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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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指的是对公共安全和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

如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品运输等。

治安管理制度是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准入管理: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培训,设立岗位认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行业。

2.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

3.人员管理:严格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及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员工档案,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定期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4.设备管理:对特种行业所用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维护,保养等环节。

特别是针对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要定期检测,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安全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纠
正。

综上所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是对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设备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特定人群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数据库建设
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数据库,将各类信息整合在一起 ,方便查询和使用,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特种 行业治安管理的整体水平。
智能化技术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的应用
智能化技术应用
近年来,智能化技术在特种行 业治安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 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提高监控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在安全防范中的职责和义务。
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机制
建立警企联动机制
加强与特种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警企联动机制,共同 维护治安秩序。
完善治安巡查制度
加大对特种行业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治安问题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
宣传
公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特种行业治安 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认识和了解。
VS
教育
针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性,公安机 关开展专题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 识和安全意识。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具体 措施
对特种行业的登记与监管
建立完善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制度
特种行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保卫职责和 措施。
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特种行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场所安全。
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特种行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提高场 所安全性。
对特种行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要求
1 2
制定治安防范方案
特种行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治安防范方案,明确 防范重点和措施。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10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一、特种行业的范围特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旅馆业:包括各类宾馆、酒店、旅社、客栈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2、典当业:从事典当物品交易的行业。

3、公章刻制业:专门从事公章、财务章等各类印章刻制的业务。

4、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废旧金属的相关行业。

5、开锁业:提供开锁服务的行业。

二、经营特种行业的条件经营特种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位置、布局、设施等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如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等。

3、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责任。

4、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审批与登记1、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安全管理制度等。

2、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具体日期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治安管理责任1、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旅客、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相关登记记录。

2、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关于特种行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1、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是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安全防范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

2、对违反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

六、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2、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一、总则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保护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并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特种行业的定义特种行业是指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从事的行业,以及需要特殊技能和设备才能进行的行业。

三、特种行业资格认证1.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2. 特种作业资格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申请者需要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证。

四、特种作业环境的要求1. 特种作业环境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2. 特种作业环境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五、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1.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同等的劳动权益。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享有特殊岗位津贴、培训机会等特殊待遇。

六、特种行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发生特种行业事故时,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事故时应积极配合调查。

七、特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1. 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特种行业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

八、特种行业的培训与教育1. 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失去特种作业资格。

九、特种行业行业协会的建立1. 各特种行业可以自愿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和合作。

2. 特种行业行业协会可以向特种作业管理机构提供行业发展建议和政策建议。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以上为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和特种行业的发展,保障公众的安全。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相信第一次听到特种行业的人都特别疑惑,很多人感觉只要是属于正常经营的行业,那么就是一般性的受法律保护的,何谈特种行业。

其实说白了特种行业也就是指广泛上容易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表面上看上去是合法经营,实际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这些行业。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1-2]▲第二章从业管理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特种行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其治安管理至关重要。

这些行业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性质和服务内容,往往容易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地或者被利用的渠道。

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特种行业通常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等。

这些行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人员的流动、财物的交易以及相关信息的登记等多个环节,如果管理不善,就可能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对于旅馆业来说,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治安管理规定。

在客人入住时,要认真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时间等信息。

不得为无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或者人证不一致的旅客提供住宿服务。

同时,旅馆要加强内部的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典当业也是特种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典当行在收当物品时,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当物来源证明材料,对当物进行查验和登记。

对于来源不明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当物,不得收当。

并且,典当行要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的典当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公章刻制业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

公章刻制企业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从事公章刻制业务。

在刻制公章时,要严格审核委托单位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将刻制的公章向公安机关备案。

严禁私刻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公章。

废旧金属收购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开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开锁从业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在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随意为陌生人开锁。

为了确保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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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寄卖业;(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十一)印刷业(包含3D打印);(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管理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第八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该条。

第十二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活动,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所在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单位名称。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承包、受聘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员是该单位的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二)发现违法人员或者形迹可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免费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名簿。

查验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经营者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

设备损坏或者检修时,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60天,其他特种行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天。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拟改变经营物品原貌的,应当在经营物品改变原貌前拍照并留存其照片。

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按照下列规定登记留存相关信息:(一)物品为机动车的,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有电动机的还应当登记电动机号码;(三)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绘和市政设施专用器材的,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四)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第二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刻制公章应当持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材料,到公安机关审批的合法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申请刻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按规定通过印章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用章人及领取公章准刻证明后,到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准刻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五条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通过查验有关证件或者请有关组织证明的方式,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填写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留存备查;(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保密;(四)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第二十六条特种行业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应当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三)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行为;(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防范条件落实情况和经营的物品;(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

未出示规定检查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名。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正在查缉或者禁止经营的物品及时向特种行业经营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对特种行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与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将该单位的名称从已经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按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

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浴池、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的印章。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11年6月25日公布的《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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