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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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约谈及“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农业农村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约谈及“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XX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约谈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投入品行业管理,推进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质量规范和安全生产责任,惩戒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投入品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握政策、适时约谈,加强管理、消除隐患的原则。

农业投入品“黑名单”监管,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列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行政处罚在先、约谈及信用惩戒在后,注重结果运用。

第三条:“黑名单”列管的情形对通过执法、检查、检测、举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

(一)非法生产、经营、贩卖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化合物、添加剂的;(二)生产和经营假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的;(三)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四)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假冒授权品种,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应当审定的农作物、畜禽品种,未经审定而作为良种进行销售、推广的;(六)依法应当召回而不召回,或经告知仍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的;(七)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责令改正而拒不整改的;(八)违规生产、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九)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添加违禁物质行为的;(十)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企业一年之内抽检有两个以上批次不合格产品,或连续两年抽检都有不合格产品的;(十一)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十二)拒绝、阻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十三)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约谈后,逾期拒不整改的;(十四)有其它违法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监管的。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收集、核实、登记、管理和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失信主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政府机构等。

第四条失信主体名单是指经核实,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欺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名单。

第五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效。

第六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和管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依法积极开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跟踪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八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公开透明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失信主体名单的形成和管理第九条失信主体名单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收集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证据、欺诈行为、违约事项等。

(二)信息核实:相关部门对收集的失信主体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名单登记:经核实的失信主体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到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系统中,并标明相关的失信行为。

(四)名单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失信主体的情况对名单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单、个人名单、政府机构名单等。

第十条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失信主体的隐私权。

第十一条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应当公开、透明,及时更新,确保公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失信主体的情况。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主体进行帮教、警示、教育和监督,引导其改正错误,恢复诚信。

第三章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失信主体名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实施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当依法征集,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五条按照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业失信状况在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违规性质上超过提示信用信息的行为信息。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三)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六)企业是税务非正常户、拖欠税款或者发票流失;(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十)企业排污超标;(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七)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九)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十)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十一)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十二)企业排污严重超标;(十三)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1.10•【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本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规定。

2024年农业部农资打假治理工作方案

2024年农业部农资打假治理工作方案

2024年农业部农资打假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为深入推进农资市场监管,加强农资打假治理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将采取多项措施:
1.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农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整治不法行为。

2. 深入推进农资登记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3. 加强农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的抽检力度,确保农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4. 强化农资经销企业管理,实施农资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完善农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5. 提升农资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对农资产品申报、注册等流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减少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6. 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假冒伪劣农资的辨别能力,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

7. 强化科技手段在农资打假治理工作中的应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农资打假治理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8. 加强农资打假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严格督促各地加大对农资市场的打假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实实在在取得成效。

9. 继续加大对农资打假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打假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力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农资打假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2021修订草案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2021修订草案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三章列入情形第五条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29部门发布备忘录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将面临25项严惩

29部门发布备忘录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将面临25项严惩

等处 向社 会公布 。 此外 ,将逐 步 建立惩 戒效 果定 期通 报机 制。 农业部 ̄ l J l 3 l 长 陈 晓 华表 示 , 备忘 录 的发 布 有 利 于 加 强部 门 间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 运 用综 合 手 段 强 化 事 中事 后 监管 ,构 建 新 型 农 资
监 管 制度 。
录 ),对 在 农 资 生 产 经 营 领 域 存 在 严 重
失信 行 为 的 企 业 进 行联 合 惩 戒 。 按 照 备 忘 录 约 定 ,29 个 部 门 将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对 存 农 资 生 产 经 营 领 域 存 在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殖 和 挤 奶 全 过 程 ,传 播 奶 牛 文 化 和 牛 奶
知 识 。 2. 内 蒙 古 子 昂 牧 业 的 奶 牛 主 题 公
园模 式。 建设 集生态 规模 化奶 牛养殖 、 科 普 教 育 休 闲 观 光 、 鲜 奶 品 尝 加 工 销 售
2 9  ̄  ̄ f - ] 发 布 备 忘 录 农 资 领 域 严 重 失信 将 面 I I 缶2 5 项 严 惩
借 鉴 典 型 模 式 ,积 极 探 索 ,推 动 休 闲 观
光 牧 场 建 设 和 发 展 ,培 育 畜 牧 业 发 展 新
动 能。
通 知 指 出 , 休 闲 观 光 牧 场 集
识 ,引 导 牛奶 消 费 。 通 知 要 求 , 各 地 农 牧 部 门 要 借 鉴 这 些 典 型 模 式 , 结 合 地
品牌 ,让 消 费 者 切 身 体 验 优 质 安 全畜 产 品 的 生 产加 工 过 程 ,激 发 消 费 信 心 和 活 力。 同时 加 强 与 旅 游 、 交通 、 教 育 等部 门 的协 调 配 合 , 为休 闲观 光 牧 场 发 展创 造 条 件 。 ( 思雨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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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的措施。

第三条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资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和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
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
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
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
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
资产品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认定黑名单后,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和处理。

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应实行事前告知。

没有异议的,经认定部门批准后,确定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归集并逐级上报农资领域黑名单信息,同时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农业部负责归集本系统及农资打假相关成员单位认定的农资领域黑名单信息,通过农安信用平台公布,同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农资领域黑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不对外公示,下
同),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
限、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二)联合惩戒的期限;
(三)应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对列入农资领域黑名单的失信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取得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二)依法限制取得或撤销相关从业资格;
(三)不得参与农业系统各类表彰奖励、资质认定、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农业扶持项目等;
(四)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
大产品抽检范围;
(五)惩戒期限内,当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六)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对通过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当事人可在履行相关义务6个月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移出黑名单。

认定部门经核实后,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逐级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失信当事人被列入农资领域黑名单期限届满3年的自动退出,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档案保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失信当事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失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

对已知当事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而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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