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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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何学东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沿革
《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以第八十七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六)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 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明确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新水法规定,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第53条)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新水法规定,港口、码头、 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 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54条) 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新水法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 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 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 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 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违法 行 为 的 处罚 力 度 不 够等 , 为 了 防治 水 污 染 , 保 护
的对策和措施 , 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 第 4条 ) 监 督 管理 体制 :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环 境保 护 主管
部 门对 水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 一监 督 管理 ; 交 通 主管 部 门 的海 事 管理 机 构 对 船舶 污 染 水 域 的防 治 实 施 监督 管 理;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水 行政 、 国土 资源 、 卫生 、 建设 、 农业 、 渔业 等 部 门 以及 重 要 江 河 、 湖 泊 的流 域 水 资 源 保护机构 , 在 各 自的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有 关 水 污 染 防 治
1 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 1 9 9 6年 5月 1 5日第八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 九次 会议 通 过 《 关 于 修改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的决定》 ; 2 0 0 8年 2 月2 8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修订 通过 , 自2 0 0 8年 6月 1日起施 行 。 水 污染 防治 是我 国环境 保护 领域 较早 纳入 法 制 轨道 的领域 ,我 国第 一 部水 污染 防 治法 是 1 9 8 4年 l 1 月 1日起施行 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水污染 防治形势十分严 峻 :污染 物排放 总量居高不 下, 水 体 污染 严 重 , 城 乡居 民饮用 水 安全 存在 隐 患 、 对
适用 范 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领域 内的江 河 、 湖泊 、 运河 、 渠道 、 水 库 等地 表 水 体 以及 地 下 水 体 的污 染 防
( 二)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 目和其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

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

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加深大众对水污染的认识,并探讨如何有效治理水污染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对水污染进行全面管控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和基本政策,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限值等内容。

1. 原则和目标《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防治污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防治技术优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集约利用、源头控制、减量化、资源化、分类管理等原则。

其目标是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2.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

企业需要安装监测设备,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

这样有助于建立一套全面和准确的排污数据,为后续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3. 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

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限值,采取措施控制排放,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水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

1. 水污染治理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保证污染物排放在限值以内,同时积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污染排放。

2.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水污染状况和治理需求,合理布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水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治理效果。

3.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情况,《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和修复工作进行调度和指导,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现实社会需要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详细分析。

首先,该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求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依法设定和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水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清洁生产,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其次,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的治理设施、配备污染物治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使用、维护、运行、监控这些设施。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的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利用需求情况,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水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针对特定的污染源和环境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例如,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要求农作物种植者使用合理的农药、农杀藻剂和农肥,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对于水体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法律也要求加强治理和防控措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水污染治理的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文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措施。

同时,政府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和农户对法律的执行不理解或者不重视,导致污染物排放仍然存在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和行动不够有力,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严峻的环境挑战,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义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它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了一系列行动准则,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也规范了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实施环境友好型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二、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我国对水污染防治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税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认为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石,其主要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责任、罚则等。

1. 水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水域的水质要求有所差异。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为各地区制订水污染防治方案提供了依据,并要求对于不达标的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2. 排污许可制度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我国引入了排污许可制度。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监测和报告。

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污染源的数量和强度,从而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3. 水污染防治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污染防治责任。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加强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工作。

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中来。

4. 罚则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我国对违法排污行为实行了严厉的罚则。

违法排污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等处罚措施,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方法分析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方法分析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方法分析水污染是当今环境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环境,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水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来分析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方法。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于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法律。

随着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面临着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等新的挑战,为此在2018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9年正式实施。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从立法宗旨、法律基础、法规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措施。

其中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加强了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强化了公民对水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惩罚措施以及加强了水资源保护和近岸区域环境管理等。

总的来说,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充分体现了我国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保护水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水污染防治方法水污染防治方法是指用各种手段来减少或消除水污染的发生和扩散,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手段。

目前,常见的水污染防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源头控制:源头控制是指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进行管理和规范,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例如,对重点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其排放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的浓度。

2.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指通过生物、植物等自然或人工手段,使被污染的水体恢复到正常状态。

例如,通过水生植物承载和吸附有害物质、建设人工湿地、进行水生态系统恢复等。

3.工艺处理:工艺处理是指对污染水进行生物、化学或物理等处理方式,将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将污染物从水中分离出去。

例如,利用生物法、吸附材料、氧化法、膜分离等技术手段对污染水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一、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落实 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数个违法行为同时处罚是否可行 三、如何确定应缴纳排污费 四、超标准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是否 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是否可以按超标准排放处 罚? 五、加倍征收排污费与处罚是否可以并处 六、排污费核定与处罚的衔接 七、未经批准的试生产的处罚 八、限期治理问题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主要有3类: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 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 六十九条); 二是排污单位; 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 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 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双罚制”。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争议),第七十四条 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 门报请政府决定。 此外,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 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九、强化城镇污水防治 “城市污水”的提法改为“城镇污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 中处理。并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 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 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十、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 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 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 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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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56条第1款)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水法规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做了规定。(第56条第2款、第3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第57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58条第1款、第 59条第1款) 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 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 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61条)
(三)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 手段,是实行排污许可的基础。为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 则,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控制,新水法主 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
细化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新水法规定,防治水污 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同时规定了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 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第15条) 扩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范围,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 控制。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9 条)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据统计, 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 劣V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 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三、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原因
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 势。如:淮河开发利用率为 53% ,辽河开发利用率为 66%、海 河开发利用率为 100% ,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 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环保部2007年调查数据, 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 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 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 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 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责任,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总的一句话,就是老水法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 新形势的需要,要想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完善有关 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法律法规。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主要从 8 个大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他条款 进行了删节和补充。
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 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
(二)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为了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质量监 测活动,建立统一的水污染环境状况信息发布制度,新 水法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物排放监 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 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 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第25条)
二、新老《水污染防治法》比较
这次修订新水法与老水法比较,无论是立法目的、 立法原则、责任主体、章节条款、罚则等很多方面都发 生了根本变化。简单的说,有八个方面:
新水法章节、条款大幅增加。老水法分7章共62条;新水法分8 章,其中第四章又分5节,共92条,比老水法增加30条。 新水法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地位。老水法只是将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政府计划,新水法则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说明环境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 务院足够高的重视。(第4条) 细化了法律责任,可操作性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明确 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原因
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有些 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环 境保护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 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整合和规 范;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 要全面推行;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监管手段较弱,需要进一步 强化;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增强等。
(一)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强化政 府的责任,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明确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3条)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4条) 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 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 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最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 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 设项目。(第18条第2款、第4款)
二、新老《水污染防治法》比较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限。 重点加强了对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源的保护力度。用1 个章节 共10条对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进行了严格规定。 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限额罚款最高达 100 万元(第75 条), 另外,还设立了无上限罚款(第83条),重特大事故,按直接 损失30%罚。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88条) 首次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进法律。将环 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 容。(第5条)
(六)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 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明确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新水法规定,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第53条)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新水法规定,港口、码头、 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 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54条) 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新水法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 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 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 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 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第55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八)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
为了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 “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新水法在法律责任部分 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完善责任追究。新水法规定,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 可或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 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69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0条) 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新水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 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 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7条、第69条 至第83条) 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新水法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 整治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加大了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力。 (第74条) 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新水法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 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85 条第1 款)受害者可以请 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86 条)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 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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