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认定与处理修订稿
重婚是怎么界定的?

重婚是指已经有了婚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或与其他人同居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重婚是怎么界定的呢?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说明,只要已经有了婚姻关系,就不能再与其他人结婚或同居。
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重婚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需要考虑的是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无效,那么再次结婚或同居就不会被认定为重婚。
例如,如果原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婚姻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那么再次结婚或同居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是无意识或者被动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例如,如果被骗婚或者被逼婚,那么就不应该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客观表现。
如果行为只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结婚行为,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行为如果涉及到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等方面,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对无辜之人的误判。
重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对当事人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应该弘扬婚姻忠诚、尊重婚姻的传统美德,坚持一夫一妻制度,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婚姻范畴的重新界定与重婚标准的检讨

然而 , 是否重 婚及重婚 标准 的认 定 , 不单 是 民法 上 的问题 , 法 也 对 此 进行 了规 制 。《 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28条 规定 了重婚 罪 。这 一条 文规 定 第 5
“ 配偶而 重 婚 的 , 者 明 知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之 结 有 或 婚的, 处二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 役 。 此 处 的 “ ” 配 偶”“ 、 重婚 ” “ 婚 ” 、结 的范 围是 , 指 登 记婚 姻还 是 仅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成立后 三次婚姻 法的制定 和修 改, 都将 一夫 一 妻 规 定 为 我 国婚 姻 法 的基 本 制 度 。
为 了保 障这一制 度能 够 实现 , 在刑 法 中规 定 了重 还
法 规定 的 , 以登记 , 给结 婚证 。取得 结 婚证 , 予 发 即 确 立夫 妻 关 系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 当 补 办 登 应 记 。 对于未 办 理 结婚 登 记 , 未补 办 登 记 手 续 , ” 也 以
重婚 之后 , 他人结 婚 时被追究 为重婚 罪 , 被定 罪 与 并
处罚 的活生生 的事实 发生 。这种 事实 的发生 实在是
否进行 结婚登 记 为要件 。19 94年 《 婚姻 登 记管 理 条 例》 2 规 定 :符 合 结 婚 条 件 的 当事 人 未 经 结 第 4条 “
制度 性恶 瘤产 生 的顽 疾 , 毫不夸 张地说 是制 度杀人 。
一
其 婚姻关 系 , 而是 按 同居关 系处理 。按照这 种逻辑 , 婚姻 法 中的重婚 , 必须 是某 一 人 同时 存 在 两个 登记
婚姻 。如 果某人在 与他人 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 之后未 解 除此婚姻 关系之 前 , 未办 理结 婚 登 记手 续 与第 又
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如何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脱管的,或明知他人有辩称配偶而与之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伴侣而与之结婚的,处2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后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
新情况作了通俗易懂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1、客体是我国输入电阻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制度的一项基本母系社会原则。
我国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伴侣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一个女子为妻,一个男童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血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配偶撤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各方面是童接故意。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并无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的确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
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黄夫人,但因其狡辩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订明:“有配偶而重婚的,辩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两周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传统式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直属单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法律重婚作为完成结婚登记以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在讨论了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结论部分提出了重婚罪认定的改进、司法实践中的建议以及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可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司法公正和有效性。
【关键词】重婚罪、认定、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证据收集、证据证明、司法实践、改进、建议、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重婚罪是指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重婚罪案件逐渐增多,对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重婚罪认定及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证据收集不足等,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及审理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出发,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进行探讨,旨在提出改进和建议,为重婚罪认定及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重婚罪是指一个已经有配偶的人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同居的行为,既涉及到个人道德伦理层面,又涉及到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实践中,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审理程序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
本研究旨在探讨重婚罪名的认定标准和审理程序,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证据收集和证明的难点,以及探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研究旨在提出重婚罪认定的改进建议,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建议,并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方向和思路。
2. 正文2.1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重婚罪的认定需要证实被告实施了结婚行为,并且在此基础上又与他人另立新的婚姻关系。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在婚姻中,出轨是⼤家都⽐较在意的⼀点。
在法律上对于出轨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前民法典法对出轨的界定是怎么来进⾏规定的呢?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对出轨的界定是什么夫妻不忠⾏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夫妻之间的不忠⾏为我们归为三种,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性关系的⾏为。
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国现⾏婚姻法在四⼗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为中,并未将通奸列⼊,也就是⽆过错⽅针对通奸⾏为⼀⽅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实践中法院⼀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过错的⼀⽅,即让与他⼈通奸⼀⽅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最⾼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为,⾏为⼈为过错⽅,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活,且周围的⼈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有配偶还为上述⾏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过错⽅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仅仅“出轨”证据不⾜以使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其次,《民法典》第⼀千零九⼗⼀条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看完本⽂之后,我们就清楚了这⽅⾯的规定,在法律上对于出轨的界定需要⼤家通过本⽂的内容来进⾏更多的了解。
2023年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

2023年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一、重婚罪的概念:1、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的人。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主观方面: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行为人构成重婚罪的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4、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的意思是指,行为中一人或者双方有一个婚姻状态还正在存续。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那么婚姻状态就不算存续,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又与之结婚”的意思是不一定要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构成事实婚姻的,也算是结婚。
“明知”是指在知道他人已经有一个正在存续的婚姻关系时,仍然与之结婚。
在未婚的一方不知道伴侣是已婚状态与之结婚的,该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伴侣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二、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事实婚姻与重婚怎么认定?

事实婚姻与重婚怎么认定?男女双方是否有登记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与重婚都是婚姻关系的两种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与重婚在认定的时候都有自己的标准,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很难分清他们之间的界限。
对于事实婚姻与重婚,法律都有各自的规定。
下面,小编为你介绍有关内容。
▲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
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最高法: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一、关于“事实婚姻”质疑的缘起2016年6月7日,新浪法院频道发表了李学辉律师的文章《隐瞒结婚事实侵犯性权利,或构成重婚罪》(下称《隐婚》)。
后“法律读库”于6月8日全文转发,文中认为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
后“法律读库”又刊发了江西理工大学的冯江副教授文章《也说重婚罪的构成》,文中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刑法条文规定,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事实婚姻到底是否构成重婚罪?咱们来梳理一下。
二、重婚罪之沿革1979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事实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是有合法地位的。
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否认了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由此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的困惑,事实婚姻还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针对上述困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法复〔1994〕10)发布《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表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这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是叫事实婚姻也好,还是叫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也好,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当予以惩罚。
而且该批复也表明,婚姻法不保护的事实婚姻状态不影响刑法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事实婚姻虽然不受婚姻法合法保护,但是不能成为刑法对其否定性评价的障碍。
通俗地说,无论你名称怎么变,我刑法以不变应万变,该打击还是要打击。
1997年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仍然没有改变: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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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认定与处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目录3论重婚的认定处理【内容摘要】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由的进步,开放度的提高,西方国家婚恋观给我国人们的生活观念带来了很大影响,重婚案件近些年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对于重婚与否的认定会产生适用民事、刑事何种法律的纷争及适用追究何种责任的纠纷。
在我国,严重的重婚行为又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适用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重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当下我国重婚的认定现状及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研究我国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现状,以发现存在问题为基础进行相关思考,进而提出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可以进一步解决相关司法制度层面存留的弊端。
【关键词】重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措施The cognizance of the theory of bigamy【 abstract 】Since China's reforming and opening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progress of freedom, to domestic with abroad opinions about love brought impact on people's cases present ascendant trend in recent years has been, for the cognizance of bigamy or not will produce what legal disputes and the suitable applicable civil and criminal disputes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the responsibility. Bigamy endanger our country monogamy, has violated the socialist ethics, has affected the family stability, but also triggered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Bigamy is defined crime of criminal law, therefor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bigamy shall be legally and in practice. Bigamist should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including criminal liability and civil liability, especial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for damages on givea bigamist with strong sanctions. This paper will present the cognizance of bigamy in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legal norms as the basis, research present status of bigamy cognizance and treat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inking,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to improve, can further solv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related legal system level, it is also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 bigamy, civil liability, criminal liability, problems and measures一、重婚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就目前我国法学学术界而言,对于重婚行为的理解与界定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某人同时拥有两个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即先后与两个人登记结婚。
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此婚姻已具备法律效力,之后张某男在没有与李某女结束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周某女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这两个婚姻称之为两个法律婚姻;1二是与先以夫妻关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又与另外一人登记结婚。
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以夫妻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之后,张某男与周某女登记结婚,这种情况称之为即先事实婚姻;三是一人已与别人登记结婚的前提下,又与另外一人以夫妻关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已登记结婚,之后,张某男又与周某女以夫妻关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这种情形称之为事实婚姻;四是都在没有去国家规定的结婚登记机构登记结婚但先后与两人均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周某女都未登记结婚,但先后与二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上面的这四种行为是不是构成刑法中所谓的重婚罪,各学术是存有分歧的:(一)全部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只有上述第一则案例中的张某男构成重婚罪,即同时拥有两个法律形式婚姻为重婚罪。
持有该观点的人主张:重婚表现为两个婚姻状态的复合,无论是第二则案例中张某男先事实婚姻的行为,还是第三则案例中张某男后事实婚姻的行为,事实上只存在一种法律婚姻,与他人在婚姻外长期同居的情况不具备法律意义。
2其次,民事法律规范中,婚姻法中只承认法律形式上的重婚,即同时具有两个法律婚姻,因此,刑法应尊崇民法的规定,否则刑法有扩大罪状之嫌疑,与法律原则相违背。
(二)部分肯定说此学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这两种情况构成刑法规范中界定的重婚罪。
原因:刑法意义上重婚罪的成立条件表现为,行为人先前拥有法律效力婚姻,之后,该行为人的其他非婚姻因素介入到先前拥有的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中,这样才能谈得上先前合法婚姻遭到破坏。
二是有的人认为第四则案例中的张某男也可以构成刑法规范意义上重婚罪,原因是张某的行为伤害了二女的感情,触犯违背我国社会一直以来倡导的一夫一妻的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
(三)全部肯定说此学说认为,民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因为自身各具不同的性质,它们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以及调整对象、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不能以各自的适用范围标准来理解适用对方的范围标准。
3因此,不能因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态,例如案例中的张某的事实婚姻行为,而否认张某真实婚姻生活存在的情形。
因为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制是重婚罪的犯罪客体,上述四种形式都破坏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应等同视之,否则,不符合法律实质解释中的体系解释、目的性解释、社会解释。
由于不同观点的存在,为刑法规范中的重婚罪名如何界定、如何适用留下了纷争。
笔者基于以上我国学者关于重婚的理论研究现状,研析我国重婚认定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二、重婚的概念和特征2谢小龙,李璞光:重婚罪新论,沈阳:沈阳日报,2009年4月第2期.(一)重婚的概念在我国,“配偶”、“结婚”、“婚姻”这三词均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结婚”是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的男子(年满22周岁)和女子(年满20周岁)经过婚姻登记处发放结婚证确认二人为夫妻;“婚姻”二字,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生活中和法律规定中都有法律婚和事实婚之说,事实婚姻也被引入了法律意义;4“配偶”是法律意义上的女方的丈夫或男方的妻子(书面用语),多用于法律文件,但是否具有适当性,值得商榷。
笔者赞同部分肯定说,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这两种形式构成重婚罪,不应该包括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形,因为此种情形,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是恋爱自由的表现,虽然现在中国社会有些地方、有些人仍无法接受婚前同居行为,但是这毕竟是人性解放的表现之一,也没有伤害到别人,也没有触犯法律的禁止规定,之后,又与他人结婚,虽然没有与先同居的人结婚,在某种道德意义上值得谴责,但是与之结婚的他人并没有过错,也应该值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时或先后与二人以上在未建立法律效力婚姻的前提下,均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情况而言,更不具备重婚的形式及意义,因为,有些人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在外被迫流亡谋生而重婚的;有些人与别人处于结婚关系状态中,长期的受虐待,不能也不敢寻求外界帮助,被迫外逃,从而再婚的,或者被拐卖再婚的,根本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重婚特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种法律效力形式的婚姻的特征没必要研究,于情于理大家都易于接受把这种情况归为重婚,笔者在这里只分析后一种情况的特征,即先与别人建立法律效力形式婚姻(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在一起。
1、先与别人登记结婚。
在我国是以登记为婚姻确定的依据,这是重婚的前提条件,即先与别人登记结婚,具有法律效力形式意义,如果没有此条件,无法构成重婚。
2、先前的婚姻不需要具有效力。
4周光权:刑法各论,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第2版,第9页.某人与另外一人登记婚姻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有些人持有不同的视觉观点,有人认为若为无效婚姻,也就是没有法律规范意义,某人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的情况不会对先前登记婚姻构成危害。
笔者的观点为:先前婚姻不需要具有效力,因为我国婚姻法和刑法虽然调整的对象不一样,但都是不允许危害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允许颠覆我国传统道德。
从此意义上讲,只需存在法律事实,即双方已到民政局领取结婚登记证书这一事实,从形式上看具有法律效力。
3、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对于如何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一直以来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存在太多情况,法律也不宜规定,否则过于僵化,笔者认为相关司法者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5第一,是否与他人育有子女;第二,是否与他人存在固定的住所,且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居住,使周围人认为同居双方是夫妻关系;6第三,成为他人主要经济依赖来源之一,在人们意识中,金钱支出是维持双方稳定关系的主要方式;第四,相关社会的评价,双方对外的表现形式可以让周围人群及社会圈认评价为夫妻。
最后还有其他可考量因素。
三、我国重婚的认定处理情况我国重婚的认定处理情况集中表现在刑法和民法领域,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重婚和民法领域意义上的重婚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主观构成要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