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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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模板

证据目录模板

证据目录模板引言:在各种法律和商业文件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证据可以帮助我们支持我们的观点,解决争议,并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证据,一个清晰的证据目录模板非常有用。

本文将介绍一个实用的证据目录模板,帮助您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证据。

一、目录结构一个良好的证据目录模板应该具备清晰的目录结构,使得证据可以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组织。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目录结构示例:1. 证据分类一1.1 证据一1.2 证据二1.3 证据三2. 证据分类二2.1 证据一2.2 证据二2.3 证据三3. 证据分类三3.1 证据一3.2 证据二3.3 证据三二、证据分类在证据目录模板中,根据证据的性质和种类,将证据进行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分类示例:1. 书面证据- 合同- 信函- 报告- 研究论文2. 电子证据- 电子邮件- 文字消息- 文件- 多媒体资料3. 口头证据- 证人陈述- 会议记录- 电话录音4. 物证- 文件- 影像资料- 实物根据实际情况,您可以根据需要添加或修改这些分类。

三、证据详细信息除了分类,每个证据条目还应包含详细信息,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证据。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证据详细信息示例:1. 证据名称:简明扼要地描述证据的名称。

2. 证据来源:记录证据的来源,如文件名、作者、发件人等。

3. 证据描述:对证据的内容进行简要描述,包括重要细节和关键信息。

4. 证据日期:记录证据的产生或收集日期。

5. 证据格式:指明证据的格式,如纸质、电子、录音等。

6. 证据存储位置:记录证据的存储位置,如文件夹、数据库、云存储等。

7. 证据关联:记录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或文件的关联性。

通过提供这些详细信息,您可以更方便地查找、分析和引用证据。

四、证据索引为了更好地管理证据,一个证据目录模板还应该包含一个证据索引。

证据索引是根据证据分类和详细信息创建的一个列表,可以帮助您快速定位和访问所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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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摘要:一、中国法学体例概述1.法学体系的定义2.中国法学体例的组成二、中国法学体例的历史发展1.古代法学体系2.近现代法学体系的发展3.当代法学体系的特点三、中国法学体例的主要组成部分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刑法5.经济法6.社会法7.诉讼法四、中国法学体例的实践应用1.立法与法律实施2.法律纠纷解决3.法律制度完善与改革正文:中国法学体例概述中国法学体例是指在中国特有的法律体系结构和法律规范体系。

它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法等。

这些法律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学体例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法学体系以儒家学说为主,强调礼法并重。

近现代以来,随着西方近代法学的传入,中国法学体系开始发生变革,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等为支柱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学体例的特点1.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公民权利;2.强调依法治国,注重法治建设;3.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学体例的主要组成部分1.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保障公民权益。

3.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调整民事关系。

4.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5.经济法:规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保障经济秩序。

6.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7.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法学体例的实践应用1.立法与法律实施: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现实情况,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同时,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2.法律纠纷解决:通过司法、行政、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社会中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中国法学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是指中国法律学科的分类体系和学术体例。

中国法学体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学科目分类:根据中国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科目一般可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

这些学科各自研究法律的不同领域和方面。

2. 法学研究方法:中国法学研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常采用综合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同时,法学研究也注重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

3. 法学论著体例:根据学术出版物的要求和学科特点,法学论著通常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等部分。

引言一般介绍研究背景和目的,正文主要是理论阐述和实证分析,结论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参考文献则列出作者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参考的文献来源。

4. 法学研究组织形式:中国法学研究通常以学术机构和研究团队为主要组织形式,包括高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所、法学会等。

这些机构和团队通常设有学术委员会、学术期刊编辑部等,以组织和推动法学研究工作的进行。

5. 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中国法学学术交流和研究通常通过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两种形式进行。

学术会议是法学领域学者和研究者之间交流研究成果、讨论研究问题的场所,通过演讲、讨论等形式进行。

学术期刊则是法学研究成果发表和传播的主
要渠道,法学领域有很多学术期刊,如《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法院如何进行审查、确定和运用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

证据制
度的完善举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收集,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包括规范取证程序、加强对
证据链的保护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审查,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制度,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交
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合法、不合适的证据,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和客观性。

3. 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种类和证明责任,规范证据的举证和
反驳责任,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

4. 证据运用,规定法院如何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价值进行运用,保证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包括对证人、鉴定人等证据
提供者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损坏或丧失。

以上是我国证据制度完善的一些举措,通过这些举措的实施,
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评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分类制度

评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分类制度

评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分类制度在我国,通常把刑事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证据,它具有直观性。

反之,不是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而是由第一来源的经过传抄、复制或者转述获得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所以它失真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一般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让人信服,根据这一特点,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

但是我国证据立法并不排斥或者限制传来证据在诉讼中应用,因为它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可以用来审查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加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取代原始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它具有明确表示性,能够为人们所知晓,但其中介入了人的因素,所以其客观性往往受到主、客观的影响。

而实物证据是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可以很客观的反映事实,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借用科学技术、特殊设备和专业知识,因此言词证据要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它既包括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也包括能够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相反,则是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不是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结果,而是由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所决定的,区分它们有利于使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全面审查案件。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它不仅能够表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还可以表明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但必须强调的是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和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证据法是指通过调查、搜集、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并加以运用的一门法律科目。

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是指对证据法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法体系,并将其规则化、准则化,最终纳入法律法规之中。

一、证据法的体系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证据法的体系也逐渐成熟。

证据法的体系包括证据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补充和证据保全四个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律师等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搜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证据。

包括自查、授权委托、调查、取证、勘验等程序。

证据收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证据收集不到位,将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不良影响。

2.证据运用证据运用是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效展示证据,以证明自身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提出反驳。

证据运用是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重要性和效果直接影响着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3.证据补充证据补充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阶段还发现缺乏关键性的证据时,可以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补充证据。

当法院认为补充的证据具有重要性且符合法定条件后,可以接受并使用这些证据。

证据补充可以有效填补证据链中的空缺,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4.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或证明自身后需要采取的措施。

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

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适当地推迟或减轻案件的后效性损害,加强证据链的连续性,被广泛运用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

二、证据法的法典化证据法的法典化就是要将证据法规律规范化,并明确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规定。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证据律条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等。

然而,证据法的法典化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证据的种类不尽人意,难以完全包容各种情况下的证明方式和证明内容;二是证明方法和程序不够规范化,究竟应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利用证据,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三是存在一定的监管和制约瓶颈,如何对刻意捏造和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打击。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

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一、证据法的体系近年来,学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证据法不是有关实体法和诉讼法规范的简单拼凑,而是由独特原则和方法支撑而形成的独立法律部门。

但是,对证据法的内在结构体系,尚未有一致的意见。

笔者认为,可以证据法、证据法典和证据法学之间的互动关系方面考察证据法体系的构建。

这三者的体系存在一定的呼应,但不存在对关系。

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证据法体系的构建:(一)总则和分则。

总则是普遍适用于各个证明领域的一般证据法规范,包括:1.证据法的基本概念,例如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推定、司法认知等。

2.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

3.证据规则,即有关区分定案证据和证据材料标准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关证据证明大小的采信规则,以及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规则。

4.证明规则,即有关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适用的一般性规则。

分则是仅适用于特定证明领域的特殊证据法规范,包括:1.刑事证据法。

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职权原则,被告人陈述规则,有关刑事证明对象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2.民事证据法,包括当事人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自认规则,有关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法院取证、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3.行政证据法,包括审查性原则、案卷的排他性原则,现场笔录规则,有关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规则。

(二)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

鉴于证据法的复杂性,理解证据法体系还需要另一个角度,即将证据法分为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具体而言:1.核心领域。

是指能够凸现证据法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主要是上文所说的证据法总则。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我国法律在保障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法律范本的基本组成和架构,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

一、目录一个法律范本通常以目录开始,目录清晰地列出了法律文本中各个章节和条款的序号和名称,有助于读者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目录的编排一般遵循从大到小、从总到分的逻辑顺序。

二、引言和前言部分引言和前言部分用于对法律的目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

这部分通常包含法律的颁布时间、颁布机构以及修订的原因等信息。

引言和前言的撰写对于读者理解法律的背景和重要性至关重要。

三、正文正文是我国法律范本的核心部分,包括了法律的各种规定和条款。

正文应该清晰明确,条理分明,确保法律的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在正文中,法律常常会被分为章节和条款,章节对应较大的主题,而条款对应章节下的具体规定。

这种分章节和条款的方式使得法律具有了系统性和层次感。

四、附则附则部分包括了一些与法律范本相关的附加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惩罚条款、授权机构或个人的职责、特殊情况下的执行程序等内容。

附则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补充和完善法律的执行细则,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五、附件部分法律范本可能会包含一些附件,用于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法律的相关内容。

附件通常是具体的表格、样式以及标准等。

它们与正文紧密相关,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辅助材料和指导。

六、执法明确性的要求在法律范本的编写过程中,也要注重执法明确性的要求。

执法明确性意味着法律文本中的规定应该具有明确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以确保法律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执法明确性是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重要保障。

七、修订和变更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范本通常会进行修订和变更。

修订和变更的过程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并确保对修订和变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告知,以便公众和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遵守更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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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内容提要: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在内容体系结构上的模式论,认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单独立法,但是不宜采用英美国家的“规则模式论”,而应当采用“原则—制度—规则—模式论”。

在此基础上,本文构想了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所应包含的主要内容,认为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应当由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证据原则、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和证据规则组成。

本文还就证据规则进行了分类化探索。

主题词:证据立法立法模式证据制度证据规则一、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设定“模式论”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论,比如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等等,甚至在司法模式内部,还有所谓举证模式、鉴定模式、证人作证模式等等分支性模式。

无疑,模式论是比较研究下的产物,没有比较的研究法学和法律现象的视角和目光,就不可能有各种层面和各种范围的法律模式论。

“模式论”被运用的结果就是比较、借鉴和取舍。

它既可以在某一法律现象开始萌发的起点上使用,也可以在某个法律现象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被加以运用。

后者比如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模式论,可以说是一种老牌的模式论了,各个国家都在研究,我国现在研究得也是方兴未艾。

前者比如我们这里提及的所谓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论。

证据立法模式论在我国的提出可以说是一个开端性的理论范畴,至今尚无学者提出可以成为雏形的模式论。

而这个问题是我国证据立法应当首先解决并明确给出答案的重大理论问题。

证据立法的模式论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很早就提出来的证据法学研究课题,英美证据法学理论沿革的一个核心线索可以说就是证据立法的模式论问题。

无论是边沁还是威格摩尔等等,他们所关心的主要证据法学理论问题即是证据立法应当采取何种模式来建构。

关键的分歧在于,是应当以证据原则为证据立法的主要内容呢,还是以证据规则为证据立法的主要内容?这是典型的证据立法模式问题。

我国证据立法也应首先回答这个问题。

“模式”(model)一词有两个基本的语义。

一是指一个简单的事物与另一个复杂的事物在结构上和关系上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可以用简单的事物来解释复杂的事物。

这种意义上的模式带有类比的含义,比如,庞德把社会的复杂系统看作是个工程,就是把工程这个事物比作为社会这个事物,前者便为后者的模式。

另一层含义是指简化了的形式或要素、元素,或者说是指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

这种意义上的模式是由部分和整体两部分构成的,整体为部分之和,对整体的评价是由对部分的评论来取代的。

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立法的模式是在后一层意义上使用模式一词的。

可见,所谓证据立法的模式就是在相对抽象的意义上构设或型构证据法的结构和内容。

证据立法的模式论的具体分析必须奠定在法的模式论的哲学基础上。

法的模式论是法理学中的一个传统问题。

①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法的模式论主要有三种:一是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二是规则模式论,三是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是由美国著名社会法学派人物庞德提出来的。

这是法的第一个典型模式。

庞德认为,任何一个法都应当有三种成分构成:这就是技术成分、理想成分和律令成分。

所谓技术成分,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和方法。

这一点是两大法系国家立法模式的主要差异。

所谓理想成分,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

它回答的问题是,特定的社会秩序应当是什么,通过法律对社会实行控制的目标是什么等等。

在对新奇案件的解决中,往往需要借助立法中的理想成分。

所以,立法中的理想成分成为对法律原则进行选择和判断的基础性因素。

所谓律令成分,它主要是指规则,但同时还包括原则、概念、标准及学说等等因素。

规则是指对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具体后果的各种律令。

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

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

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一种行为尺度。

庞德还认为,学说也是律令成分。

技术、理想和律令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律令从发展和适用它们的技术中获得全部生命;技术从法的理想得到其精神和方向;律令从理想中得到其形式和内容。

第二个法的典型模式为“规则模式论”。

规则模式论是新分析法学派提出来的法律模式。

其现代的代表人物是哈特。

哈特在批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模式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该规则模式。

哈特认为,法是一个规则体系。

这个规则是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

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

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通过言论和行动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或修改旧的规则,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决定这些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实施。

由于次要规则主要是授予权利,所以这些规则又称为“授予权利的规则”。

哈特这个规则模式论显然与奥斯丁的命令模式论有了区别。

法的第三种典型的模式理论是由德沃金提出来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

德沃金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实践的典型运行模式并不是实证主义的法律模式理论,而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个主要因素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模式。

根据这个模式论,原则和政策相对于规则而言乃处在同一个抽象的层次。

但是,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来说,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特点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保护或促成问题。

而原则是有关个人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

与之不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许多方面是有区别的。

规则是具体的,它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但法律原则在适用时具有灵活性。

原则与原则之间会发生冲突,此时,应比较各项原则的相对分量。

规则与规则之间并无所谓重要或不重要的区别问题。

对规则的比较,应在规则外寻求标准,规则本身并不昭示何种标准可以评价它的重要性程度。

以上三种法的模式实质上分别代表了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以及新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

正如这些法学派别皆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因而不可能尽善尽美一样,这三种法的模式事实上也各有缺点和优点。

庞德的模式论把法律理想视为法律的要素,则有助于克服执法和司法中的概念主义、条文主义或教条主义,增强法的弹性或灵活性,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要和各类形式的案件审判。

但是,这种模式运行得不好,可能会导致法与非法的界限的混淆,使法失去确定性,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宽泛化大开方便之门。

哈特的规则模式论则强调了法的逻辑结构和确定性,但是它把法看作是一个封闭式的体系,容易使执法和司法走上法律条文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极端。

德沃金的模式论具有庞德模式论的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它将政策看作是法律模式的一个因素,则未必无可斟酌之处。

可见,以上三种模式皆有其不足之处。

为了克服这种不足,我国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试图取代以上三种模式的新模式论,此即“规则、原则、概念模式”。

②笔者原则上赞同这种立法模式。

但是,这个立法模式反映到我国证据立法中来,应当再增加一些因素,或者说,需要对规则和原则作出广义或细化的解释。

具体言之,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由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基本原则、证据概念、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及证据规则组成。

二、我国证据立法的内容体系与结构前已言之,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由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基本原则、证据概念、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及证据规则组成。

这些方面应当成为我国证据立法的内容框架。

对于这些内容框架中的具体含义及表现,我国学理界尚未展开讨论。

笔者这里始作初次构想,以作抛砖引玉之论,希望能以此为中心展开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具体内容的研讨。

③(一)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民事证据立法应当有它的指导思想这是我国部门立法的一个必备内容,反映了我国立法思维的演绎性质。

民事诉讼立法也有其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可为民事证据立法借鉴,同时二者也应当保持一致。

当然,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可以更具体一点,也可以有若干条予以表现,而不必以一条概之。

按我的设想,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可以包括这样几个内容:第一,以宪法为根据。

宪法中的有关内容自然成为证据立法的基本准则,同时宪法中的有些条款也可在证据立法中予以重述或重申。

第二,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需求为标尺,尊重诉讼规律,借鉴外国法制,尽量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第三,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利用证据立法的本土资源,充分总结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各种有益经验和作法。

这一点,对我国证据立法来说尤为重要。

我国证据立法所处的历史背景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相对成熟的阶段。

证据立法只是司法实践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后所出现的自然与必然产物。

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是典型的实践立法或法官立法。

理论研究者只是对呼之欲出的证据法予以适当的推动而已。

所以,证据立法的理论研究范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应当包括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和提炼。

第四,证据立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证据立法应当负有结束政出多门、证据规范地方化、司法割据化等现象的使命。

司法统一是证据立法的题中之义。

当然,司法统一化也是证据立法的内在动因和实践原因之一。

此外,证据立法还应当强调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同时强化它的可操作性。

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本身也是其系统性和完整性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我们尤其要强调民事证据立法和尊重中国国情的关系问题。

证据立法无疑要有国际目光,要有前瞻性,要乘这个机会把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同国际上先进发达的、行之有效的证据制度挂起钩来。

但证据法的实施毕竟要在中国的土壤上进行。

为了使之行之有效,真正发挥作用,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和把握就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个方面,我认为有这样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素质问题。

证据立法中所确立的内容主要是由法官、律师和平民百姓来使用的。

所以,我国的证据立法就不可能象专门写给专家看的有些外国立法例那样充满了专业性、费解性、索隐性术语。

通俗易懂应当是它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尤为重要的是,证据立法中所设立的一些制度,还要看我国法官、律师和平民百姓是否能够恰当使用。

比如,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心证或自由衡量制度,就存在一个我国的法官能否恰当使用的问题,存在一个使用它会不会导致滥用裁量权的问题。

第二,关于本人诉讼主义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本人诉讼主义。

但是,在将来的证据立法或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要不要有选择地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主义,比如说,在二审中、再审中及重大的一审案件中是否可以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主义,目前尚不可知。

然而,这种立法例的选择却是同现在考虑的证据立法中的某些制度甚至是重大制度及程序是联系在一起的。

比如,举证时效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尤其是证据发现和调查制度等等。

在这些方面,有律师代理和无律师代理,其表现形式和表现的力度都是不尽相同的。

第三,调解式诉讼程序与审判式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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