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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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修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修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 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 年12 月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2 月4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1 月30 日法释〔2015〕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 年12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法[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

《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
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 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 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 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年2月27日9时34分
• *新证据规定的特点: • 1、小幅度修改,大幅合并: • 与2012年民诉法、2015年民诉解释的证据内容保 持一致。 • 2、细化技术性规则,提高可操作性: • 书证提出命令规则,当事人自认规则,当事人、 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规则,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 则等。 • 3、证据和证明部分的总体框架不变: • 证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2021年2月27日9时34分
• *法条链接: •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理解与适用

目录
• 一、当事人举证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四、质证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六、其他
2021年2月27日9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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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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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明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保障司法公正、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解释法条的文字含义: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法条进行解释,理解其中的文字含义。

这包括分析法条的表述、结构和用词,以确保对法条的理解准确无误。

2. 解释法条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法条的法律意义进行解释,即法条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这包括考虑法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通过解释法条的法律意义,可以确保法条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3. 解释法条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法条的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即确定法条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这包括考虑法条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司法解释。

通过解释法条的适
用范围,可以确保法条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准确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决策。

同时,法官还需要参考先前的司法解释、裁判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学说,以确保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并非是绝对的,可能会因为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发展的需要而有所调整和变化。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还需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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