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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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编制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进程,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社会氛围,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总体情况根据国发〔2016〕33号、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发改办财金〔2018〕8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对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委牵头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意见》通过了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了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最终形成。

三、主要目标本《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我省各类“红黑名单”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促进联合奖惩措施落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重点内容《意见》包括十三章,包括总则、名单定义、“红黑名单”管理职责、“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名单共享与发布、联合奖惩的实施、联合奖惩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退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措施。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部门(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附表(一)列明如下: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医保—1—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三)整合范围。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

1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

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

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

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汉政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诚信汉中”建设,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精神,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3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6〕148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5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陕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7〕93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7月全面启动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及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

到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构建联合奖惩基础工作1. 完善信用记录体系。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一、制定激励和惩戒措施为树立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应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首先,要明确激励和惩戒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

对于守信主体,应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优惠措施;对于失信主体,应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获得荣誉等惩戒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同时,要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完善红黑名单制度为了更好地激励守信行为和惩戒失信行为,我们需要完善红黑名单制度。

红名单应包括诚信典型、优秀企业家等守信主体,黑名单应包括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等失信主体。

同时,要明确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对于红名单主体,应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黑名单主体,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通过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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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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