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范围之研究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对于什么是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禁止,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法总结理论和实践,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立法界定。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由于行政许可现象非常复杂,对什么是行政许可,各种学说观点并不统一。
即便是按照上面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比如,结婚登记是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就有不同的看法。
论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兼析《行政许可法》第12条

同 的分类 , 这 种分 类几 乎是 无法 穷尽 的。 只要分 类 并且 标 准一变 , 可 以作 出不同 的分 类 。如 以许 可 的 内容为 就
标准, 可把行政许可分 为行 为许 可和资格 许可 ; 以许 可的
行抽 象归纳 , 又要 具有 可操 作性 , 绝非 易事 。一般 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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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行政许 可 ; 行政许可设定 范围; 行政许 可法 第 1 2条 【 中图分类号 】 92 1 D 2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63 29 (060 — 02一 4 17 — 3120 )2 0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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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方案审查研究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方案审查研究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是一项关乎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是指市政府对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核发相应证件的管理活动。
而城市规划方案审查则是对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其对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以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工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首先,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其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估其技术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另外,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对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是确保城市建设规范有序的重要手段。
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工作中,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确保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确保城市建设的质量。
总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规划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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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予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项活动所必需的一种权利。
行政许可的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泛,下面将对常见的行政许可种类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介绍。
一、企业设立行政许可1.工商登记。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手续。
2.出口经营权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的出口经营权的许可。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包括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项目。
4.食品经营许可。
适用范围: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6.教育培训机构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许可。
二、专业资质许可1.医生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医学专业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许可,可以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适用范围:会计专业人员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可以提供财务、税务等专业服务。
5.建筑师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建筑专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的许可,可以从事建筑设计和监理等工作。
三、资源利用行政许可1.矿业权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矿业权的许可,包括矿山开发、矿业勘查等。
2.森林采伐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森林采伐等许可,包括木材、竹材等资源的采伐。
3.水资源利用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包括取水、排水、水土保持等。
四、特殊行业行政许可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申请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等。
2.电力业务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申请从事电力生产、供应、输配电等业务的许可。
3.银行业务许可。
适用范围:金融机构申请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包括存款、贷款、理财等业务。
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应用的一种主要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它广泛应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诸多领域。
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对社会生活进行宏观调控,起到防范和控制风险、合理分配和利用自然资源、提供证明等作用。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不能主动为之,而是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因为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对于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是否要求取得这种权利或资格,是相对人自己的事,由其自主决定。
因而只有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2.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其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个人、组织所不能拥有的。
所以,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以便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对被许可人与未获得许可的其他个人、组织加以区别,也便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按现行的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注册登记、准许证、通行证、特许证、护照、批准书、审批书等。
3.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是,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准许其实施这类行为。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授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相对,是我国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别,它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而带来一定的利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是指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事项或行为给予许可或审批的权利。
其设定范围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事项的设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明确特定的许可事项,例如开放某个景区、发放某种许可证等。
在设定许可事项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2. 审批事项的设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例如发放某种营业执照、批准某个项目立项等。
在设定审批事项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
3. 许可和审批的条件: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在设定许可和审批事项时,需要明确其条件和标准,例如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审批流程、申请材料要求等。
这些条件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应当便于申请人理解和申请。
4. 行政许可的滥用和监管: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虽然决定了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可以对某些事项进行许可或审批的权利,但行政许可的滥用和监管也非常重要。
一方面,如果行政许可被滥用,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行为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给社会和公众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管,防止行政许可被滥用和误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需要明确许可和审批的条件,加强对行政许可的滥用和监管,确保行政许可的设定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政许可法的适⽤范围是什么⾏政许可作为⼀种⾏为来说是有法参考的,即⾏政许可法,⾏政的各项程序的执⾏都是需要依照⾏政许可法作为⼀种参考,并且设定徐峥许可意识为了避免⼀些⾏政上⾯过多的问题。
⾏政许可法的适⽤范围是什么设定⾏政许可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独⽴作出哪些⾏为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进⾏,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来进⾏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
设定⾏政许可,是⼀种⽴法⾏为,严格来讲,并不是⼀种⾏政许可⾏为。
我国⾏政许可的设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法律,在地⽅主要是地⽅性法规。
既然设定⾏政许可并不是⼀般意义上的⾏政许可⾏为,为什么还要纳⼊到本法的调整范围呢?这主要有两⽅⾯的考虑:⼀⽅⾯,本法的⽴法指导思想之⼀就是清理过去,规范未来。
过去,我国实⾏计划经济,国家包揽整个经济和社会事务,⾏政审批⽆所不在。
现在,我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市场来配置资源。
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应当由市场主体来决定;该由社会⾃⼰解决的事情,应当交社会⾃⼰去办理。
⾏政管理要退出⼀些经济和社会领域。
这就需要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政许可,作出⼀个原则界定。
同时,过去由于对⾏政许可缺少统⼀认识,⾏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较混乱。
许可收费,收费养⼈,养⼈收费,导致⾏政许可过多过滥,致使某些⾏政机关偏离其服务宗旨。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减少⾏政审批,因此必须对⾏政许可的设定权进⾏规范,减少⾏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另⼀⽅⾯,按照法治的要求,凡是对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对公民某种权利作出限制以致剥夺,均需由⽴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由⽴法机关作出授权,再由⾏政机关加以规定。
也就是要求⾏政机关的⾏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做到依法⾏政。
⾏政许可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由法律作出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法律体系尚在完善过程中,不可能将⾏政许可的所有事项都交由最⾼国家权⼒机关规范,需要赋予⾏政机关和地⽅权⼒机关⼀定的设定权。
申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问题研究

申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问题研究摘要:我国于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界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其中并没有将海关的货物申报行为纳入行政许可范围。
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都有着重要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从多角度分析两者间的关系并给出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行政许可海关货物申报海关行政许可制度我国海关是负责进出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海关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海关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
但货物申报行为到底属不属与行政许可呢,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于它到底有没有具体规定呢?一、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实质上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一种制度,其在社会中发挥效能与作用的主要表现形态是,为相对人行使某些权利、从事某些行为或活动设置必要的条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格,经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从而达到限制相对人任意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什么是货物申报行为申报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也称为”报关”、”通关”。
我国《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具体规定的申报期限是进口货物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运的24小时之前。
三、货物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之间的内在联系上文通过列举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之后,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一直以来人们会一直讨论这二者之间的个性、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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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月,第36卷第1期,Jan .,2006,Vol .36,No .1Journal of North west University (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收稿日期:2004210229 作者简介:贡世康(19622),男,辽宁铁岭人,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行政许可范围之研究贡世康(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陕西西安 710063)摘 要:为了发现和洞悉行政许可范围问题的盲点和冲突点,以分析实证和社会实证为主要研究方法,论证了行政许可范围设立之逻辑起点、行政许可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以从法制化层面合理地协调好我国行政相对人权益与国家、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序、稳定、健康增长。
关键词:行政许可范围;社会公益;利益平衡;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731(2006)0120097205 据1999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华东版)报道:“去年,浙江省有500多万人次遭到罚款处罚,占到浙江人口的1/8。
”平均每8个人中就有一个人因违法违规被罚款。
现实果真如此么?答案其实很简单:是乱罚款多也!现在,一些部门在负责起草有关单项法律规范过程中,融入部门利益,从而使谋取部门利益合法化;一些部门把执法当作获取部门利益的手段,一说管理就是发证、收费、罚款;一些部门把加强宏观调控也搞成了谋取部门利益的又一借口。
执法趋利化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激化了社会矛盾,阻碍了经济发展。
宏观经济调控是一种经济总量调控,不能动不动就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更不能简单化为发许可证,收管理费,罚款。
行政许可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点、难点很多,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就是其中的一个难点。
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关系到公民权益与国家、社会公益如何合理协调等深层次问题,且是行政许可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
研究行政许可的范围,对之进行法理层面上的分析,探讨其确定的标准、原则等各方面的问题,相信会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范围设立之逻辑起点及其法理意义 行政许可范围是指行政许可应在多大范围内实施[1](P44),即行政权力对权利主体的哪些权利应予干预。
行政许可范围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否定相对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的利益追求及在追求利益过程中的无制约任性,保护相对人在该法制范围内的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主体在该法律范围内的任务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对人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
另一方面,行政许可范围又约束行政权力,即约束行政许可权的任意扩张,防止权力过分干预权利以及行政许可行使过程中的滥用行为。
可见,行政许可范围所对应的法理意义为:(1)明确了相对人不得自由行使权利的界限;(2)限定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自由行使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行政许可制度应在哪些范围内实施适用呢?这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自由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个有序的、发展的社会应该既保护所有成员的每一个合乎理性的权利要求;同时,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赖以实现自己权利要求的秩序。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社会个体的自我利益需求的79特定性与自我指向性,必然使社会个体在行使先例权利的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只是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出发,忽略了对追求自我利益所必须依赖的、据以协调每个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社会秩序的维护,甚至当个体利益的实现受到秩序的制约和限制时,置社会共同利益和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的秩序于不顾,这种行为对秩序的破坏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是严重的。
因此,社会个体对利益的追求不能以牺牲另一些个体的相同利益为前提,也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还不能超越自然资源所能提供的和社会资源所能承受的范围。
行政许可范围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一种机制,其作用在于:当相对人的利益追求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不相符,甚至与社会整体利益完全相反时,或当相对人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出现无制约任性时,能以权力介入的方式,强制干预和制止相对人损害被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确认的社会秩序的利益追求行为,从而确保理性发展的社会所必须的平衡机制与社会秩序。
实现这种强制干预的重要手段,就是在行政许可制度中,设置相对人在利益追求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界限,为相对人从事追求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设置相应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条件和标准,明确从事这些特定行为必须具备的资格和能力。
同时,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还必须明确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一旦违反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直至收回所获得的许可。
首先,公益和公民自由的合理协调问题。
行政许可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行使权利进行普遍限制。
例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它必须以任何人不能随意充当律师为前提,然后才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颁发证书,允许其执业。
可见,行政许可的实施,必然以限制公民的权利行使自由为前提。
而行政许可对公民自由限制之必要性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利益,避免因不具备特定行为能力的或不适于行使某项权利的公民扰乱秩序,降低行业服务质量,从而最终损及公民自身的利益。
由此可知,对公民自由的限制是基于公益考虑,但其最后着眼点仍是为了使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
行政许可范围中公益和公民自由合理协调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就在哪些社会、经济等领域实施行政许可;第二个层面是不同的许可领域应采取怎样的许可方式。
第一个层面说明实施行政许可的领域只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特殊行业和关系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的特殊行业。
只有这些行业才能合理限制公民的自由进入。
第二个层面说明行政许可的方式应随着关系公益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方式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种,这五种许可方式的强度并不一样。
关系公益程度高的行业应采取审查强度高的许可方式。
其次,凡属于维持公民生存和自由的最低限度领域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每一个人都具有生存的权利,行政许可所追求的价值,并不能高于公民个人这些最基本的权利。
例如,捕猎珍稀动物可能为法律所普遍禁止,需要特别许可才能进行。
但当这种捕猎涉及到原始部落的生存时那就另当别论了。
再如我们不能对爱基摩尔人捕猎北极熊实行许可制度。
因为我们并没有权利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去剥夺少数人最基本的生存权。
最后,确定行政许可范围时还应在合理协调公益和公民自由的基础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序、稳定、健康增长。
实施行政许可,在整体利益协调过程中应体现出正值,即对公民行使自由的限制所付出的代价应小于整体社会利益的增进部分。
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①。
行政许可制度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应能更好地促进公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机关为了增加本单位的权力和收入,在不应设置行政许可的领域进行许可设置是纯粹的损公利己行为,因为这些许可行为只是保护或增加了个别机关的利益。
即使行政机关设置行政许可不是为了增收,而只是为了方便管理,如果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有序、稳定、健康增长这个目的,我们也不能设置这项制度。
总之,公益和公民自由这两者相比较时,只有社会公益总量明显大于限制公民自由所付出的代价时,设定行政许可才是合理的。
二、行政许可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1.行政许可范围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讨论可知,行政许可以对公民的权利89①参见《行政许可法》第1条。
行使自由进行限制为前提,在确定其范围时,应避免给公民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同时,应避免行政机关借许可之名行索贿受贿之实。
现今我国行政许可制度范围的确定主要有两个弊端:(1)行政许可的设置主体过多,层次偏低。
如《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的主体广泛,而且很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位阶较低,其许可设置并非出于公益之考虑,为方便管理者有之,为谋求本机关的不正当利益也有之。
(2)行政许可范围过于宽泛。
在我国,行政许可范围过于宽泛,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
因此,对行政许可的清理时常以行政许可改革的方式发生。
如20世纪90年代,青海省对包括部门管理机构在内的49个省政府部门和部分中央驻青单位的1040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保留其中的576项,其他或被取消、下放,或被划转,较之改革前,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精简了45.8%[2]。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放松管制,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方政府放松以配额、许可证实现的经济管制,促进市场化进程,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当然,从各地行政许可改革的实际效果来看,不能过高地估计取得的成绩,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不少地方主要是靠下指标精简许可项目数量,有玩“数字游戏”的倾向。
二是一些地方把那些对市场主体干预过多、弊端较大的许可项目,由于能给部门带来经济利益,基本上都保留下来了,而取消的很多是行政管理中很少使用的或者是部门嫌办理起来麻烦又没有好处的项目。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许可清理标准的制度约束,造成各地行政许可清理的标准不一,许可制度改革后许可项目反弹的现象也比较突出。
2.产生行政许可范围问题的原因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法律规范障碍。
对法规、规章设定的不合理许可,市、县政府是无权取消的,而这些法律文件在行政许可依据中大约占70%左右,有些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这些许可事项,在有权机关未修改依据之前,地方政府只好暂时保留。
(2)体制原因。
上、下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事权不清,职能划分不明晰,导致多头许可,重复许可,影响地方行政许可改革效果。
(3)部门利益的影响。
取消许可事项对于习惯了许可的政府部门来说是“丧权失江山”。
因此,上级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从上向下施加影响,阻碍许可改革。
(4)思想观念落后。
一是怕“乱”。
许可是建立在对市场主体不信任的基础上的。
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
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没有许可、许可程序不繁琐,就影响政府的权威。
三是图省事,没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
四是存在“许可万能”的思想,行政机关习惯于运用行政许可,通过市场手段管理的经验较少。
(5)市场机制不健全,中介机构不发达。
有些事项政府取消许可后又不能全放到社会去管理,缺少放权的有效渠道。
出了问题老百姓还总是找政府去解决,而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又比较落后,遇事只好求助于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