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监测、评价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评价、干预及整改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评价、干预及整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下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处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药学部、感染控制管理科和检验科作为抗菌药物管理日常监测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按要求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1.药学部对抗菌药物用量实施动态监测,每月对医院各科室各类抗菌药物使用量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每月公布一次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每月对抗菌药物使用量前10名医师和前3名科室进行排名,并对其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和公示。
药学部每月监测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率、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率、三联药物使用情况,并报告管理小组。
2.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科每月检查各科室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临床各级医师按病情需要及早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检查结果计入科室绩效考核。
每半年公布一次医院耐药菌监测报告、医院感染监测报告。
每月统计I类切口抗菌药物的使用率、使用合理性,并报告管理小组。
3.检验科负责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每年总结分析病原耐药性监测数据并在院网公示,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临床各科室。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考虑经验性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抗菌药物是一类可以杀灭或抑制细菌生长和繁殖的药物,对于很多感染性疾病的治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使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耐药菌株,使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变得十分重要。
下面将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展开讨论。
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抗菌药物使用指南:在医疗机构中,应该制定并执行抗菌药物使用指南,明确各类感染的治疗原则和相应的抗菌药物选择。
这样既可以确保患者得到恰当的抗菌治疗,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2.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对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包括给药途径、使用时间、剂量等方面的数据记录。
通过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可以评估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和使用偏向,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当使用。
3.抗菌药物耐药监测:对医疗机构内细菌的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包括细菌耐药率、耐药谱变化等指标。
通过耐药监测,可以了解细菌的耐药情况,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耐药菌株的传播和蔓延。
4.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对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后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与评价。
不良反应的监测可以帮助医务人员掌握抗菌药物的安全性,引起重视并及时处理不良反应。
5.抗菌药物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关于抗菌药物的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和水平。
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抗菌药物的分类、作用机制、不同细菌感染的合理使用原则等。
6.抗菌药物使用评估与反馈: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对合理使用的医务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综上所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对于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耐药菌株的出现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管理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价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安全、经济地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科、感染科、药剂科、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等部门组成,负责全院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价工作。
2.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临床科室主任、药师、感染性疾病专家等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监督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情况,对重大抗菌药物使用问题进行决策。
三、监测与评价内容1.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监测: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用量、使用频率、用药时间、给药方式等,以及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情况。
2.细菌耐药监测:定期收集和分析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供的细菌耐药数据,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抗菌药物临床疗效评价:根据临床病例、病历资料等,评价抗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包括感染控制情况、不良反应发生率、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等。
4.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和分析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对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或严重的抗菌药物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采取措施。
四、监测与评价方法1.采用电子病历系统、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收集和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数据,实现抗菌药物使用的实时监控。
2.定期组织临床药师、感染性疾病专家等对细菌耐药情况进行分析,发布细菌耐药预警信息。
3.定期组织临床医师、药师、微生物技术人员等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4.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五、管理与监督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向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2.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报告进行审议,制定和修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对重大抗菌药物使用问题进行决策。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抗菌药物的范围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组织管理1.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四、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五、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六、分级管理原则抗菌药物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分级管理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 各科室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3. 医疗机构应当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反馈意见。
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系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制度,对抗菌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进行评价,为临床合理应用提供依据。
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减少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和细菌耐药性的发生,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原则:本制度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和评价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与管理2.1 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部门、药学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微生物科、护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
2.2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1)制定和修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2)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3)定期分析、评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建立和维护细菌耐药监测数据库,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5)组织抗菌药物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抗菌药物的采购与供应3.1 抗菌药物采购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选择具有合格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2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应根据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安全性、价格等因素进行制定,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3.3 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四、抗菌药物的处方与调剂4.1 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菌、药物敏感性等因素合理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4.2 药师应认真审核抗菌药物处方,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并进行调剂。
4.3 药师应对患者进行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导和教育,提高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五、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与监测5.1 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指南,根据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进行选择。
5.2 临床医师应定期评估抗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5.3 医院应建立细菌耐药监测体系,定期收集、分析细菌耐药数据,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抗菌药物治疗指南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治疗指南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1. 背景抗菌药物是治疗细菌感染的关键药物,然而,由于滥用和不当使用,细菌对抗菌药物的耐药性逐渐增加,导致治疗效果下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抗菌药物治疗指南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目标2.1 确立合理的抗菌药物使用指南,使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中能够根据患者情况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2.2 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纠正,提高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
2.3 评价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成功率。
3. 管理、监测与评价流程3.1 制定抗菌药物使用指南:由专家组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制定科学、规范的抗菌药物使用指南。
指南应涵盖常见感染病种、各种感染部位及不同人群的抗菌药物选择原则。
3.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系统,包括抗菌药物的使用频率、种类、剂量以及治疗标准等数据。
监测结果将定期报送给相关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
3.3 评价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治疗效果评价系统,收集患者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
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成功率。
4. 目标实现措施4.1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培训,提高其对抗菌药物治疗的认识和理解。
4.2 宣传抗菌药物正确使用知识:加大对公众和患者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抗菌药物正确使用的认识,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4.3 强化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5. 预期效果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抗菌药物治疗指南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降低细菌耐药性风险。
- 提高抗菌药物治疗的准确性和成功率,促进患者康复。
- 优化抗菌药物的使用资源,降低医疗成本。
6. 结论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抗菌药物治疗指南管理、监测与评价制度对于提高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抗菌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抗菌药物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使用、监测、评价、培训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规范的原则,保障患者用药权益。
第四条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实行责任制,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抗菌药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应当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第六条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医疗、药学、感染性疾病、微生物检验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七条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抗菌药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采购管理制度,实行招标采购、阳光采购,确保抗菌药物质量。
第九条抗菌药物采购应当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采购具有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抗菌药物。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采购记录制度,记录抗菌药物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应商等信息。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抗菌药物应当分类储存,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储存记录制度,记录抗菌药物的入库、出库、库存等信息。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第十五条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第十六条护士在执行抗菌药物医嘱时,应当严格遵循处方要求,确保用药安全。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制度,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评价制度,定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促进合理用药。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评价、干预及整改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评价、干预及整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菌药物治疗水平,促进药物合理使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监测、评价、干预及整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降低细菌耐药风险,提高医疗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感染科、临床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医务科为牵头部门。
第六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二)监督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监测、评价、干预及整改等工作;(三)定期分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四)制定和调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五)组织抗菌药物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六)协调解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第七条设立抗菌药物监测小组,负责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八条抗菌药物监测小组职责:(一)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二)定期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率、使用强度、耐药率等指标;(三)评估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四)撰写监测报告,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汇报。
第九条临床科室应配合监测小组的工作,及时提供抗菌药物使用等相关数据,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用药方案。
第四章干预与整改第十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指导临床科室改进。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干预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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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监测、评价制度
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我院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
三、严格控制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六、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七、抗菌药物应当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
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八、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品采购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每半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我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
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临床医师、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分别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我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我院医务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①《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
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③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④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⑤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十二、全院各个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十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级抗菌药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等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十四、严格控制门急诊及住院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
例,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20%;急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4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60%。
十五、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全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十六、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十七、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2) 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3) 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十八、建立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十九、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如抗菌药物分级权限管理等)。
二十、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2) 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3) 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
(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
(5) 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
二十一、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我院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医院
*****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