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教育转型研究_以玉林师范学院为例_彭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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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论

理★★★★收稿日期:2017-01-09

基金项目:2015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教育转型研究”(2015JGB34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彭本利(1979-),男,湖南新化人,副教授,博士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教育转型研究

——

—以玉林师范学院为例彭本利

(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广西玉林537000)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使得国家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要求。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地方本科院校的应用型教育转型发展正是应对这种新形势的必然选择,从形式和层次上实现了向本科层次的第一次转变之后,如何从内涵上实现向应用型本科类型的第二次转型,是事关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持续发展的重大命题。其中法学专业的应用型教育转型则是地方本科院校应用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突破口,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转折点,成为中国法学教育重新构建格局、形成新秩序的起点。

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及其应用型教育转型的意义

(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及其法学专业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是指从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新建的本科院校,这类学校主体是从普通专科学校、专科层面的职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等独立升本、改制改建或合并升本而来。他们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产物,国家设置这些新建本科院校的目标是希望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以期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以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核心,少数学校要满足行业的需要。现在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

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生力军。截至2014年4月,新建地方本科院校394所(包括公办和民办),独立学院284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占全国普通本科院校(1197所)的56.64%[1]。这些学校整体实力都比较薄弱,

70%以上分布在地市级城市,少数在县级城市。由于受高等教育传统定势的影响,这批学校往往追求“高大全”,向老本科、老模式看齐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高校只注重提升办学层次,与地

方相融性不够[2]。截至2008年底,

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已达63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3]。这些院校的法学专业在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生源和师资力量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特别是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

专业与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老牌院校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玉林师范学院创办于1945年,1958年升格为广西玉林专区师范专科学校,开始招收高等教育层次的专科生。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玉林师范专科学校这一名称,1994年更名为玉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玉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玉林市教育学院、玉林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广播电视大学玉林分校,合并升格为玉林师范学院,是广西率先成立的新建本科院校。2007年,在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良好成绩。玉林师范学院现已被确立为广西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四所试点院校之一和整体转型发展试点院校。学校通过了《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终确立“做大做强应用型专业”的建设思路和“以

摘要:

法学专业的应用型教育转型是高等教育应用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突破口。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紧紧结合法学教育的本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法学应用型教育转型的目标、构建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实施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建立有效的实习模式、加强法律实务型师资队伍建设等。关键词:法学;地方本科院校;应用转型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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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为原则,以模块化课程体系、公共课改革、实践教学体系为支撑点”的人才培养改革思路。围绕“地方性、应用型、师范性”的办学定位和“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通过明晰培养理念、制定培养体系、搭建实践平台,形成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机制保障与运行管理相结合的应用型教育的新局面。

玉林师范学院法学专业自2003年起开始招收法学本科生,现有法学本科在校生将近400人,法学专职教师1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4人,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9人。玉林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具有良好的教学改革基础和环境,学校高度重视应用性教学工作和实验室的建设,鼓励教师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探索教学规律,指导应用性教学工作。目前建有功能齐全的法学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1个、法律诊所1个、四方互动平台1个,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和教学资料。玉林市人大常委会、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在玉林师范学院设立了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玉林师范学院还与玉林市司法局合作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与科技局、工商局等部门在桂东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了合作机制。近年来,玉林师范学院充分发挥法学专业人才智库的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已积累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服务当地的一些宝贵经验。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教育转型的意义

转型高校是指从传统学术型向应用技术型转变的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既要达到本科层次的学业标准,又要符合地方应用型教育的特殊要求[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既是理论的学科,更是实践的学科。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本质,也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法律职业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训练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的是纯理论的学习,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学术的培养,忽视了应用技能方面的培养,这就造成了许多院校的法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方面能力的缺乏,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如何实现法学教育的应用转型,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成为摆在地方本科院校面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教育转型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是关于地方本科高校的应用转型。马丁·英斯(2009)分析了国际化视角下的德国“卓越计划”。张丽萍(2008)认为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紧迫任务,现实中相当多的地方本科院校不能顺利实施这种转型。从主客观因素、外部环境等方面分析了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的难点,并着眼于推进校地良性互动、更好地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解决对策。孟庆国(2014)认为地方本科高校转型的目的就是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关于法学专业的应用转型。在德国不称“法律教育”而是叫“法律训练”(JuristischeAusbil-dung),德国法律教育中基本不使用“教育”(Erziehung)这一概念。徐显明(2008)认为要对法学教育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从目前这种

学术型或是专业型的法学教育转向职业型的法学教育。孙

笑侠(2008)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法科职业能力的

教育,而不是把法学当作通识教育。它是一种注重职业方

法与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注重法律知识的教育。刘志刚、宋

伟卫、丁玉玲(2013)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形成,我国法学教育面临转型,逐渐彰显其职业教育属

性,更重视实践教育,并从注重数量转变为注重质量。

三是关于地方本科高校法学专业的应用转型。刘万

洪、徐璐(2005)认为应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改革我国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李轩(2010)强调了法学教师参与法

律实务对于法律实务教学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全国性的法学教育指导或协调机构应该有针对性地开

展实务教学集中培训,对模拟法庭、法律写作、法律方法、

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法律诊所教育等课程进行规范化引

导。戴仲川(2013)认为要根据社会需求来推进法学教育改

革的力度,开展课程改革、培养目标改革等,特别是要重视

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学人才,这样才能够更加适应社

会的需求。

国内外对法学教育转型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主要集中在实践性教学,没有从法学专业建设和法学教

育发展的角度探讨其整体的应用转型,也缺乏研究中国语

境下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应用转型教育过程中法学专业的

转型方向、目标和措施。因而过分集中于对实践性教学等

技术性问题的探讨,忽视了法学教育发展的社会经济特性

和价值。这显然不能满足法学教育发展的现实所需。

三、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教育转型中存

在的现实问题

一是缺乏对应用型教育统一的制度安排。目前法学应

用型教育还停留在口号阶段,相关教学活动的开展无章可

循,随意性较大,缺少计划性。法学应用性教学活动应当有

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样才能与理论教学相一致,真正达

到实践教学的目的。但在目前实践中,没有建立起统一的

应用型教学大纲与指导书目,没有列入人才培养计划。

二是对法学专业应用型教育转型缺乏系统研究与探

讨。尽管一些学校已在探索并进行了法律诊所、模拟法

庭等教学活动,但是缺乏对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认真

研究与探讨,也没有在应用型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课程

体系、实习模式、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

研究。

三是法学专业应用型教育缺乏地方性特色。当前我国

法学专业教育往往“千校一面”,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培

养目标、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职业训练上存在高度趋同

性:即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在办学模式

上,以研究型教育模式为主。致使多数地方高校的法学专

业设置、培养方式、评估体系等高度雷同,缺少教育特色,

特别是缺少针对地方的服务意识。这导致与老牌本科院校

法学专业相比,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没有任何优势,而

且直接导致地方本科院校所培养的法科学生不能被地方

消化,造成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与地方需求的严重脱节。

JiaoXueShiJianYanJiu

☆教学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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