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附件1:部分专业分类专业申报条件一、工程类—监理(A05)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一)从事与工程监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熟悉和掌握工程监理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工程监理类评标专业,应提交如下证明:1、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3、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盖执业印章、推荐单位公章或人事章);4、近8年,从事3个以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工作经历(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1)所参与工程监理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理合同协议书相关页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2)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3)从事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工作履职记录(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a、四方验收单(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b、工程开/复工报审表(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c、主持编制过3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监理大纲、监理招标/投标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d、作为建设单位招标人代表,参加过3个以上,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监理评标/评审活动(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盖推荐单位公章);e、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监理单位注册执业的可以不提交以上第4项证明材料。
(三)建设单位的申报人可以不提交以上第3项证明材料。
二、工程类—工程造价(A06)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一)从事工程造价工作8年以上,熟悉和掌握工程造价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工程造价类评标专业,应提交如下证明:1、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执业印章、推荐单位公章或人事章);4、申报人工作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5、近8年,从事5个以上工程造价工作经历(业绩清单及如下证明材料之一):(1)主持编制过5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经济标投标文件、工程预算/结算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2)主持编制过5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经济标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决算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3)作为建设单位招标人代表,参加过5个以上,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评标/评审活动(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盖推荐单位公章);(4)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三章专家库管理与维护第四章专家匹配与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服务于山东科技管理,为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咨询、奖励评审、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勇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发布根据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3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自然科学基金投入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负责研究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协调、评估、监管自然科学基金资金等。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联合部长令第12号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的产生是由专家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与专家自愿相接合,经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审定产生。
二、市属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给水和排水工程、城市供热供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城市交通工程、环境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具有二级资质以上施工企业均可推荐;在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从事上述工程相关的中介机构,也可推荐。
三、推荐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职称者;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推荐的评标专家,请认真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建委科技教育处318房间。
五、市建委将组织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市建委将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证书》。
特此通知二00一年八月五日。
北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北京住房和城乡

附件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建质[2009]87[2009]87号)(下称《办法》),根据《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组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制定本工作制度。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建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或解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更新和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诚信档案及专家培训工作。
责建立和管理专家诚信档案及专家培训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对应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一。
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一。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聘任为主。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
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一周。
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一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五)领导小组从聘任专家中任命若干名组长,作为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组长人选,并配发专家论证专用章。
论证专家组组长人选,并配发专家论证专用章。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刚要(2010-2020年)》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深入推进落实《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局拟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评选工作。
对于入选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将优先受邀参与北京市知识产权系统的咨询、培训、项目评审、论坛活动演讲等工作。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的各类人才征集也将优先推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汇聚首都人才智力资源,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升人才专业化服务能力和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专家库智力支撑作用,及时跟踪和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重大理论前沿问题和工作实务,针对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专项计划、区域和行业重大发展战略、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面向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指导。
二、征集范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
三、专家候选人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从事或参与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大局观、较高的战略意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3.具有坚实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够深入分析和研究知识产权问题;4.身体健康,热衷公益事业,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战略咨询、课题研究、培训授课等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大工程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组建我市危大工程专家库。
按照《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现有专家库内专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筛选后直接进入新组建的专家库。
同时,需要补充安全管理类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安全管理类专家人员除满足《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企业(包括法人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担任或曾经担任领导职务(分管副总、安全总监、部长、副部长等)5年以上,愿意参与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人员。
申请人员所属企业应为在京注册的法人单位,所属单位为外地进京企业的,申请人员应长期在京工作。
二、申请程序1.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填报单位应严格对本单位申请人员把关推荐,汇总形成《汇总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与其他专业专家一同在官网公示。
三、工作要求1.现有专家库中的专家如符合安全管理类专家条件,也可申请转为安全管理类专家,请在申请表中注明现专家编号。
2.各集团总公司应组织好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申报工作,并统一汇总上报。
3.请各单位将《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原件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电子版发至邮箱:*********************附件:1. 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请表(安全管理类)2. 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安全管理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0月24日(联系人:史洪涛;联系电话:55597176)。
科技专家库制度及方案模板

科技专家库制度及方案模板一、引言科技专家库是集成了科技、产业和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为国家科技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的重要系统。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库的作用,提高科技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我们制定了本制度及方案模板。
二、科技专家库制度1. 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原则(1)广泛参加:鼓励各领域的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专家库建设。
(2)统一建设: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
(3)科学管理: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管理。
(4)规范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合理使用专家库资源。
(5)有序开发:合理规划和开发专家库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2. 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和职责(1)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2)委托部内相关单位: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相关开发利用工作。
3. 专家入库条件和程序(1)入库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能够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工作。
(2)入库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符合条件的专家将被纳入专家库。
4.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规定(1)专家库将为国家科技管理和决策提供专家咨询和服务。
(2)专家库将根据需要为地方和社会各方提供科技专家服务。
(3)专家库将定期更新专家信息,确保专家库的专家队伍始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科技专家库方案1. 专家库建设目标(1)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高层次科技专家库。
(2)为科技管理提供决策支持,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2. 专家库建设内容(1)专家信息采集: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等。
(2)专家评审系统: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对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评审质量进行评估。
(3)专家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国家科技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专家库建设步骤(1)筹备阶段:确定专家库建设的目标、内容和任务,组建专家库建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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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
附件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科研信用评级应为B级(含)以上,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一)科技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主动邀请。市科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入库; (二)公开征集。市科委公开发布征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申请专家可自愿通过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委,符合条件的专家由市科委纳入专家库;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委推荐。 (三)共建共享。市科委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行政部门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市科委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九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市科委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市科委以电子公函的形式告知专家本人。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专家入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委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一条 专家具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报告,取消相关专家资格: (一)违法行为; (二)违纪行为,开除公职或党籍等; (三)科研失信; (四)失德失范。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专家信用等级C级以下的; (五)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六)未经同意,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三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专业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市科委核实拟出库专家名单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在国家或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产生失信记录的专家,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二)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四)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与邀请、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十六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具体评审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回避,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市科委项目、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等合作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专家对被评审项目完成单位、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库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和星级评价,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对财务专家实行事后抽查核验制度。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事务所按一定比例对已评审材料进行抽查核验,对存在未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的的财务专家,强化业务培训,符合规定要求前一定周期内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加强对专家库使用单位的监管,专家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委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