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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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绍兴市标化工地”)是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先进水平。

“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工作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绍兴市标化工地"每年十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自行申报。

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工程的初审工作后集中申报.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检查与评审。

凡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地,须在该年度“绍兴市标化工地"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绍兴市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是建筑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故申报“兰花杯”优质工程必须是该年度“绍兴市标化工地"。

第二章评审条件和范围第七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年度内企业在绍兴地区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0000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群不少于500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不受面积限制);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有两家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工管理处做好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日常监管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省、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创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下同)5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所在地在县(市、区)的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5000平方米以上;(二)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筑安全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个周期内(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事故死亡人数累计3人及以上的;(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该工程总工程量2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全体的1、创建文明工地是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有效控制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现场的建立,并规范其管理,制定本办法。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创造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状态,规范施工作业安全文明行为。

工程项目部必须将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作为施工现场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

3、安全文明状态包括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采用安全文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两大方面。

安全文明行为即进行安全文明作业和操作。

4、本工程施工现场创建文明施工现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4.1 以人为本原则,赋予文明施工“科技、环保、节能、绿色”的新内涵。

4.2 标准化原则。

逐步实施施工程序标准化;生产操作标准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化;作业环境、工具摆放标准化;安全用语标准化;安全标志标准化。

4.3 经济效益原则。

积极推进安全设施的定型化和工具化,提高其周转利用次数,降低成本。

二、施工现场基本要求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整体规划,对现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材料加工区和堆放区的科学布局设计,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卫生。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定2.1 健全和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台帐,强化安全记录资料工作。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目标管理、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活动与班组安全活动、工伤事故处理等。

2.2 脚手架工程符合检验标准,有验收和使用程序。

包括:落地外脚手架、悬挑架、爬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等,每半月检查一次,及时整改和治理隐患。

2.3 基坑支护及模板工程符合检验标准并有验收程序。

包括:基坑支护系统安全验收与变形监测、基坑毗邻建筑物沉降观测、模板支撑系统的分部使用验收、拆模前的砼强度检测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31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建计划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四章确定公布第五章责任和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规范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包括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环节。

第四条创建和确定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16),以及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三篇)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三篇)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我公司在施工中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本工程将以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的各项要求严格加以管理,创建筑现场标准化工地。

管理措施:(1)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3)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要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5)施工机械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6)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和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7)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险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职工生活设施,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待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9)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10)严格依照《中华从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1)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提高施工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安全施工标准1.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对于特殊工种(如电工、起重工、电焊工等),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同时,施工单位应定期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或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安全设施与防护。

施工现场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安全护栏、警示标识等,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防护。

同时,要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安全带等,并要求工人正确佩戴使用。

4.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施工机械和塔吊等设备,且每天上班前应进行设备检查。

属特种设备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5.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相关规范,配电箱周围应设围挡并标有相应的相关标志。

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施工用电设备,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6.消防安全。

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要加强禁烟管理,严禁流动吸烟和在禁烟区吸烟。

此外,任何工地的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并且应有明确的逃生通道和紧急出口。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

7.定期体检。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文明施工标准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材料和设备应放置整齐,避免堆放过高或乱放杂物。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建设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项目质量,确保工程进度和工地环境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工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

第三条工地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具备合法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管,配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环境。

第二章工地建设管理要求第七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置施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齐全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地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施工。

第九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

第十条工地建设项目应按照编制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按时完成工程,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供充足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项目应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工地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和扬尘。

第十六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建立和完善工地环境卫生制度,保持工地的整洁和清洁。

第三章工地建设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制定施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第二十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例会,交流工作经验和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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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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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二)达到国家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1 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1 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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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

2、查看申报材料;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1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八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条 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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