应指定一位污染事件协调员,负责与相关机构协调和沟通,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 监督和纪律船舶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还应开展外部审核,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应依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罚,并记录相关情况。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本公司始终坚持“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的防污染方针,努力实现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三、管理目标1. 保证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4. 执行强制性公约、规则、规定和公司采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及海运行业组织建议性规则、指南、标准,规范公司船、岸的操作;5. 明确公司SMS(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6. 保持公司SMS有效运行。

四、组织架构1. 成立公司防污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2. 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污染措施,包括制定防污染计划、监督执行、检查评估等;3. 各部门应设立防污染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防污染工作的落实和上报。

五、防污染措施1.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 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确保船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2. 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船员防污染培训:- 定期对船员进行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 加强船员对防污染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船员能够熟练操作防污染设备。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
停航船舶是指因安全或环保问题而需要立即停止航行的船舶。

保障停航船舶的安全以及防止环境污染是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任务。

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停航船舶安全管理
1. 定期检查 - 对停航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 确保停航船舶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人员和船舶安全。

2. 安全培训 - 对停航船舶的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确保船员熟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3. 应急预案 -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针对各类安全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方案。

- 在停航船舶上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材料,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防污染监督管理
1. 污染预防 - 加强对停航船舶的污染源管控,防止船舶在停航期间对周围海域造成污染。

- 督促停航船舶进行废物、污水等的合理处置,确保环境不受影响。

2. 环境监测 - 对停航船舶周围的海域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海域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 定期检测停航船舶的废水和废气排放情况,防止对环境的影响。

3. 处罚措施 - 对于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停航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 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只有加强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船舶的安全与环境的纯净。

海船舶61号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管理水平,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的影响。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废油、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方面。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船东、船员等相关方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和规范,确保船舶操作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 废水管理:规定了对船舶废水的排放限制和处理要求,包括厨房废水、生活污水、船舶舱液、洗草液等。

2. 废油管理:规定了船舶废油的存储、处理和排放要求,要求船舶将废油存入指定设备中,不得将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3. 废气管理:规定了船舶排气中的污染物含量限制,尤其是对于船舶使用燃油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了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存储和妥善处理。

为了确保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IMO对船舶进行定
期检查和审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相
关人员进行处罚。

船公司也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
负责监督船舶的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船舶运营者和船员来说是一项重
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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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设备要求(第64条)
- 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 船舶结构和设备符合防污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第67、68条)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 申报规定 - 污染危害性货物单证、包装、标志、 数量限制规定 - 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评估规定 -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作业规定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 财务保证证书

凡散装货油2000吨以上的船舶,必须持 有船舶登记国签发的证书,以证明该船 按本公约规定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 保证的有效证书。如登记国非缔约国, 可由任一缔约国签发,其他缔约国应予 以认可。如不具备该证书,船旗国应禁 止其航行。该证书应携带在船上,副本 存放于签发的缔约国主管机关。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CLC92适用的船舶 对油轮,无论是装载、空载或压载情况下,溢 出无论是货油还是燃油都适用;但多用途船, 在实际装有散装油类货物或其残余物时适用, 如果能证明船上没有散装油类的残余物,则不 适用。 CLC92适用的油类 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Persistent hydrocarbon mineral oil),例如:原油、燃 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不论作为货物,还是 作为船舶的燃料。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赔偿责任
受害人因下列原因不能按照CLC92得到损失的全部和足 够赔偿时,基金应进行赔偿: 1.船舶所有人按责任公约免责的(如不可抗力); 2.船舶所有人在财务上不能履行全部义务时(如无偿 付能力或破产); 3.损害超过船舶所有人按责任公约的限制责任时(大 部分为这种情况)。 4.对船舶所有人自动采取的防止、减少措施,应视同 油污损害
防污文书的检查


[检查要点] IOPP证书检查主要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进行法定技术检验,未进行相关检 验则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证书的船舶 应禁止其离港。 检查的重点应放在该证书的附件上,公 约规定该附件应永久附于证书之后,没有 附件可视同证书失效。
防污文书的检查

②《油类记录簿》: 适用船舶: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限额的提高: 5000总吨以下---4.51百万SDR; 5000-140000总吨---在4.51百万基础上, 每增加1吨,增加631SDR; 140000总吨以上,最多不超过89.77百万 SDR。 该修正案按“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 11月1日生效。
防止船舶污染法规体系
二、国内防污染管理的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 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调整: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略)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略) -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所辖港区水 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 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藉船舶造成的污染事 故登轮检查处理。 -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略) -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略)
防止船舶污染法规体系

三、交通部海事局管理规定、规章
1)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规定 (港监字[1990]26号文) 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 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 理办法》 (海船舶字[1999]122号文) 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交安监发[1983]860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污文书要求(第26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 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 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排放要求(第27条第二款)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 油和垃圾。在内河航行的客运、旅游船舶,必 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防止地表水污染 防止地下水污染 法律责任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污设备要求(第25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 签发的合格证书。 -船舶无防污设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应急计划和应急设备器材要求 (第69条二)
-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
船舶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应急
设备和器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油污赔偿制度(第66条)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 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 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 基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排放控制要求(第62条)
- 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排放 - 接收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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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设备要求(第69条一)
-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 备有接收设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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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与操作要求(第63条)
- 船舶必须持有防污染证书和文书 - 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应当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作业活动审批要求(第70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报经海事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 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有剂; -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 作业。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油污损害责任的主体 对油污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仅限于船舶的 所有人。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为登记, 则是拥有船舶的人;如果是国有船舶,并由在 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则指此 公司。 油污受害人不能对船舶的救助人或船长、船员、 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等提出油污损害索赔。
《MARPOL73/78》公约
技术性附则
附则I 附则II 附则III
月1日)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1992年7
附则IV
附则V 附则VI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年9月27日)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 合作公约
共 19 条 分三大部分 -- 防备 -- 反应 -- 合作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1) 防备
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作好预防和 反应的准备工作。 A、制定油污应急计划 B、建立油污防备系统 C、建立油污抗御设备库 D、制定和实施油污防备与反应培训方案

《MARPOL73/78》公约
公约分为
公约基本条款 (ARTICLES)
技术性附则(REGULATIONS)
《MARPOL73/78》公约
公约的基本条款
除包括制订目的、名词定义、适用范围、参加和 生效外,还包括:
▲ 涉及有害物质事故的报告
▲ 船旗国对船舶事故的调查 ▲ 港口国和沿海国对船舶和证书的检查 ▲ 违章事件的侦查和处罚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 CLC1969)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我国于 1980年1月30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加入本 公约的文件,该公约从1980年4月29日起对我 国生效。 CLC1969的1992年议定书于1992年11月27日 通过,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同时适用于 香港地区。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该议定书, 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同时退出CLC69。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简称FUND71)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 该公约92议定书,于1992年11月27日通过, 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 该公约是对CLC的补充,所以该公约的缔约国 首先应该是CLC的缔约国。 该公约在船舶、船舶所有人、油类、污染损害、 事件、地域适用范围、预防措施、计算单位、 船舶吨位及其他一些内容上是相同的。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2)反应
接到油污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 和防备中制定的应急计划采取有效的措 施和行动。 A、按照油污报告程序进行评估 B、确定反应策略、采取措施、作出行动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3)合作 缔约国之间进行的溢油应急反应、 技术设备援助、应急技术研究与开发以 及相关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A、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B、双边或多边合作 C、技术研讨 D、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 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 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 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 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 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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