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更名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公告

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驻 深圳办 事处招待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书珊 ( : 之忱 ) 齐 原 王
登 记 号 :2 o O 0 2 5 1 3 0 ol 0 o
( : 龙 江省经济委员会 ) 原 黑
登 记 号 :2 0 0 0 2 2 13 0 0 10
黑 龙 江省 纺织 工 业局机 关 服务 公 司
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 合素质评 价工作 , 承担普通高 中毕业会 考工作。 位 : 龙 江 省教 育 厅 黑
举办 哈尔 住 单 滨市南岗区南 所: 通大街9 号 1
登记 号 :2 0 0 0 7 2 130 0 0 3
登 记 号 :2 0 0 0 5 13 0 0 12 1
黑龙江省 道路运输 管理局
登 记 号 :2 0 0 0 1 8 130 00 5
黑 省省直 房 龙江 机关 屋物业 理中 四 修所 管 心第 管
开 办资 金 : 15万 元 ( :2 6万元 )  ̄8 原  ̄3
登 记 号 :2 0 0 0 9 5 13 0 00 6
单 名 :龙 省 通 中 试 价 公 位 称黑 江 普 高 考 评 办 室
登 记 号 :2 0 0 0 6 3 130 0 0 0
举办 单位: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登 记 号 :2 0 O 0 2 5 1 30 o 14
( : 龙 江 省 交 通 征 费稽 查 局 ) 原 黑
黑 龙 江省 行 政执 法干部 培 训 学校
开 办 资 金 :2 2万 元 ( :3  ̄0 原  ̄ 6万 元 )
登 记 号 :2 0 0 0 4 5 130 0 0 2
3 0活 0 ・ 9 力2 0 14
黑江事单登管局业位记告 龙 省 业 位 记 理 事 单 登 公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教基[1990]017号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教基[1990]0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a911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8e.png)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1990年8月20日教基[1990]017号)自1983年教育部印发(83)教中字011号文提出“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以来,一些省、直辖市进行了认真试验,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高中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克服文理偏科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国家教委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目的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性质和功能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
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
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
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会考成绩达到学籍管理中毕业生文化课成绩合格标准,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可以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印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范围、命题标准和成绩评定1.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开考时间公布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开考时间公布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开考时间原定于2023年1月举行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延期至2023年3月17日至19日进行,其他工作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1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什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等级性)考试。
合格考成绩是学生毕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总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学考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简称,就是说文科生要考物理、化学、生物三科,理科生要考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并且都要合格。
学考分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分数范围,满分是100分,25分是合格分。
学考和高考录取是挂钩的,只有达到规定的等级要求后,才能被相对应的一本、二本、三本大学录取。
但是等级也不要过于担心,这个要求都不高,绝大大部分同学都很容易达到。
其中各省市制定相关政策、要求不一。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课程标准、考试规定是国家制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试覆盖全部14个学科,其中9科省级统一组织考试、其余科目考试的要求是全省统一的;考试科目可以6选3、7选3等。
为了淡化分数,成绩分为5等。
各省市制定相关政策、要求不一。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课程标准、考试规定是国家制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试覆盖全部14个学科,其中9科省级统一组织考试、其余科目考试的要求是全省统一的;考试科目可以6选3、7选3等。
为了淡化分数,成绩分为5等。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通称“高中会考”。
是为了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推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结合各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应的考试。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操作实施解读黑龙江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框架定位 针对弊端 依据要求 设定标准 按照表现 通过积累 采取方法 掌握状态 帮助规划 激励改进 导向发展
针对弊端——以往高中教育教学评价忽 视改进和激励功能,过分强调甄别 与选拔;忽视学生全面发展、个体 差异和综合素质,注重单一的学科 考试成绩;忽视学生体验、感悟和 实践过程,只重视结果、评价方法 简单划一
C级:艺术(音乐、美术)课程修习至少达到 6学分者,评定为C级。 D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D级。 未达到C级要求;提供获奖等级证明弄 虚作假。
等级界定—— 以引导、规范为 出发点,以激励、 促进为目的
三、评价主体、程序和方法、方式 (一) 评价主体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多元 主体评价方式,自我评价、同学评价、教 师评价、家长评价和社区评价相结合。要 形成评价主体之间定期交流、分享、研究 评价信息,共同探讨发展策略的机制,促 进学生健康成长。
C级:获得学分总量达到《普通高中课程 方案(实验)》规定的毕业要求(144学分) 者,评定为C级。 D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D级。 未达到C级要求;提供获奖证明弄虚 作假。 4.交流与合作能力 C级:凡交流与合作能力基本达到要求或 经过努力有显著提高者,评定为C级。对交流 与合作能力较强的学生,其突出表现要给予 记载。 D级: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二)评价结果呈现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 力评价结果设定为基本达到要求(记为C) 和尚需努力(记为D)两个等级;学习态度 与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评价结 果设定为优秀(记为A)、基本达到要求 (记为C)和尚需努力(记为D)三个等 级。
(三)评价等级界定 1.道德品质 C级:凡道德品质基本达到要求或经过努力有 显著提高者,评定为C级。对道德品质优秀的生, 其突出事迹要给予写实性记载。 D级: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2.公民素养 C级:凡公民素养基本达到要求或经过努力有 显著提高者,评定为C级。对公民素养优秀的学 生,其突出表现要给予写实性记载。 D级: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后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黑教基[2007]182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后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黑教基[2007]1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e660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a.png)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后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后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黑教基〔2007〕182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2007年秋季,我省高一学年将实施新课程,为保证模块修习评价、学分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等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关于办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考籍转移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特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07年高一新学年开始实行。
一、关于学籍档案自2007年高一新学年起,全省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表”(见附件),各地以行署、市、农垦和森工总局为单位,将样表发至所有普通高中。
此表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学生学籍、审查学生资格的依据,在高校录取、学生中途转学、借读时使用。
其中“普通高中招生考生报考录取登记表”由学校按照要求夹在规定的页码中。
二、关于转学学生的管理1.高中转学以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为依据,转入学校必须为学生户口迁入地,转出时要持学生本人的户口或户口迁移证、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
省级重点中学之间的转学需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同意,方可转入。
其它学校之间转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学生转学后,由转入学校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模块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分、综合实践活动的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省评价办公室,由省评价办公室审核后,录入管理系统。
3.同一城市市区内或县内高中学校之间不允许转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九”巩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3]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17【实施日期】2003.07.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工商局、文化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二00三年七月八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要求,全面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切实解决辍学问题,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普九”巩固发展目标,为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奠定基础(一)深刻认识“普九”工作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教育权利,是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
按照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要求,进一步抓好控制辍学(以下简称“控辍”)和“普九”巩固提高工作,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而且对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创建学习型社会,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巩固提高“普九”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入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办学思想,制定实施“十五”“普九”巩固提高发展规划,全力做好“控辍”工作,不断推进全省“普九”工作向高水平、高质量“普九”(以下简称“双高普九”)目标迈进。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0-8-19 9:59:36 来源: 市教育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中等职业教育秩序,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中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职成[200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单独设置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学校)也要按照本规定执行。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籍前三年按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后两年参照普通高等教育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可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考生应在开学一个月之内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后,学校应在两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或经省招生办录取取得学籍(五年制高职必须经省招生部门同意录取)。
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或录取时间可分为春、秋两次。
第五条:凡试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新生入学时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入学一年之内再定专业。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参加下年级学习。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案教育部2002第12号令《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失踪、死亡情况学校必须在一周之内报所属本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分学年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否则取消学籍。
学生自动退学者,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退还本学年剩余学费。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中毕业会考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中毕业会考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2.21•【文号】教试[1991]1号•【施行日期】199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中毕业会考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试[1991]1号1991年2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自1977年恢复考试制度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不少中学由于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采取了一些违反教育规律的错误做法;高考中有些学科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死记硬背”的现象,个别学科有时试题过难。
这些问题不利于中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也不利于高等学校选拔优秀新生。
自1991年开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陆续进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
这是一项重大改革。
为此,我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尤其是毕业班的管理工作,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做法(见教基厅〔1991〕1号文)。
在上述改革的基础上,今后,凡经过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由国家教委另行命题,进行考试。
会考后的高考,在考查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考查能力;在不影响择优的前提下,调整试题难度;逐步实现考试的标准化。
在工作中,注意正确处理高考与会考的关系,考试与教学的关系,使会考后的高考既有利于高校选拔优秀新生,又有利于中学教学。
现将《高中毕业会考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本方案,1991年在云南、海南、湖南省试行,以后随会考的实施而扩大范围。
在试行过程中,我们将倾听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修改试行方案,使其不断趋于更加合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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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更名
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经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编〔2008〕51号文件批准,黑龙江省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更名为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的职责任务是: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承担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工作。
“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教育局要成立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并由分管局长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形成统一高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到评价结果可信可用。
各级教育局应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毕业会考(至2010年结束)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转变现有会考机构职责任务或将职责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承担等办法,在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为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体制上的保障。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机构更名通知
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