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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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2-12-25 08:49张跃【大中小】【我要纠错】内容提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这是国家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所规定的一项制度。

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备案,则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益,因而普通购房者具备起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一审:(2011)岳行初字第00004号二审:(2011)宜行终字第00054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叶定红。

被告(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岳西县住建局)。

第三人(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叶定红因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违约迟延交付位于金太阳广场处一商品房一事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为确定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叶定红申请岳西县人民法院向岳西县住建局调取金太阳广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法院调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以下情形:岳西县住建局委托的岳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0日。

而在备案材料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表中,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验收的时间分别是2010年4月29日和2010年9月6日,规划部门仅盖有印章但未签署日期。

由此叶定红认为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对金太阳广场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备案,遂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岳西县住建局的该备案行为违法。

叶定红诉称:2009年8月29日原告与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原告。

二级建造师考试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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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真题及答案单选题(共60题)1.【2021真题】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A、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B、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C、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正确答案:D2.【2021真题】施工合同履行中,关于设计缺陷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A、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B、施工企业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C、施工企业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D、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正确答案:C3.【2023真题】某施工企业与劳动者蔡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半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B4.【2023真题】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专业作业资质实行()。

A、审批制B、核准制C、特许制D、备案制正确答案:D5.【2020真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人可以与中标人就其投标报价进行谈判B、投标报价可以低于工程成本C、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最低投标限价总价D、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正确答案:D6.【2021真题】关于开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标人少于5个的,不得开标B、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后另行提出C、开标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D、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正确答案:D7.【2021真题】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是()。

A、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B、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C、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的D、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正确答案:C8.【2024真题】根据《城乡规划法》,关于规划验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的原因被确认⽆效后,买受⼈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期间的房屋使⽤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责任被认定⽆效后,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最⾼⼈民法院民⼀庭意见]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的标准。

(⼆)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不能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最⾼⼈民法院民⼀庭认为:在交通⼲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由于出卖⼈违约⾏为所致。

其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持。

(三)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庭意见):虽然当事⼈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这⼀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未告知,致使购房⼈多⽀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造成损失的部分。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在收取了买受⼈⽀付的⼤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程价款需要优先⽀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交付房屋(五)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效后,⼀⽅当事⼈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前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有的判决开发商依据诚实信⽤原则,按原价格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对于认购书缺少的条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充;有的判决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适⽤定⾦罚则外,另需承担⼀定赔偿损失的责任。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建设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代表,其职责不仅是实现国家计划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还要积极推动城市更新和改善民生。

在这个过程中,建设行政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程建设项目,并对这些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则是可诉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法律规定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或者公共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决定作出的具有行政管理内容的具体行动。

由此可见,建设行政机关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一项行政行为。

此外,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同时还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该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且建设单位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进行备案。

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可诉情形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如果存在违法的情形,则是可以诉讼的。

对于违法行为的确认,需要的是政府行为受到司法审查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若该专业性的需要外部技术鉴定,则仍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那么,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存在哪些违法情形呢?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无法定依据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9年真题)关于建造师不予注册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执业活动之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B.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C.年龄超过60周岁的D.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答案】 D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主体是()。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设计单位【答案】 A3、杨某是某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员,一直负责本单位与甲公司的钢材采购业务。

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杨某被单位开除,但甲公司并不知情。

杨某被单位开除,又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采购合同。

根据《民法典》,则该合同为()合同。

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可变更【答案】 A4、()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

A.时效B.委托C.诉讼时效D.诉讼时效的中止【答案】 C5、建设单位为了贷款,将自己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对该抵押合同理解正确的是()。

A.抵押担保合同属于贷款合同的从合同B.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低于贷款合同的效力C.贷款合同于抵押担保合同各自独立D.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答案】 A6、关于建设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已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B.已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调整施工方案C.已建成的,可以正常使用D.已建成的,不得使用【答案】 D7、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

A. 行政复议B. 行政处分C. 行政赔偿D. 行政许可【答案】 B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作出后()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 年。

A.3B.5C.7D.20【答案】 C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 )行政处罚。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否可诉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否可诉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否可诉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共同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该意见书是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综合评定和结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否可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结果和结论。

如果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方对竣工验收意见书中的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认定。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内容、相关证据以
及双方的陈述和辩解,最终做出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竣工验收意见书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可能会推翻验收意见书的结论,要求重新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做出其他适当的处理。

总的来说,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可诉的,但是在实际诉讼中需要充分准备相
关证据和合理的辩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面临竣工验收意见书争议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求专业意见和帮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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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张跃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12-26 21:50:01来源:《人民司法》第10期
内容提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这是国家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所规定的一项制度。

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备案,则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益,因而普通购房者具备起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一审:()岳行初字第00004号二审:()宜行终字第00054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叶定红。

被告(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岳西县住建局)。

第三人(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月,叶定红因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违约迟延交付位于金太阳广场处一商品房一事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为确定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叶定红申请岳西县人民法院向岳西县住建局调取金太阳广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法院调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以下情形:岳西县住建局委托的岳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是 12月30日。

而在备案材料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表中,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验收的时间分别是 4月29日和 9月6日,规划部门仅盖有印章但未签署日期。

由此叶定红认为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对金太阳广场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备案,遂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岳西县住建局的该备案行为违法。

叶定红诉称: 8月29日原告与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于 12月28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原告。

合同约定如第三人违约不超过60日的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超过60日的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义务,可第三人迟迟不交付房屋。

9月20日,第三人向原告下发了一纸通知书,要求原告入住。

原告当即要求第三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合同
约定的其它文件,而第三人未能出示。

为此原告于 2月14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按约定交房,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同时申请法院到岳西县住建局处调取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备案必须的前置材料。

调查法官两次到被告处,被告均不能提供。

后仅提供了备案表而不提供其它材料。

经了解得知,被告进行备案时,消防、环保等部门还没有验收。

由于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房屋必须综合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是综合验收合格的法定标志,被告违法提前备案严重侵害了原告获得第三人赔107偿的权利。

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的该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违法。

被告岳西县住建局辩称:一、答辩人委托的岳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为金太阳广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人金太阳广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第三人向答辩人委托的备案机构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该工程认可使用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备案。

根据国家环保局相关批复,房地产建设项目,可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环保验收前,进行试生产,待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后,再进行环保验收。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本案第三人建设工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
工程,在备案前不需消防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1.竣工验收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程序上的管理,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房屋竣工验收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只是对客观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和记载行为,行为本身不带有审查性;2.备案行为只是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它验收资料进行登记、收讫的形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确认。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三、被答辩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即使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由于被答辩人既非工程的建设主体,也非房屋的所有人。

同时,备案行为对工程竣工验收不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被答辩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叶定红的起诉或者维持答辩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

第三人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陈述意见与岳西县住建局的基本一致。

【审判】
安徽省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提交备案登记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具备全部要件的即予以备案登记,不具备全部要件的即不予备案登记。

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环保、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规划部门未签署意见的情况下,对第三人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楼工程进行备案登记,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显然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岳西县住建局 12月30日对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金太阳广场1、2、3#楼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岳西县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定红的起诉或者维持该局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

上诉理由基本上仍为一审的辩解理由。

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同时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与岳西县住建局基本一致。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内容就是特定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

法律设立此项制度目的即是加强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无疑会对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利。

故本案中叶定红作为金太阳广场中的商品房购买人,有权对岳西县住建局对金太阳广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本案中岳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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