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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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2019年年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

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

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普华永道和安永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普华永道和安永的解读)

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可提前执行,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日期。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排除: 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 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 第 6 号——无形资产》; 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非可再生资源的租赁; 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 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新租赁准则明确企业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而不适用于新租赁准则,与 IFRS16 的规定存在差别,但预计不会对净资产或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 合同。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应当对以 下租赁三要素做出评估。 租赁的三要素
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人的租赁业务均需入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是仅有的
例外情况,能够采用与现行准则中经营租赁类似的简化处理。预计“短期租赁” 和“低价值租赁”将会成为未来实务中的“必争之地”。
五、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具体处理与现行准则类似,但新租赁准则明确了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可以确认收入。 六、转租赁 转租出租人划分租赁类型基于: 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 非原租赁的标的资产 七、售后租回交易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确定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 利息费用: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期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 可变租赁付款额(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部分):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重新计量租赁负债: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调减至零为限,需进一 步调减的,剩余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与影响——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三)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06)或现行准则),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导致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明确划分标准的存在,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的定义创造了动力和机会,从而导致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迥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2018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函》(财办会〔2018〕1号)(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18)征求意见稿或新租赁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新租赁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趋同。

与现行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核心变化是采用单一会计模型,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致同将在新租赁准则正式发布后,组织编写新租赁准则系列解读文章,内容包括新准则核心变化与影响、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分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衔接规定、行业影响等。

本文主要介绍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要求承租人采用单一的会计模型,无需进行租赁分类,对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所有租赁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解释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2)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3)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4)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本准则规定了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含90%)以上。

(二)经营租赁的特征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通常情况下,在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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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解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租赁日的确定、初始直接费用计量等方面有一定变化。

笔者就新、旧准则的差异及其对企业的影响作一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总则。

新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并做出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①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②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③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租赁的分类。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3.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①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最全版(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这壹决定且不排除和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2、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这壹问题将由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1、母子X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壹)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X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且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1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21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 (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 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 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折旧。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 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 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 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会计与税法计提 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 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 差异。
示例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 权支付的金额=150 000×6+100=900 100(元) 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每期租金150 000元的年金现 值=150 000×(P/A,7%,6)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 /F,7%,6) 查表得知:(P/A,7%,6)=4.767;(P/F,7%, 6)=0.666 现值合计=150 000×4.767+100×0.666=715 116.6(元)﹥700 000(元) 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 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700 000元。
四、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和未实现融资收 益的分配均应采用实际利率法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1、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 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 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ASC 842)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旨在提供一种标准化和一致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

该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公共利益实体自该日起必须执行。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进行深入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准则。

二、ASC 842的主要变化与之前的租赁会计准则相比,ASC 842在租赁会计处理方面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定义和识别ASC 842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重新阐述,并引入了租赁的识别标准。

根据该准则,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作为资产确认,而出租人应将租赁资产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

此外,该准则还规定了一些排除标准,即如果合同不符合租赁定义或租赁条款非常有限,则不应被归类为租赁。

2.租赁期和续租期ASC 842对租赁期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赁期是指从租赁开始日至租赁结束日的时间段,包括续租期和终止条款。

该准则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租金。

此外,对于续租期,该准则也明确了其应被视为新的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折旧和利息ASC 842要求承租人对租赁资产采用适当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并考虑其残值。

同时,该准则还要求承租人将租金作为费用确认,并将利息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

折旧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应与承租人对其自有资产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4.租赁类型根据ASC 842,租赁被分为两种类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不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租赁,而融资租赁是指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的租赁。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将其作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金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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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与影响——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三)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06)或现行准则),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导致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明确划分标准的存在,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的定义创造了动力和机会,从而导致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迥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2018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函》(财办会〔2018〕1号)(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18)征求意见稿或新租赁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新租赁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趋同。

与现行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核心变化是采用单一会计模型,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致同将在新租赁准则正式发布后,组织编写新租赁准则系列解读文章,内容包括新准则核心变化与影响、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分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衔接规定、行业影响等。

本文主要介绍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要求承租人采用单一的会计模型,无需进行租赁分类,对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所有租赁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现行准则要求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经营租赁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为解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明确划分及会计处理迥异带来的实务问题,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同时,新租赁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发生变更等情形的会计处理,并对短

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识别判断及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出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新租赁准则总体上继承了现行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即出租人的租赁分类是以租赁转移与标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为依据的。

在分类方面,新租赁准则强调了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有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的规定更原则化,并增加了可能导致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调整了转租出租人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
定。

(三)特殊交易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新租赁准则对于一些特殊交易,如售后回租、转租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使用权资产等也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

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发布后,将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承租人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对上述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新租赁准则也将对承租人的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1.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预期将上升,因为租赁负债的确认将同时增加企业的资产和
负债金额。

2.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预期将上升,因为EBITDA中不再包括租赁费用,增
加的折旧和利息费用都将反映在EBITDA之外。

3.资产周转率预期将下降,因为资产使用权将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

4.经营现金流量将增加,因为部分或全部的经营租赁付款额将被分类到筹资活动中。

(二)对出租人财务报表的影响
虽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新租赁准则更新了对租赁定义、转租、合同合并和分拆等问题的指引,出租人仍可能受到影响。

尤其是,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承租人重新架构租赁安排,并进而影响出租人的业务模式及与承租人的商业谈判。

同时新租赁准则增加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三、实施新租赁准则影响的主要行业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采用单一的会计模型,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透明度,降低了财务报表编制成本和复杂性,因为无需进行租赁分类,也不需要能够处理两种承租人会计模型的信息系统。

新租赁准则将会影响很多行业。

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零售和消费品、交通运输、电信、酒店、能源设施等。

特别是对航空公司等,涉及到不同的租赁形式,如光租/干租、期租/湿租、程租等。

在应用新租赁准则时,可能涉及到判断:是否包含租赁合同、分拆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单独价格的确定、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测试、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转租和售后回租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等重大事项。

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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