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牡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未来全市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着力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二)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
促进空间布局的均衡,实现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在一定空间协调发展。
(三)主体功能导向的原则。
按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分类指导区域发展,调整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国土资源,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
(五)强化整体性和操作性原则。
建立上下统一协调、各部门密切合作的推进机制和切实可行的空间管制与分类调控措施,保证主体功能区建设顺利推进。
三、规划定位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主要是确定市级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是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实施工程方案》要求,提高市区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针对市区中小学大部分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它防灾要求、存在C级和D 级危房的实际情况,借助全国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有利契机,全面改善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切实保证我市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我市追赶跨越式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摸清全市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的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分年度、分步骤地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工程建设与市区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市区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效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牡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牡政办发〔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16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41号)和《牡丹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分析目前,受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灾害发生规律出现异常,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不可预见性增加,灾害发生规律、损失程度、影响深度和广度出现了新特点。
从灾害发生特点来看,我市中小河流众多、丘陵山地起伏,每年局部气象或地质灾害发生频率非常高。
同时,传统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与防灾减灾职能不断拓展、任务日益加重的要求不相适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灾害的复杂性、强烈的社会关注度不相适应,防灾减灾投入和救灾物资储备与灾害频发性、突发性、重大危害性不相适应,防灾减灾制度建设与依法行政、依法防灾、依法救灾不相适应,基层基础工作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的新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与社会化、市场化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但也应看到,"十三五"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新的机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牡政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园林城(以下简称"三城同创")奋斗目标,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原则,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彻底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实现牡丹江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二、规划目标用3-5年的时间,全面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园林城创建标准要求,使牡丹江市成为东北地区最宜人居的城市之一。
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攻坚达标阶段(2007-2009年)。
创建工作基本达到《"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要求。
第二阶段:自查验收申报阶段(2010年)。
由市政府组织,按国家标准自查、初检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巩固创建成果,2010年年底申报国家级验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3•【字号】牡政办综[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解决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于2009年对我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发现存在“违规扩大开发区规模、违规为部分项目办理土地登记、部分项目土地出让不规范、未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政策、个别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巨大、部分项目规划随意性大,土地低效利用现象突出、基本农田划定不符合标准、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突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管理不规范、容积率调整随意性大,城市规划执行不到位”等10方面问题,我市将进行认真整改,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提出的相关整改要求,加大整改力度,全面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切实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改措施(一)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提高用地效率的整改措施。
我市江南新区规划面积17.1平方公里,17.1平方公里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其中,11.63平方公里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
在该范围内,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未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其余的5.47平方公里系远期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后才可使用,在此范围内未征用土地,无任何项目建设。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牡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水域的保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和规划的各种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湖泡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是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者科研实验基地。
防护绿地,是指在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灾害发生地建设的,一般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绿化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内防风林带等。
湖泡绿地,是指城区范围内现有的湖泡水域沿岸绿地,包括人民公园内水域、阳明公园内水域、牛角湖、青年湖、3号泡、月牙湖、南湖公园内水域、6号泡、7号泡、8号泡。
附属绿地,是指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的绿地,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牡政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牡政告〔2021〕3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修改4件、废止7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20〕4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政策。
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2.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修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2点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第5点修改为"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第8点修改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第10点修改为"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福利【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14]15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13【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5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3日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明补”,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市区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补贴标准热费补贴额(元)=牡市热电联产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一)规定住房使用面积。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系数。
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补贴政策(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或技术职称确定住房面积标准。
(三)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整职务(职称)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职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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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14]31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
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
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实施方案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博览会(以下简称“绿博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的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博览会定于2014年9月26日-2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为做好我市参展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把绿色食品产业上升为全省重大产业发展战略部署,为了培育我市绿色品牌及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绿色食品市场占有率和优质优价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中国绿色有机食品之都”的发展战略,突出展示我市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丰硕成果,塑造“绿色有机食品之都”的品牌形象,我市将精心组织绿色食品企业和相关部门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
二、组织机构
成立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参加绿博会各项筹备工作的组织协调。
组长:刘忻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海华市政府副市长
朱乃振市政府副市长
秘书长:韩加亮市商务局局长
闫海民市农委主任
成员:各县(市)区政府、牡丹江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
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