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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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浅议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2017年2期总第839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资源配置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国有企业调整自己的经济格局非常重要,能够更好的分配国有企业的资源,因此,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也非常有价值。

通过对有关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了国有企业的相关财务负责人,在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时显得比较困惑。

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专门针对这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演变过程在我国最初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关的政策是《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颁布都是在1979年,由财政部颁布的,它们对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有偿划转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无偿划转做了详细的说明。

在这两个文件出台以后,在一段时间里,很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在那个阶段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都不好的国有企业,很多都跟发展较好的国有企业以无偿划转的形式进行了重组,这也大大的解决了当时国有企业面临的很多问题,实现了由强带弱的目的。

在以上两个文件颁布后,接下来再颁布政策就是1990年的《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这个文件是国资局颁布的。

之后,1999年9月27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这个文件是由财政部颁布的。

这两个文件主要是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具体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是由经贸委和财政部一起于2001年颁布的,该文件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的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于2003年进行改革,国家专门成立了国资委,国资委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国有资产,从此以后,国家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再是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对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其根本就是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重新分配。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财产形式存在的资产,相当于从国家所有者转移到其他受益者手中。

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原国有资产实体将不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被划转的资产将由其他主体使用和支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纳税义务,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都有附加条件的,如资产项目要达到确定标准,例如企业的资产总额要满足一定的额度和年平均雇员人数要在一定人数以上。

对于接受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企业,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将需要承担相关的纳税义务。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

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划转,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增值部分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仅当土地使用权由国家、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划转时,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土地使用权不应该纳税土地增值税的。

最后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国家财政部门核准的各种合同、单据和权利转让等行为所征收的税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收是以合同金额为依据的,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涉及合同金额,因此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不应该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会引发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对于涉及土地的无偿划转,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下的无偿划转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相关主体应该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具有一定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社会、国际关系等目的的一种行为。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涉及税收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属于免征增值税对象,但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资产的初始纳税义务未履行完毕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未按规定缴纳等情况,就不属于免征范围。

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过程中,相关单位需要仔细了解政策法规,确保符合免税条件,避免因为不合规而产生税务风险。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象,但是对于因划转资产而产生的收入,可能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单位需要考虑到划转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遵循税法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纳税,并根据具体情况履行税收申报、缴纳义务。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还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在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可能会触发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而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受让方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可能需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时,需要注意是否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进行准确的核算和缴纳。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单位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税法政策,确保符合免税的条件,遵循税收申报、缴纳等义务,规避税务风险。

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税收的公平和稳定。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有资产的改革与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成为了热门话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出资将国有资产划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不取得相应的价款或股权。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涉税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税收的主要问题包括资产评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首先是资产评估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实际的交易金额,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难以确定,这就给资产评估带来了困难。

如果评估价值过高,企业将面临更高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如果评估价值过低,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逃税问题,甚至会引发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评估价值过高导致企业所得增加,就会相应地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而如果评估价值过低,可能会导致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税收损失。

最后是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和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作为出资方的国有企业未缴纳增值税,就会存在逃税问题;而作为受益方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未按规定纳税,也将触犯税收法律。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解决建议首先是资产评估方面。

为了解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资产评估的问题,可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

例如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资产评估方法,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确保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

为了解决企业所得税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企业所得税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企业所得的监控和核算。

同时可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确保企业按规定缴纳应纳税额。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摘要】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一种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通过将资产无偿划转给企业进行增资,可以提升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

本文主要围绕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法律依据、对企业的影响、涉税筹划的重要性、税务风险和税务规划等方面展开讨论。

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时需要注意税收政策和合规要求,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文章最后介绍了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了提高国有企业税务合规水平的建议,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落实。

通过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的研究,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管理和税务规划建议,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涉税筹划、法律依据、税务风险、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合规水平、国有企业影响、税务规划。

1. 引言1.1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背景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指国有企业将自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增加其注册资本。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承载者和管理者,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愈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背景主要源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需要更加灵活高效地运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可以有效地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资本金规模,增强企业的资金实力。

这种做法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杠杆,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而为企业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创造条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

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在当前被广泛应用并受到重视。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国有企业重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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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实践中,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情形常有发生,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各案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中,总局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进行个案批复的,企业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问答中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因此,国有关联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应按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并且注意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涉税处理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涉税处理

目前国家对于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安排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部分观点认为由于是无偿的产权移转,资产不涉及资金问题的处理,因而不存在税务问题。

但也有观点认为,国有资金的流动符合税务征收的特征,属于部分税种的征管范畴,需要考虑相应的税务征缴问题。

尽管产权无偿划转税务实践中观点多有分歧,但普遍认为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五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如果客体为非实物资产,则主要包含三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本文将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进行分析。

=相关规定(一)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特定主体之间及特定情况下产权划转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了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当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加强资金管理
在无偿划转资产后,应加强资金 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 用,以避免因资金管理不善而产
生的财务风险。
市场风险防范
了解市场环境
在无偿划转资产时,应了解市场环境,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 状况等,以避免因市场环境不利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合理规划战略
在无偿划转资产后,应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合理规划资产的使用 和配置,以避免因战略不合理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该无偿划转属于视同销售 行为,需要确认房产的公允价值,并按公 允价值计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处理方式
结论
双方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同时进行房产的 过户手续,并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该无偿划转涉及多项税费,企业需要准确 计算并申报纳税,确保合法合规。
案例三
• 背景介绍:某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相关 风险,导致后续出现问题。
签订协议:经过审批后,涉及无偿划转的国有企业应签订 资产划转协议,明确划转的具体事项和责任义务。
资产评估与备案:划转协议签订后,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办 理相关备案手续,确保划转的资产价值公允、合法合规。
划转实施:完成相关手续后,涉及无偿划转的国有企业应 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划转,并进行账务处和税收申报等后 续工作。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偿划转资产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有助于提高 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目的和意义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主要目 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 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影响
力。
无偿划转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摩 擦成本,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资 本运作效率,有利于实现国有企
业的战略目标。
• 涉及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等。 • 处理方式:企业应当在无偿划转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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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整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刘明泉2018年1月10日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1、定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2、适用范围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1、审议程序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2、通知债权人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3、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一条)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九条)(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1、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3)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二、十三、十四条)2、由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情形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五条)3、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八条)二、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国有资产的资产类别及转移方式资产转移的类别可以包括所有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国有股权等。

国有资产的转移方式有:投资、无偿划转、捐赠、有偿转让、债务重组等方式。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间以无偿划转最为常见,其次是投资,捐赠和债务重组方式不多见,但个人认为,无偿划转在实质上和捐赠的结果是一致的,即:取得资产方,不支付任何对价,转出资产方,没有取得任何收入。

(一)账务处理溯源1、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规定(1)根据该制度的规定,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根据该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价值,借:相关科目,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该制度同时规定,对于企业的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由此可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区分是否为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无偿划转,以确定作为一项损益还是资本公积。

(1)对于非同一控制下(即向集团外部)的股权无偿划转,将导致集团企业控制的资产或权益总量降低,应计入当期损益(2)同一集团控制下无偿划转实质是股权的内部捐赠,应作为股东权益的内部转移,这一行为并未对集团企业整体的经营结果产生影响,通过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来体现,即:对股权无偿划入方来说,应做调增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即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对无偿划出方来说,应当根据划出股权资产账面价值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并减少资本公积,即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相关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该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个人认为:无偿划转股权,可以理解为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等折对价的对价为0】,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规定了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2、关于捐赠的账务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使用举例来看,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应计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

即企业的“捐赠利得”,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个人认为,依据该规定,对于捐赠的企业而言,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相关会计政策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个人认为,对于集团内部资产的无偿划转,可以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对于对外的无偿划转,可能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核算。

(三)会计处理的特殊规定1、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制定《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个人理解】1、这个文件是财政部印发的,因此,只是规定财务核算的方法;至于是否免税,要看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2、这个文件只适用于钢铁行业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时,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考虑到该文件出于财政部,对其他行业是否也有参考价值?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1、个别财务报表。

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

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1)合并资产负债表。

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合并利润表。

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发生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产生的现金流量。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划入企业编制当期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

(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

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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