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银行分行贷审会议事规则

ⅩⅩ银行分行贷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审查审议工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是信贷项目的审议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项目起智力支持、信息支撑和权力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委通过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对信贷项目进行民主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行使民主表决的权利。
审议和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意见、记名投票、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贷审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
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不担任贷审委委员。
第六条贷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暂空缺),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行领导担任。
贷审委其余委员均为个人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贷审委会议,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出席。
第七条贷审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行党委决定;贷审委个人委员主要由计划信贷、客户业务、财会信息等相关部门推荐,人员不够时,也可从其他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行党委批准确定。
第八条贷审委个人委员须从事信贷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贷审委员人数原则上为10人(含)以上。
第三章贷审委职责第十条贷审委主要职责:(一)审查审议信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总行有关规定;(二)审查审议信贷项目办理是否符合操作流程,是否与信贷授权有关规定相符;(三)审查审议信贷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四)审查审议信贷项目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五)负责指导贷审委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贷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贷审办”),是贷审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办主任和副主任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贷审办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贷审会的筹备工作;(二)负责贷审会的记录工作;(三)负责对贷审会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和公布工作;(四)负责有权审批人和贷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 号)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豫农信贷〔2005〕8 号)等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款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小组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
贷款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小组会议(简称“贷管会”,下同)通过全体委员 (成员) 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管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ⅩⅩ农村信用社成立各级贷款管理组织: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下同)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联社”,下同)成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和农村信用社成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
各级贷管委(组)主任委员(组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 (或者副组长) 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担任;贷管委委员原则上不少于 7 人,由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和具有信贷管理或者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贷管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5 人,由市办、农村信用社的相关部门(岗)人员和具有信贷管理或者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贷管委 (组) 下设办公室 (简称“贷管办”,下同),在贷管委 (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信贷业务资料的审查、上报和贷管会会务及日常工作。
贷管办设在信贷管理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兼任贷管办主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贷管委委员、贷管组成员(简称“贷管委(组)委员(成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一) 对经贷管会审议(咨询)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二) 对提交贷管会审议(咨询)的事项发表意见;(三) 对改进贷管会工作提出建议;(四) 对贷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五) 对经贷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审会运作程序,有效提高贷审会防范风险和化解大额信用风险的水平,促进本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信贷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行章程、相关制度,以及《银监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审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本行行长室领导下的信贷业务经营决策的议事机构,对全辖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本行行长对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的信贷决策负总责,贷审会主任委员负直接决策责任。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事项。
(二)依据相关制度和调查论证结果对自然人、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确定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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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职责,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银行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客户受益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信贷审批、信贷管理、信贷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工作。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信贷人员组成。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的标准、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贷风险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行信贷审批决策机制,提高信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规及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则为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本行专门设立负责全行授信及信贷相关业务的审议决策机构,为行领导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意见,同时实现对有权审批人的权力制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信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审批部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信审会委员由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五条部门委员由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担任,部门委员为固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部门委员可由部门中层副职或部门唯一指定人员参会。
第六条专家委员从本行具备信贷从业、风险管理等工作经验人员中产生,由授信审批部通过对行内人员履历筛选,提交主任委员审定后在行内建立专家委员名单库。
其中入专家委员名单库的要求: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银行或相关从业经历6年以上,信贷或相关岗位1/ 12(对公、零售、风险、法规、计财等)工作3年以上,熟悉经济和金融政策,对信贷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有深入认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财务或法律知识基础,风险意识和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
第八条信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作为信审会常设机构,负责信审会的会议组织和日常工作,信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信审会职责。
信审会通过集合不同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专家委员集体审议,从信用、合规等多角度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全行信贷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机构。
(一)审议超经营机构、授信审批部负责人转授权的个人授信金额超过500万、对公授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信贷业务。
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对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一、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一)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二)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三)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五)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六)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
二、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一)、资格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基本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3、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审批工作,提高信用审批质量,保证信贷资产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成与职责第一条组成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银行总行信用工作的决策机构,由信贷业务部门主管和各个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总数5人以上,其中外部非行内人员不超过3人。
第二条职责1、审议和决定总行授信、担保及解除担保、非融资性授信权限等事项。
2、经营单位信用额度及个人信用额度的审批权的管理、执行和监督。
3、承担总行授信、固化融资、优惠策略的创新与设计、以及信贷本部业务经营等高层决策。
4、制定并优化总行信贷授权法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协调各项业务开展。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一条办理工作程序1、信用审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由主办业务部门初步审核并汇总申请意见,递交信用审批部门办理。
2、信用审批部门对递交的信用审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批意见,并进行初审。
3、信用审批部门将审批意见及初审结果,递交信用审批委员会决策。
4、委员会对信用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意见及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决策,生成授信合同并签订。
第二条决策程序1、提案:审批部门根据授信需求,提出授信审批的提案,提案中应包括有关授信管理的方案。
2、审批: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宣传、披露、问询、审核等工作。
3、决策:委员会依据审批意见及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决定。
4、通知:委员会负责将决定通知审批部门和授信方。
第三条审批原则1、审慎性原则:审查授信申请时,在遵守国家法规、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关联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应根据借款方的经营情况及历史及当前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其信用风险,审慎把握授信申请。
2、独立性原则: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应独立、客观,排除个人恩怨、财物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保障银行安全、稳健和制度公正为前提和基础。
3、透明性原则:委员会应将决策的原因、决策过程、人员投票数量和分布、决策结果、决策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等信息纳入存档,便于审计、监管机构的监督及对外公示。
贷审会议事规则1

**农商行信贷业务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信贷业务审批工程程序,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审批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待审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农商行信贷业务审批实行分级集体审批审批制度。
第三条分级集体审批是根据**农商行机构设置情况分级设立贷款审批机构,有其审批机构成员集体审批信贷业务,基层行社设立贷款审批小组,总行和四个一级支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审批是指**农商行授权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审批信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四条总行贷审会职责(一)集体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及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及事项;(三)指导和协调各级支行贷款审批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总行贷审会审议范围(一)审批超过授权支行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二)审批**农商行制定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政策制度、操作规程、文件通知等;(三)审议经贷审会讨论通过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情况;(四)其他需要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
第三章贷审会组织机构第六条**农商行总行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贷审会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总行贷审会应由5-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
第七条信贷部门负责人、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不作为贷审会成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没有表决权,董事长视情况可列席参加总行贷审会。
第四章贷款审查提交第八条**农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受理的信贷业务依规进行独立审查。
**农商行对信贷管理部在受理、审查环节,授予以下权利:(一)对受理的信贷业务,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受理或直接作退回处理:1.资料不齐,整理不规范;2.客户属国家限制性行业;3.跨区域信贷业务,贷款用途超过经营范围或违法违规;4.项目贷款客户未取得有权部门批复、环评报告、项目可行性,未要求进行内外部评审;5.客户或担保单位未取得农商行评级授信,或评级未达到农商行准入标准的;客户或担保单位评级授信过期,用信超过最高授信的;6.客户或担保单位存在违约等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抵押物权属不清、存在重大瑕疵的;7.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信贷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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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
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第四条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
贷审会决议否决或不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续议的决策。
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第二章贷审会组织
第五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
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第六条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
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
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
分行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分行行长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
事业部二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各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为同时为本级贷审会委员,
其他委员由贷审会主任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贷审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授信评审(风险管理)部门,各级授信评审(风险管理)部门作为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贷审会秘书长处理贷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各级贷审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备中高级经济师、会计师职称或律师资格。
(二)银行工作6年以上,授信工作(含信贷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信贷评估、信贷管理等)3年以上。
第十条各级贷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项目咨询后援,辅助贷审会决策,复杂授信项目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
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项目,贷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资格由贷审会主任负责筛选,报贷审会同意后,与专家或中介机构建立紧密或松散型的合作关系。
事业部、分行外聘的专家及咨询机构应报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贷审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总行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全行范围内适用的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
评审标准和调查标准。
(二)审议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事业部和分行授权的重组贷款和以保全资产或清收本息为目的的授信业务和债务转移项目。
(三)审议超出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事业部和分行授权且具有以下特征的客户的续授信、展期、借新还旧等授信业务:
1、已有授信已逾期、或尚欠息;
2、五级分类为“关注类”以下(含);
3、纳入我行红色预警客户名单。
(四)审议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我行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
(五)审议事业部和分行申请仲裁的授信业务。
(六)审议本级评审监督异议项目。
(七)审议总行贷审会主任认为需要上会审议的项目。
(八)审议需再经总行贷审会审议的授信方案变更。
(九)审议外聘专家和中介机构资格。
(十)审议其他需总行贷审会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区域贷审会和事业部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区域和事业部授信政策。
(二)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和事业部风险总监权限内的风险复杂项目。
(三)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风险总监权限内终审项目的的复议事项。
(四)审议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风险总监
权限的授信业务。
(五)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总部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上会的项目(不得超过审批总数量的10%)。
(六)审议本级评审监督异议项目。
(七)审议需再经区域贷审会和事业部贷审会审议的授信方案变更。
(八)审议外聘专家和中介机构资格。
(九)审议其他需要贷审会审议事项。
事业部贷审会适应上述第二款中的“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事业部风险总监制定后报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批准或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区域贷审会适应上述第二款中的“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分行贷审会和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分行授信政策
(二)审议需要上会的风险复杂项目。
分行贷审会适用第二款“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适用第二款“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事业部风险总监确定。
第四章贷审会主任、秘书长、委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贷审会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贷审会会议,决定会议组成人员、审议事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