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zj-203)监理与施工合同管理制度.doc
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监理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理合同管理工作,包括监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监理合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监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监理合同的签订第五条监理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监理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名称、位置、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工作经验、服务责任等要求。
第九条监理合同的签订应当注重合同文本的规范、质量和完整,合同文本应当经过各方确认签字盖章。
第十条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备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确保备案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监理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开展监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监督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图纸、合格证明、质量检测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时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意见等相关文件,如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应当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当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他们履行监理合同的工作能力。
第四章监理合同的结算第十六条监理合同的结算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过程应当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结算报酬应当与工作绩效相挂钩。
第十八条监理合同的结算文件应当真实完整,结算过程应当经审批机构审核确认。
监理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单位工程合同管理行为,提高监理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监理业务时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监理工作的各个阶段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监理服务内容,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证监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六条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监理服务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及标准等。
第七条监理合同应当注明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第八条监理合同应当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相关事宜,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执行监理服务内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监理报告和监理意见,提高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合同文书及相关资料,确保监理工作记录真实、完整和可查度。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变更,并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合同内容,不得违规接受建设单位的额外工作内容,确保监理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监理工作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制定监理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派遣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监理人员参与监理工作,加强监理队伍的专业化和素质化。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现场进行监理,全程跟踪和记录工程施工过程,在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理意见。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监理工程服务水平,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监理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行为,监督公司、监理员和合同方均应遵守。
第三条监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四条监理公司应当保护工程质量和工期,维护监理工程合同的合法权益,不得因私相亲、私相通,不得与被监理方勾结。
第五条监理公司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监理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确保监理业务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监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单位的要求,不得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监理公司应当依法收取监理服务报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
第二章监理合同签订第九条委托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监理服务内容、监理任务、工作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和监理费用等项目。
第十条委托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修改、篡改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委托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监理资质证明,并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二条监理公司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前,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监理服务的实施可行性。
第十三条监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诉求,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并经双方协商确认。
第三章监理合同履行第十四条监理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五条监理公司应当落实监理计划,制定监理服务方案,明确监理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监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监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详细描述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根据需要提出监理建议。
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独立公正、严格监督、全面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责任的明确和监督权力的落实。
第五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在甲方,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工程质量、审查工程进度,并对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八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考核机制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对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章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应急措施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和问题。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紧急事件进行处理和调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经甲方批准后方能生效。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单位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合同签订的规章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全面审查,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制定合同签订的流程,包括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合同档案,保存合同的原始文本和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和真实。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确保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应详细、明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并建立合同档案的索引制度。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合同内容及相关要求传达给监理人员,并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合同履行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确保监理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需求,及时提供合同履行中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汇报合同履行的情况,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合同变更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遇到合同变更情况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合同变更的意见,并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五章合同结算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合同结算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合同结算的审计和核对,确保结算的准确和合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管理应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环节。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包方和监理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已完备;(三)发包方和监理方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达成一致;(四)合同条款明确,包括监理范围、监理职责、监理人员、监理费用、合同期限等;(五)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五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监理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明确监理人员及其职责,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计划,并提交发包方审批。
第七条监理方应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控。
第八条监理方应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的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监理方应定期向发包方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二)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三)合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未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监理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监理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施工合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章监理施工合同的签订第五条监理施工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实际需求。
第六条监理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等;(三)合同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处理等;(四)质量标准,包括工程质量要求、质量验收、质量保修等;(五)合同价款,包括合同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六)合同履行,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八)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九)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和双方签字盖章。
第七条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合同条款的拟定。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监理施工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按照监理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二)施工进度的合规性;(三)工程质量的符合性;(四)安全生产的规范性;(五)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单位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施工单位监理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相关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合同管理工作。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合同签订1. 施工单位监理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质量、工期、费用、支付方式、保证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解除等主要条款。
2. 签订合同前,应对监理单位从业资质、施工经验、资金实力等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合作协商。
3. 合同签订后,需及时将合同资料交由相关部门归档并备案。
四、履行管理1. 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执行。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
2. 监理单位应全程跟踪、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并向公司随时反馈情况。
3.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五、费用支付1.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监理费用。
2. 公司应严格审核监理费用,并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及时支付。
六、保证金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监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并按规定的方式存放。
2. 公司应定期对保证金进行审计,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
七、违约责任1.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公司应及时跟进处理违约行为,并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八、合同解除1. 如有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应经公司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结清相关费用,同时对解除合同原因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九、其他1. 公司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监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合同执行的规范和及时。
2. 在施工单位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应建立详实的档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算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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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及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受控
发放编号:
生效日期: 2007-03-01
监理及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页次/总页数3/7 总则
2.1
2.2
2.3
2.4
2.5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为项目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开发企业签订有关工作
合同。
为明确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须在合同签订时,按照相
关规定书面落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造价控制中心为合同监管的归口部门。
监理合同管理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按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
及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监理单位的确定一般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工程造价在
5000万元以下的应由4-7人组成,1亿元以下的应由6-8人组成,5亿元
以下的应由7-10人组成,5亿元以上的应由8-12人组成。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
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技术总监、
现场代表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合同自开始实施至完成,多层及小高层建筑监理时限为一年,高层建筑
根据《工期定额》确定合理的监理期限。
监理费的计算:按附表费率的60%计取。
附:监理费率一览表(中间值采
用插入法计算)
成片开发建设且同期开工的同类项目尽量委托一家单位实施监理, 但无论有
几家单位参与监理工作,均按该项目的总造价计算监理费率。
合同中应注明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包括专业、证号、职称等,若更换人员
因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使工程实际费用降低或避免损失,按工程费用实际节省
监理人若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可向集团公司 技术总监匿名举报,经查实后奖励第一发现人最低
5000元,如果非监理单
位人员发现上述情况至工程隐蔽时或 8小时后监理人仍没能发现,则建议监
监理人就上述奖罚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向集团公司技术总监反映。
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如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甲方支付延期费,按双
对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严格把关,控制议价材价格,根据进度询
2.6
2.7
应书面提出并经建设单位技术总监同意。
2.8
额(避免损伤额)的20%奖励监理人。
2.9
理公司对责任人和项目总监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罚款
2000元逐出工地。
2.10 2.11
方指定并实到的人数,每人每天 200元。
进行现场签证的审核,监理人预算员及总监签字后送委托人复核,委托人预
工程合同管理
人凭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同项目公司(部)签定合同。
造价控制中心负责拟定并根据项目公司(部)的建议不断更新合同样本,项目 公司(部)参考合同样本草拟合同,对外谈判并达成一致后办理公司内部会签。
会签由项目公司(部)具体经办人牵头进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
经理、项目经理审批后,送造价控制中心审核,若有不同意见应提前同经办
人沟通,并在会签单注明所提建议及沟通结果,且负责合同会签单在集团公 司的传递与督促。
为便于管理对外发包工程尽量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进行,
即将建筑工程的
2.13 算部主任及分管经理签字后生效。
审核月度拨款计划,按合同做出合理拨款明细。
2.14 监理人审核完的工程结算,经建设单位委托的事务所审计,审减额若超过
2.15
3%,则扣除监理费的1%。
若审减额未超过1%,委托人将监理费率提高 0.1%。
2.16
监理费支付方式:监理工程师全部到位,工程正式开工付 25%,主体封顶
付至60%,综合验收合格后付至90%,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完成,按实 计算监理费,付至 95%,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两年,按保修期内维修 费用及赔偿费用的
10%扣罚监理费,扣完为止。
3.1
根据《合同法》、 《招投标法》及地方政府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后,中标
3.2
3.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发布):“同
一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
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施工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 一家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 施工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
因工程施工及其他因素之故,总承包人(发包人)需进行建设工程分包,必
3.5 须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同意后,方可以将总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 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即第三人仅与总承包人签定合同,而与发包人没有合同)。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
3.6 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发包人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 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中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木材等确定价格(含采购
3.7
保管费)后,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发包人可以指定生产厂家或品牌名称 及具体供货单位,但采购合同应在承包人与供货单位之间签定,发包人可协 助代扣货款。
合同中可对垫资和垫资利息作出约定, 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
3.8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9
3.4
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为避免此类情况,我集团可在备案合同的基础上
签订补充协议或在签订备案合同之前让对方就此合同按我方意图作出书面承诺。
项目部合同在加盖合同章后,会签单及一份原件留造价控制中保存,项目公
3.10 司合同在项目结束后转造价控制中心。
附则
4.1 本制度由造价控制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4.2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