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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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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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我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拟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我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我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办机构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各支行(部)、管理部等经总行授权的机构。

第七条我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我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上述(一)至(四)项指标,如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时,依照特殊要求执行。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体系第八条我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及授信后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依照相互制约原则,各经办机构承担信贷业务的调查和授信后管理工作;总行授信审查部门承担授信业务审查工作;总行信用风险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工作;总行放款审核部门承担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授信后监管工作。

第十条实行信审会制度。

信审会是信贷业务的决策机构,审议需经信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

信审会实行集体决议、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系统的管理,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担保、贴现、信用卡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信贷风险。

(三)效率优先原则: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信贷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职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设立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业务的决策、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信贷管理委员会下设信贷管理部,负责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和回收;(三)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四)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信贷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信贷业务的开展,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估;(二)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和回收;(三)负责信贷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四)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五)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和拓展。

第三章信贷业务流程第八条信贷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准入:对客户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客户符合信贷条件;(二)信贷调查: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三)信贷审批:对信贷申请进行审批,确定信贷额度、利率和期限;(四)信贷发放:办理信贷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手续;(五)信贷回收:负责贷款的回收、催收和清收工作;(六)信贷档案管理:对信贷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模版

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模版

xx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信贷制度管理,保证信贷制度协调统一,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基本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信贷制度,是指x银行制定的用于规范信贷业务经营及管理、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包括信贷政策。

第三条信贷制度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协调、风控优先、适时完善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与形式第四条信贷制度按形式不同划分为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

总行可以制定各类信贷制度,一级分行可以制定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和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制度。

第五条信贷制度按照内容不同划分为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和信贷产品管理制度三个层次。

基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主要采用基本制度、基本规程等形式。

综合管理制度是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但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信用的制度,主要采用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形式。

信贷产品管理制度是规范直接向客户提供信用产品的管理行为的制度,主要采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形式。

第六条信贷制度应当采用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的形式。

情况紧急或仅需对原制度规定做出局部调整的,可以采用通知、意见、批复、会议纪要、转发文等形式作为规范性信贷制度的修改或补充,其内容应及时在修订或新设相关制度时予以吸收并体现在规范的信贷制度中。

第三章内容及表述第七条信贷制度应内容明确、逻辑严密、结构完整,对所规范的事项做出全面、准确的规定,并与其他制度协调一致。

第八条信贷制度正文应当使用条文排列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内容较为复杂的,可以设置编、章、节。

第九条信贷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实体内容、生效时间等。

必要时,应对有关概念和术语做出解释。

基本制度主要对信贷管理体系及机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流程等做出规定。

银行信贷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信贷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信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及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审慎审批原则;(四)高效服务原则;(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第四条信贷业务流程分为以下环节:(一)客户营销;(二)客户调查;(三)信贷审批;(四)贷款发放;(五)贷款回收;(六)贷后管理。

第五条客户营销:(一)信贷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市场,挖掘客户需求,拓展信贷业务;(二)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三)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六条客户调查:(一)信贷工作人员应按照信贷调查规定,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二)调查过程中,应注重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风险及时报告。

第七条信贷审批:(一)信贷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信贷审批规定,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二)审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三)审批结果应明确、具体、合规。

第八条贷款发放:(一)信贷工作人员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将贷款发放给客户;(二)贷款发放过程中,应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九条贷款回收:(一)信贷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贷款回收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按期回收;(二)对逾期贷款,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收回。

第十条贷后管理:(一)信贷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客户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信贷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信贷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指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风险;(二)市场风险:指市场波动导致贷款价值下降的风险;(三)操作风险:指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因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的风险。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职责,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银行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客户受益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信贷审批、信贷管理、信贷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工作。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信贷人员组成。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的标准、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贷风险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和单位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银行信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信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确保信贷业务合规开展;(二)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真实了解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和信用状况;(三)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合理控制信贷风险;(四)签订信贷合同,明确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和义务;(五)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六)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风险;(七)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信贷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五条本银行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信贷管理制度;(二)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四)组织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五)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六)组织信贷培训和宣传;(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本机构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

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二)提交信贷申请材料;(三)签订信贷合同;(四)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五)进行信贷风险识别和报告;(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银行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查和审批工作。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信贷申请材料,评估信贷风险;(二)审批信贷业务;(三)确定信贷额度和期限;(四)制定信贷还款计划;(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调查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信贷,应当向本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信贷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三)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四)信贷用途说明和相关合同;(五)还款计划和保证措施;(六)本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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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企业信贷管理,规范小企业信贷业务,提高小企业信贷管理水平,维护小企业及银行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和范围
1、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小企业信贷管理。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各个阶段。

第三条技术支持
银行加强技术、信息支持,全面推进小企业信贷的风险管理。

第四条风险控制
银行严格管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确保小企业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信息披露
银行应当及时向小企业披露与贷款有关的信息,保障小企业享有权益,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第六条条款变动
如银行需修改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应当在营业场所中明确标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修改。

第七条监管机构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保障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合规性。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八条风险管理流程
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包括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审核、审批、放款、担保、管理等各个环节。

银行应当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信用状况进行全
面客观的评估,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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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行为,实施信贷全面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本行制定信贷政策、实施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实施本制度,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流程控制、职责明确、规范操作、权责分明”的要求。

本行从事信贷管理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信贷工作人员,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本行其他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履职。

第五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坚持以服务“三农”为立行宗旨,以防范信贷风险为重点,以实现“双赢”为目标,有效地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信贷业务操作必须坚持合法、合规、按程序和有利于保障客户、股东、员工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风险管理流程控制制度。

坚持以“审贷分离”为基本原则,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把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各环节融入于信贷调查、评审(审查、审批)、发放、收回等各环节之中,明确各岗位、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尽责要求,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总行设立业务管理部门,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

总行对各分支机构实施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

建立客户经理制。

总行下属各支行(包括营销部)设立客户经理,负责本单位信贷业务的市场开发、产品营销和日常管理。

客户经理在业务上接受本机构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的指导与管理,在信贷管理中负责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同时接受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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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符合国家的信贷货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三者不平衡时,要充分考虑防范信贷风险和本行长远利益。

第三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贷款、承兑、贴现等业务)的总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营行是指各支行;管理行是指总部;信贷人员是指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总部和支行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不同管理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和审贷委员会。

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对所分管信贷业务的审查;授信管理部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并负责对各类信贷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资产保全部负责对划总部管理的不良贷款和对已确权的抵债资产的盘活、重组、处置和管理;审贷委员会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八条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信贷管理科、授信评审科和审贷小组。

信贷管理科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调查,信贷业务的初审和审批后管理;授信评审科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复审、对信贷业务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审贷小组负责对支行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九条实行审贷委员会制度。

支行审贷小组由支行授信评审科负责人、信贷
管理科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审贷小组组长,审贷小组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不能办理或上报,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行长有一票否决权。

总部审贷委员会由本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及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贷会召集人,对审贷会未通过的信贷业务不得办理,行长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总部对支行、总部对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信贷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在内的有限授权,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超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审议审批。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备案制度。

支行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向总部有权审批人和相关部门备案,总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

在信贷业务办理中,设立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岗、审查岗、审议审批岗等,各岗位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从事特殊行业或业务的应当持有由有权国家机关、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客户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帐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认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经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资质证、排污许可证等;
(七)除自然人外,需有符合比例规定的资本金和规定的资产负债率;
(八)申请承兑业务,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可靠的承付资金来源;
(九)申请票据贴现。

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税票;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对信贷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是本行对客户实行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对应授信客户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信用等级评定是对客户办理信贷业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本行客户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AA+、AA、A+、A、B、C 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企业经营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xx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净资产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本行对其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

年度内本行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本行内部掌握;集团额度授信是本行对集团客户进行客户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并将授信额度在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经办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各项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实行循环额度贷款管理。

循环额度贷款是本行向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该额度,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条贷款是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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