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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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说明书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说明书

7简|繁|EN |注册|登录国务院总理新闻政策互动服务数据国情首页 > 新闻 > 政务联播 > 部门内河船舶7月起实施配员新标准记者近日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获悉,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简称新《标准》)已发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随之更新至最新版本。

据了解,此次修订以立足船舶安全生产为前提,兼顾航运企业利益、船员个人权益和海事管理机构有效监管,促进内河航运健康持续发展。

据悉,新《标准》在原有配员标准的基础上作了深度、细致调整,体现出较强的问题导向性和区域针对性。

为了适应目前内河船舶驾驶台操纵主动力设备的更新升级,新的配员标准不再依据原来轮机部自动化程度“机驾合一”和“非机驾合一”来区分。

新《标准》附加了根据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增加或减少配员的规定,解决船员因疲劳驾驶引发安全事故的难题。

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参照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新《标准》还对客船配备专职负责乘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作了修改,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而不是额定载客数配备相关船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于士航相关稿件天津港全面启动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建设打造“绿色港口”我国将从下半年起实施更严格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小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启动长江海事2017年实现辖区内危险品船舶“零污染”事故环保部发布三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南 包括饮料酒制造业、船舶和制浆造纸业2018-03-13 11:05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字体:大 中 小】打印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7动态常务会议 | 视窗全体会议组织机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最新讲话文章媒体报道视频音频图片库总理要闻专题政务联播新闻发布人事滚动新闻文件库解读中央有关文件双创公报法律法规政策督查我向总理说句话高端访谈文津圆桌政策法规意见征集互动便民服务部门地方大厅政府权责清单服务搜索服务专题服务指数趋势快速查询数据要闻商品价格生猪信息统计公报数据说数据宪法国旗国歌国徽版图行政区划直通地方国情链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府网|关于本网|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纠错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驻港澳机构网站驻外机构媒体中央企业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200620062006年04月01日生效Effective from April 01 2006北京Beijing第1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申请与费用第3节责任及其限定第4节投诉与申诉第5节信息提供与保密第2章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第1 节一般规定第2 节证书第3 章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第1 节一般规定第2 节公司审核第3 节船舶审核第4 节移动式钻井平台公司、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浮式处理及储油装置(FPSO)的审核附录1 ISM 证书失效通知书格式附录2 DOC 格式附录3 临时DOC 格式附录4 SMC 格式附录5 临时SMC 格式附件6 涉及DOC 变更的各类公司审核要求附件7 涉及SMC 变更的各类船上审核要求附录8《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 ISM 规则)第1 章总则第1 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根据《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提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1.1.1.2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高速船,以下涉及均同)的安全管理体系。

当本社作为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签署DOC 和/或SMC。

1.1.1.3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1.4 本规范也规定本社处理港口国控制检查官员确定的船上SMS 缺陷的基本要求。

1.1.2 定义及缩写1.1.2.1 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及其修正案。

白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

白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

⽩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不管⼀艘船舶建造的有多么精美,船体的结构有多么的坚固,没有船员的话,也是没有办法在海上航⾏的,不同规模的船舶需要配备的船员数量不⼀样,但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安全配员,那么在⽩银市当公民需要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时候,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去办理呢?下⾯店铺⼩编带⼤家了解。

⼀、⽩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经批准的船舶图纸资料船舶建造单位质量⾃检制度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船舶建造单位资质⼆、⽩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可航⾏:(⼀)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可从事有关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民共和国内⽔、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件。

;第⼗⼆条:船舶所有⼈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香港注册船舶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申请指引

香港注册船舶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申请指引

香港注册船舶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申请指引本指引旨在协助香港注册货船的船东/船舶经理人申请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列明申请证明书的程序、所需文件、甲板部和輪机部在不同情况下的估计人手编配水平。

1.程序和所需文件: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申请表可从互聯网上的香港海事处网站(.hk/hk/forms/pdf/msmc_app_c.pdf)(中文版)下载、或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向货船安全组索取(传真号码:(852) 2545 0556、电邮:ss_css@.hk)。

申请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无需缴费。

申请者须填妥申请表,在表格最后一页的“声明”部分签署,然后亲身或以传真或电邮方式(有关地址、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见本文第3段)把申请表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本处货船安全组高级验船主任审批:(a) 有关货船的系泊设备布置图或总布置图;(b) 验船证明书;(c) 无人看管机舱证书(如适用);以及(d) 符合证明(国际安全管理)。

未能提交充分证明文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为避免延误办理,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时应一并递交上述证明文件。

如有需要,本处或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文件或数据。

本处如不满意船东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建议,会建议另一人手编配方案,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如不赞同,可请本处验船主任上船,由船员现场示范如何在合乎安全人手编配的原则下按原有建议执行必要工作。

不过,进行评估涉及的费用须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支付。

如船舶的设备、结构、用途或经核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有任何更改以致可能影响安全人手编配水平数目;人手编配水平不足以符合休息时数的相关规定;或更换管理公司;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均须重新申请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

申请人收到新证明书后,须把旧证明书交还货物安全组注销。

2. 估计人手编配水平:人手编配水平因货船大小、甲板部的系泊设备布置類别、輪机部的輪机功率与机房值班模式而有所不同。

香港注册船舶的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 A.1047(27)的规定,就船舶的安全操作和保安评估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数目和等级。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范本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范本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上海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所有人/使用人名称(盖章)XXX航运公司
申办人王XX联系电话139****1630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注意事项:
1.“船舶所有人/使用人名称(盖章)”:正式国籍填写船舶所有人名称并加盖公章,临时国籍填写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2.“联系电话”:填写申办人的手机号码。

3.所有数据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无相应数据,请填写“无”。

4.“航区”:可分为远洋、近海、沿海、内河A或J级航区等,具体根据船检证书内容填写。

5.“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内河船舶可按照配员规则选择配备相应等级的船员。

其他船舶可填写“无特殊要求,请按配员规则配备。


6. “申请人申明”栏:由申办人签字。

7.“附送材料”栏:请按实际提交的申请材料勾选。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_3341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_3341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
申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威海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申办人李军联系电话0631 --- 12345678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文件号] 1997年第9号[发文机关]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7-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

港务(航)监督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不予足额减免。

第七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3.09•【文号】海船员〔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 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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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包括船舶航程、连续航行时间。

是否昼夜航行。

GMDSS通用
操作员的配备及对要求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建议的配员方案):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注:1、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

2 、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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