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1]
新农村建设的融资与项目实施方案

新农村建设的融资与项目实施方案近年来,中国农村发展迅速,并涌现出许多新农村建设项目。
然而,理想的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充足的融资和有效的项目实施方案。
本文将探讨新农村建设的融资与项目实施方案,以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农村融资的挑战首先,新农村建设的融资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导致农村资本积累缓慢,农村居民对融资的信用度不高。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缺乏现代金融体系的支持,难以满足融资需求。
因此,解决农村融资的挑战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
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在解决农村融资挑战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
首先,可以引入外部资本,例如民营企业的投资,通过吸引外部资本来改善农村融资状况。
其次,可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融资服务来促进农村资本的积累。
此外,还可以开发农村金融产品,例如农村保险和农村贷款,以满足农村居民的融资需求。
三、政策引导与支持政策引导与支持是确保新农村建设融资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扩大对农村融资的支持。
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补贴和奖励,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农村建设项目中。
政策引导与支持将增加新农村建设融资的可行性和吸引力。
四、项目策划与定位项目策划与定位是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的基础。
在策划阶段,需要对农村地区的资源和需求进行全面的分析,确定适合农村发展的项目方向。
在定位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和宗旨,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项目策划与定位的科学性和务实性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五、合理的资源配置合理的资源配置是确保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成功的关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同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分配资金和技术资源,以实现项目的良性运行。
六、社会参与与合作社会参与与合作是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鼓励他们参与到项目建设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行,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口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研究_1

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研究内容提要:建设社会新农村是全党全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农业政策性银行应该努力拓展业务范围,切实加大支农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其中,加快开办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开发性贷款业务,成为农业发展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体现,并且迫在眉睫。
本文对开办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农业开发性贷款业务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以促进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产品的创新和有效健康开展。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开发性贷款,信贷政策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中央1号文件强调,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
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农村金融改革面临的重要议题,也是农发行改革与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议题。
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政策性银行转型成为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通过开办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农业开发性贷款业务,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全面支持新农村建设,成为现阶段农发行加快改革与发展和实现顺利转型的重要任务。
在研究国内外开发性金融理论与机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农发行业务实际,对开办农业开发性贷款业务有关政策问题进行探讨,显得十分重要。
一、农业开发性贷款业务的主要内涵与需求分析农发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是其基本职能。
开办农业开发性贷款业务是农发行针对农村金融服务职能弱化和高度缺失的现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促进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一)农业开发性贷款的主要内涵农业开发性贷款是指农发行为执行国家支农政策,对具有资金使用周期较长、外部性突出、市场失灵明显特点,而严重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域,进行中长期贷款支持的业务。
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模版

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模版新农村(小城镇)建设是国家重点发展项目,有益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为了推动新农村(小城镇)建设,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信贷政策是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一份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的模板,供参考。
一、政策目的为了促进新农村(小城镇)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本政策旨在推动金融机构向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提供贷款支持,满足相关项目的融资需求,促进新农村(小城镇)建设的稳步发展。
二、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从事新农村(小城镇)建设相关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优先考虑:1. 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经营资格。
2.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具备提供抵押、担保等担保方式的能力。
3. 拟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三、贷款对象本政策主要针对以下类型的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项目:1.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公路、通讯、电力、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 农村产业发展:包括劳动密集型产业、专业合作社、小农户联合社、品牌种植、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3. 特色小镇建设:包括以农业、文化、旅游、艺术等为特色的新型城镇建设项目。
4. 农村环境改善:包括生态护林、水土保持、清理农村旧房、改善农村环境等项目。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1. 贷款额度(1)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融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70%。
(2)农村产业发展: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融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50%。
(3)特色小镇建设: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融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50%。
(4)农村环境改善: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融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70%。
2. 贷款期限(1)基础设施建设:最长可贷期10年,以项目建设周期和贷款偿还能力为限。
(2)农村产业发展:最长可贷期8年,以项目建设周期和贷款偿还能力为限。
三农贷款扶贫方案

三农贷款扶贫方案背景农村贫困是中国长期以来的难题。
针对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通过贷款扶贫的方式创新性地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帮助。
三农贷款扶贫方案是指为农业、农村和农民领域提供贷款支持,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问题解决。
下面我们将详细了解三农贷款扶贫方案。
农村贷款农村贷款主要是指针对农村相关行业和个人的贷款产品。
它与城市贷款类似,主要是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提供明确的用途和还款计划,并向银行提供担保物。
政府也会提供一定的贴息政策,以支持贫困户对农村贷款的使用。
农村信贷农村信贷是三农贷款方案的另一种形式。
它主要是在小额贷款领域提供帮助。
这种贷款产品不仅仅只针对农民,还包括了一些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府通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贫困户提供了更多小额贷款的机会。
此外,农村信贷的贴息政策也是支持贫困户的重要手段。
农村扶贫贷款农村扶贫贷款是在三农贷款方案中的一种新型贷款方式。
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农村居民难以获得正常贷款的问题,政府专门推出了这个贷款方式。
农村扶贫贷款主要是针对农村特困户、低收入户以及一些生产经营困难的家庭提供帮助。
针对这些人群,农村扶贫贷款除了低利率、宽松的担保要求外,还提供了一些特殊的贷款期限,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农业技术贷款农业技术贷款是三农贷款方案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农业技术贷款主要是用于资助农村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以及农业机械化设施更新等方面。
在贷款过程中,政府不仅提供低利率、宽松的担保要求,还提供一些额外的政策扶持,如减免部分贷款利息等。
通过农业技术贷款,政府鼓励农民大力推行现代化农业技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是三农贷款方案的另一项政策。
这种贷款主要是用于支持农民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贮藏、复合加工以及商品化销售等方面。
针对农产品加工贷款,政府的政策扶持比较灵活。
除了低利率、宽松的担保要求外,政府还根据不同的行业规模和方案地区提供不同的支持政策。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2023简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而农户贷款是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以及贷款使用和管理要求。
一、目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户贷款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收入增加。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农户贷款的农民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三、申请流程1. 农户在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联系、土地承包合同、经营计划书等。
3. 金融机构评估农户贷款申请的可行性和风险。
4. 根据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批准农户贷款申请。
5. 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农户需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使用要求1. 农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所需物资。
2. 农户不得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农业目的。
3. 农户须按时还款,不得逾期还款。
五、贷款管理要求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确保农户贷款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
3. 金融机构需要对农户使用贷款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使用中的问题。
4. 如发现农户违规使用贷款资金或逾期未还款,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追缴贷款、罚息等。
六、执法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贷款管理的执法和监督工作,对违反贷款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公开曝光。
结论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共同努力,确保农户贷款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通过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将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颁布日期:2001-06-15 执行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

农业开发和乡村基础设备建设类业务水利建设水利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据政府水利发展规划,为知足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需求,向借钱人发放的贷款。
主要用于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防洪工程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建设等主要与“三农”发展有关的乡村地域的水利建设项目。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从事水利建设任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余经济组织。
贷款条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信誉状况和财务状况优秀,无重要不良记录,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供给资料真切、完好、有效;切合国家对水利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拥有肩负项目建设的经验和实力;治理构造完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项目已经有权部门审批、批准或存案,切合国家法律法例及有关政策要求。
借钱用途及还款根源明确、合法;应具备的其余基本条件。
贷款限期:依据客户信誉状况、项目运作周期、资本回笼计划等要素合理确立贷款限期,最长不超出10年。
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
可依据项目的详细状况予以适合优惠政策支持。
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纳担保贷款方式。
乡村土地整顿1.乡村土地整顿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乡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乡村乡村整顿、乡村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向借钱人发放的贷款。
2.3.贷款对象:4.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推行独立核算的公司、事业法人或其余经济组织。
6.7.贷款条件:8.9.依法经有权部门批准登记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事业法人。
10.11.经政府受权(拜托),肩负乡村土地整顿项目融资、建设和营运职能;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建设内容。
12.1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财产欠债率切合有关规定,信誉记录优秀。
14.15.法人治理构造完美、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
16.17.拥有稳固的经营性现金流,业务经营和财务可连续性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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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时间:2010-09-25 11:25 来源:安徽借贷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项目
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
目。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
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
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第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
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
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
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
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
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
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
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
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
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
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
展政策;
(二) 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
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
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到
期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办理按照总行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
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培育。开户行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
合政府、行业和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客户营销,及时掌握项目
信息和贷款需求,遴选优质项目,充实项目库,并指派客户经理负
责跟踪培育。项目库管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对项目库中培育成熟的项目,客户经理
提请借款人正式提交借款申请,同时应提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
贷基本操作流程(试行)》规定的资料。非经营性项目还应提供:
(一)明确项目建设(承贷)主体、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方
式和建设期限等内容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明确项目建设期非债务资金和还款资金的筹措方案及落
实还款资金来源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调查)。开户行受理后,应对客户申请
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由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评估(调查)小组开展项目评估(调查),
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专家参与评估(调查),并将评估(调查)报告
连同附件报相关部门进行贷款审查、审批。
经营性项目的评估,应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项目评估
指引》进行;非经营性项目的评估,财务分析应以项目的财务生存
能力为重点,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系统评估地方经
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财政负
债规模等。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当与
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
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开户行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和借款人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
依据借款合同分批次填写《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前,开户行须确
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
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
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
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
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在约定
的贷款期限之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提前收回。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实行客户经理制。开户行客户经理负责贷款日常监
督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对于大型重点贷款项目和高端客户,应成
立由各级行客户人员参加的金融服务小组,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方
案,派驻金融服务团队,开展贷后监管,巩固维护好客户关系。
第十八条 实行单独反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
开发贷款业务在相关会计科目中核算。建立适应业务特点的统计制
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反映贷款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贷后监管。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
约定使用贷款,除对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外,重
点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贷款风险状况定期进行分
析评价。
(一)资金监管。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信贷资
金支付必须按权限经客户经理、客户部门负责人或开户行行长签
字,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贷款;监
督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按照约定到位。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
购设备物资;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
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参与借款人的重大经营决策;
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的变化
进行贷后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
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落实情况;
2.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
性能和运行状况;
3.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4.项目招投标、保险、监理等情况。
(三)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变化情况。
(四)还款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贷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等系统性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
非经营性项目,还要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承贷)主体的发展变
化情况,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动态监测地方政府信
用和财政能力的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 实行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农发行有关贷款风险
预警管理制度规定,在借款期限内,对信贷资金安全情况进行监测,
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制度。贷款项目竣工并达到
设计能力1年后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
组织后评价,撰写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提出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
的建议和措施,总结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及参与贷款项目建设期管
理的经验和教训,向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行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责任管理制度。贷款实行主责任人、经
办责任人制度。审批行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审批行客户部门负
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开户行行长为贷款运营与管理主责任人,客
户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为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贷款责任的认定
及对责任人的处罚,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档案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
合开发贷款档案管理参照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