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民诉法名词解释

民诉法名词解释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供参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
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和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裁判权的行使一、裁判权限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标的额确定司法职权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权限。
具体而言,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审理终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则担负着监督指导职责。
二、裁判方式司法解释对裁判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等不同方式的裁判。
此外,还规定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等裁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包括知情权、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等诉讼权利。
此外,还对诉讼费用减免、证人保护等权益予以了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享受平等、公正的待遇。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司法解释强调了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真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诉讼义务。
同时,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第四章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形式司法解释对证据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形式证据的认定和适用。
同时,还提及了电子数据和网络数据等新兴证据形式的具体要求和规则。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对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原告举证、被告举证、第三人举证等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要求和义务。
第五章保全审查一、保全审查的程序司法解释对保全审查的程序和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保全审查的效率和公正公平。
具体而言,包括申请保全、保全措施冻结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324到327

民诉法司法解释324到327
案例一: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案例二:
(1)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
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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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法1(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2、仲裁: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由一定的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
3、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4、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会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5、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简捷,快速解决金钱,有价证券纠纷的督促还债程序。
7、法院调解: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早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8、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诉案件。
9、海事证据保全: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10、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11、诉讼权利能力: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12、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书面协议变更管辖的,它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适用,又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13、诉前财产保全: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4、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1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16、司法协助:指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的行为。
17、合议制: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18、执行担保:指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的待业,对担保行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缓期执行。
19、公开审判原则: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即是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都允许群众旁听,所谓向社会公开,即是允许记者对庭审进行采访,报道和披露案情。
20、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1、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这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22、执行程序:是保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调整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与申请执行为和被申请执行人能及有关单位、个人在实施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3、执行主体: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民事执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以及执行的其他参与人。
2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及进采取调查,制作笔录,拍照等保全措施,使证据的证明作用保存下来。
25、普通共同诉讼: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26、审判监督程序: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27、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28、释明权: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之处,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或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释明权实际上是法院指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29、公示催告程序:指在票据丧失或其他权利丧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特殊程序。
30、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3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2、视听资料: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声音,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种,种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和电话录音等。
33、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34、级别管辖: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案件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35、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36、公告送达: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种特殊送达方式,由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37、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8、法院调解: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经终结诉讼活动的种结案方式。
39、司法协助: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的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上的行为。
40、开庭审理:指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或者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形式和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民诉法解释九大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条文有九大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以下简称《解释第88条第2项》)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意思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如果提交不出就以超出服务范围为由限制或禁止进行诉讼代理。
采用这种法律决定的法院,要代理与不准代理相持哗然,法律人之间的争端,一下就让社会增加了不和谐的分子。
有如下九大错误:一、《解释第88条第2项》与相关法律相抵触。
1、该条款与《民事诉讼法》不合,违反上位法。
《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是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条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是同一序列同一地位的代理权。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条又规定代理应出示的文书要求。
这二条对委托代理的规定既明确而又具体,如不明确具体,就应进行法律解释。
可是《解释88条第2项》对民诉法扩大解释,无端地增加限制条件,给法律工作者设置代理障碍。
这不属解释而是修改民诉法,即第二次立法。
2、否认了法律赋予《居民身份证》的合法地位。
条款中规定含糊不清的所谓“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上明确记载的内容就有公民所属辖区的证明内容,是唯一合法的公民身份住址的证明,还要出示比身份证法律效力之低的证明,来诋毁公安部颁发的身份证效力。
可见与《公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相抵触,违反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的条款是没有施施效力的3、与《立法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这是立法解释。
而《解释88条第2项》的解释,其法律依据是《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条款中的“应用和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司法就是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解释是法的应用解释,也就是司法解释。
而《解释第88条第2项》要求法律工作者提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这一解释不是“应用”解释,而是对《民事诉讼法》第59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条款的扩大解释,其性质是立法解释。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无权进行立法解释,其行为违背了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没有走民主立法的道路,不是科学立法。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凡立法,应召集有关专家、其他组织、公民以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座谈、论证或听证,既是法律规定也符合全国近20万人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