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落实廉政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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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内党发[2012]19号【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11.16【实施日期】2012.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内党发〔201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4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4.08【实施日期】2014.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发〔2014〕46号)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8日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锐意进取,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加快卫生计生事业融合发展。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积极落实卫生计生机构改革。

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卫生和计生机构改革工作。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加强与自治区编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本着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加强整合融合、优化资源配置、重在职能转变的原则,科学谋划“三定”工作,强化职能设置的顶层设计,重点加强深化医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化配置卫生和计生资源等方面的职责,完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构组建和职能转变工作。

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各地制定完善“三定”方案,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年内完成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卫生计生机构改革。

同时,根据国家《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整合自治区本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结核病防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推进各地公共卫生资源整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内卫计办法制发[2016]4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15
【实施日期】201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
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卫计办法制发〔2016〕48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统筹推进自治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加快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要求,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
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欧阳晓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
保勒德巴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巡视员
乌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蒙中医药管
理局局长
尹赤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胡文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医改办主任张小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伏瑞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员:。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计办发[2014]17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1【实施日期】2014.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计办发〔2014〕179号)各委直属参公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7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直属参公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委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第四条按照并对应《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

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主要包括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暨蒙中医药工作会议等需要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特别重要的卫生计生综合性、专题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

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名义召开、委机关有关综合部门承办,要求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单位及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综合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

计生局党风廉政建设述职报告

计生局党风廉政建设述职报告

计生局党风廉政建设述职报告各位领导:我作为人口计生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全面负责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根据职责,现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述职,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审议。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我团结局班子一班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责任,抓好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同时,自己努力做到勤政廉洁,严以律己,树立好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促进了全区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坚持教育先导原则,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是保证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前提条件。

一是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下发的文件,使党员干部能及时了解上级精神,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和上级要求相一致;二是把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条例活动,使全局党员、干部学条例、懂条例、用条例蔚然成风;三是结合上级对典型人和事的表彰及对违法乱纪行为通报等时机进行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正反两面鲜活的典型使广大党员干部直观形象的感受到违法乱纪的危害。

通过大力开展廉政教育,切实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健全完善制度,在机制上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保障我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坚持把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线,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确保计生系统党员、干部无一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

一是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结合我局的实际,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行了分工,并与乡镇计生办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切实做到了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负;二是抓廉政建设会议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计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计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计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内卫计监察发[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计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内卫计监察发〔2014〕144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全国卫生计生系统8起涉及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基建工程、药品采购、统方等贿赂案件进行了通报。

涉案人员均已依法作出判决。

犯案人员职务大多是卫生局副局长、医院院长、科主任。

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最低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以此通报为警示,引起高度重视,以各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从通报的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严肃行业纪律的各项要求,分清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从业人员,严格自律,加强修养,依法执业,廉洁从业,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守住底线。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建设是本职、不抓是严重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

各级要认真贯彻区委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内卫党组〔2014〕31号)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好“两个责任”,并进一步健全完善纪检组织机构。

三、各级各单位要持之以恒地抓好行业作风建设,加强对广大从业人员的行业规范教育,加大行规行纪的贯彻执行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内卫计保健字〔2014〕1096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内卫计保健字〔2014〕1096号各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自治区级干部保健基地医院: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干部保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干部保健工作水平,推动全区干部保健科学发展,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召开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视频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1.传达2014年全国干部保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区干部保健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表彰全区干部保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3日下午15:00。

三、会议地点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视频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一)自治区主会场。

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保健局有关人员。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分管院长、保健所(健康体检中心)所长及副所长(主任及副主任),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

3.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管领导、保健科长,保健基地医院分管院长,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

(二)盟市分会场。

1.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保健科(医政科)科长,保健基地医院分管院长及干部保健医务人员代表。

2.受表彰的盟市干部保健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

五、其他事项1.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保健科(医政科)负责通知辖区保健基地医院及干部保健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准时参会,并做好视频调试等相关准备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卫计办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卫计办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卫计办发〔2015〕46号委机关各处室(局):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全区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任务作如下分工,请委机关各处室局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化医改工作(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制定落实《全面推进旗县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行动计划》,启动并扩大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在所有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

研究制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具体补偿办法,指导各地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推进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专项方案,指导各地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遏制公立医院规模不合理扩张。

强化公立医院改革督导评估和跟踪评价,加强政策培训、宣传和工作指导。

(体改处牵头,医政医管处、药政处、财务处、人事处、蒙中医药局、规划处、妇幼处、考评处、宣传处配合)(二)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

建立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报制度。

推动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接力”保障机制。

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以信息化为基础,推进国家跨省就医费用核查结报试点工作。

(基层处、医政医管处分别牵头,财务处、规划处、体改处、蒙中医药局配合)(三)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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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内卫计监察函[2015]47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工作的
通知
(内卫计监察函〔2015〕473号)
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促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强领导干部履责尽责意识,充分发挥廉政档案作用,逐步规范和完善廉政档案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2015年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中履职尽责情况的信息进行采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人员范围
委机关副处级(含)实职以上领导干部,委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二、填报内容
此次为首次领导干部个人填报廉政建设履责尽责情况,对内容要求比较宽泛,凡是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工作安排部署、会议讲话、组织学习、廉政党课、监督检查、集体谈话等具体工作事项,均可作为填报内容。

重点是2015年1月1日以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内容。

1.主要领导重点侧重落实全面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管班子、带队伍、管自己、作表率”和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2.班子成员(分管领导)及各级领导干部根据本人职务和职责分工,按照“一岗双责”,在抓好主管、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对主管、分管的单位和部门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的指导和监督等情况。

每项填报的内容应是具体实实在在的行动,是领导干部个人自己亲自组织或者亲自主持的事项,包括具体时间(具体到月、日)、内容概述、参加人员等。

三、填报要求
1.请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此次填报工作。

填报材料将装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

填报内容应真实可查。

填报人需亲笔签名。

2.请各级领导干部认真梳理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一步“知责明责”。

如有履责不全情况的,请在填报工作截止日期前尽快“履责尽责”,抓紧开展有关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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