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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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竞答题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竞答题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竞答题目一.单选题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什么责任: BA.主要责任B.直接责任C.次要责任D.间接责任2.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由政府依法进行: BA.劳动教养B.收容教养3.对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由什么机构予以强制性教育改造: CA.劳教所B.劳改队C.少年犯管教所4.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放任不管,公安机关可对其父母进行: CA.罚款B.警告C.训戒5.未成年人父母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

公安机关可对其父母进行: BA.罚款B.训戒C.警告6.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 BA.12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B.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C.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7.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 A 颁布实施A.1999年B.2000年C.2001年8. B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A.2019年12月26日B.2020年12月26日C.2021年6月26日9.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作出调整,从3月1日起,刑事责任年龄底线降至 A 。

A.12周岁B.14周岁C.16周岁10.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A 报告。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11.父母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不履行的,可处罚款的额度是多少? BA.100—1000元B.200—2000元C.300—3000元12.父亲给未成年子女"订亲",由民政部门解除其非法关系,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可处罚款额是多少? AA.100—1000元B.200—2000元C.300—3000元13.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BA.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B.吸食.注射毒品1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遵循 A 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意在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防止未成年人走上错误的道路。

该法律的第一章,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包括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加强预防和改造工作等。

这一章的制定,使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了根本性的保护措施。

第二章指出了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家庭应尽到监护及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社会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及普及法律知识等必要支持。

这一章的规定,明确了家庭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让人们意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共同性。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下,第三章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途径。

其中,重点是通过普及法律法规和道德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道德道德观念,同时提高家长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程度。

第四章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具体的制度。

例如,未成年
人犯罪健康状况的特别鉴定程序,对于有病或有特殊情况的未成
年人在依法进行刑事审判时,应受到相应的鉴定,这一点为保障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另外,第五章规定了未成年人触犯法律的处罚程序。

通过设定
特殊审判程序,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同时,也为
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反省和改造机会。

总的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我们应该认真执行和努力推进,
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为保障未来,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制教育资料题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目的: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

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是保护青少年成长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风是雨的头。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

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

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

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8类6种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九种不良行为和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消极行为,不构成犯罪,属品德层面。

但是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可能导致犯罪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旷课是指学生无故不请假而缺课。

旷课是每个学校都不允许的违反校纪的行为。

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脱离监护,夜不归家的行为。

夜不归宿一方面使得未成年人容易成为堕落者;另一方面则因未成年人势单力薄而处于受侵害的境地,容易成为伤害、抢劫等违法活动的受害者。

2.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刮刀。

只有依法规定的人员才能持有上述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未成年人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性未成年人,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的感觉。

未成年人为了不受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欺负”,也往往加入打架斗殴的行列,进而发展成为一个小群体,通过这个群体,每一个群体中的未成年人有了一种安全感。

同时,他们又会依靠这个小团体大胆地实施其他的不良行为,这种欲望的膨胀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偷窃是指用秘密的方法和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是指出于故意将公私财物损毁或使其失去原有功能。

未成年人好攀比,虚荣心强,看到别人有的东西自己没有,当从家庭得不到满足时,有时便产生偷窃的心理,一旦偷窃成功,就满足了一时的虚荣心。

因此,预防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很有必要。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我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现象也非常严重。

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会影响学习,荒废学业,并且加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经济负担,导致家庭关系不和睦,同时赌输后由于急于翻本的心态,大举赌博,越输越赌,不能自拔,最终诱发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6月1日 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其特点包括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 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等。 修订过程中,近2万名未成年人通过 网络参与,提出意见,主要涉及减轻学习负担和防治校园欺凌两方面,其意见和诉求也得到了具体条文的反 映。 此外,在该法修订时,中国还同步启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的修改。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第三章预防第四章矫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对策;(五)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教育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播出或者刊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公益广告,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6月28日(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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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于新宏同学们:为了保护我们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青省年成长的法律法规,你知道哪些?(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今天,我要和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

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单的说,犯罪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

在这里,可能有的同学会不以为然,犯罪和我们学生有什么关系?我又不会偷、抢。

同学们,如果这样想那就错了,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

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

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

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到现金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

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16岁。

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他本来是个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

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结对的,有的还找出刀具,跑向械斗场,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概总是让他佩服不已,甚至成了他经常标榜的楷模。

他开始尝试追求“黑老大”式的生活。

由于有了平日里势单力薄遭“追杀”的经历,他便一步步走进拉帮结派以图自保的泥潭。

最终因“江湖”追杀“砍死人”而锒铛入狱。

就是在我们某中学,刚升入初一的学生江某兄弟,居然在大白天入室偷东西,被人当场抓住。

听完上述案例,同学们一定会感到震惊,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这儿听讲座的同学都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的好同学,平时对这些事情知道得很少,也不会去做这些事情。

说到这儿,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有没有思考过,这些年龄比你们大不了多少,或者说是年龄与大家差不多大的孩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可以随机请学生回答)刚才说过,江某兄弟入室盗窃的案子,据我所知,在小学时,这两兄弟就经常拿同学的钢笔,有时没有零花钱,就到学校小商店去偷偷拿吃的,被学校发现后,老师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并按校纪校规给予写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

两兄弟被警察发现后还认为写写检查、挨个处分就没事,殊不知他们这种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被判刑。

以上的事例说明不少人对违法的犯罪的关系还不太清楚。

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只是受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方面非刑罚制裁方式的处罚。

如:有的学生在上学的路上毁坏路边的小树,违反《森林法》,有的在家放羊牛将别人的庄稼损坏,有的将别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损坏,有的将街道、公园里的公共设施损坏等。

常见的是有的同学上学、放学时骑自行车不走自行车道,而是几个人并排骑着自行车在公路上互相追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

这都是违法现象,这些现象不一定非得判刑抓进监狱,可以罚款、拘留。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但是,应当看到,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共同点,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都是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严厉程序不同而已。

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有可能滑向犯罪。

如:某个学校的一名学生,平常偷拿同学的笔、工具书等学习用品,后为发展到翻墙入室盗窃,开始是一般违法行为,出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学校进行教育,后来触犯刑法,就要由公安机关处理,受法律的制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在这几种不良行为当中,同学们尤其要注意千万不可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4、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几点呢?因为同学们经过老师父母多年的教育,都已经知道偷窃、赌博等行为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而对上述四条所说的行为,同学们认为这些都是不算什么大事,而且这些事情在同学们生活、学习中经常出现,这些看似不太严重的行为,因为同学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往往就会演变成犯罪行为。

为什么不能旷课?不能夜不归宿?因为旷课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

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

什么是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刮刀,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极大,很容易在一时冲动下持刀伤害别人,由于力弱,刀具有很容易被人抢去伤害未成年人,因此必须严厉禁止。

某校有两个学生和社会青年一起持刀抢劫人民币100元、红塔山香烟两包被判2年。

济南有三个青年拦截工人强制剥去人家裤子,抢去裤子两条,现金3元,并用匕首把人扎伤,被法院判处11年徒刑。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

如刚刚年满16岁的李小飞是北京某县的一名中学生。

一天傍晚,李小飞来到学校宿舍,将同学王可辉叫出来,向他要100元钱。

王可辉说没有,李小飞便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顶着王可辉的脖子比划了几下,威胁他回去准备100 元钱,明天早晨送到教学楼西侧。

否则就杀了他。

第二天早晨李小飞找到王可辉,向他要钱。

王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对李说自己只有这么多,还要作生活费呢!李小飞听了后,从他手里拿了一张5元的转身走了。

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当天拘留了李小飞。

12月26日,李小飞被逮捕。

法院认为,李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私人钱财,已构成抢劫罪。

于是在今年3月2日,一审判处李小飞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主要是营业必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必的娱乐室、游戏场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为什么这样说?可以举几个例子:2004年1月20日在银川市某中学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个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

2003年6月15日,17岁的北京少年吴某为了偷钱上网,趁爷爷奶奶熟睡之际,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15岁男孩小雨是一名初中生,经常出入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

因没钱玩乐,小雨来到一中学附近,以“借钱”为名,采取胁迫手段,堵截该校学生实施抢劫行为。

虽然几次抢劫仅仅得到了5元钱,但法院认为小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犯罪,虽数额不大,但系多次(三次以上为多次),发球情节严重,于是对其判刑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正在共同努力。

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1、珍惜学习机会。

要坚持在校学习。

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

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

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

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

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路陌生人说话。

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

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作为21世纪的新人,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最后祝同学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保护人类的家园,你行动起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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