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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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 引言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法律领域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合理规范的收费管理对于维护律师服务质量、促进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2.1 公平合理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的金额、所需的劳动力和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2.2 预先约定原则律师与委托人在承接案件前,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服务范围、费用计算方式、收费标准等,委托人应对约定内容进行确认。
2.3 提供证据原则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提供与收费相关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清单、律师费用结算书等。
委托人有权要求查阅这些证据,确保收费情况真实透明。
3. 收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是指律师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不受案件发展变化的影响。
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法律事务,如起草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
3.2 按小时收费按小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工作时间计费,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或时间长久的案件。
律师每小时的计费标准应当事先与委托人约定,并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时间记录。
3.3 按比例收费按比例收费是指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比例计费,适用于一些以诉讼金额为基础的案件。
律师与委托人应当就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金额的准确性。
4. 收费程序4.1 收费前与委托人达成协议律师在承接案件前,应当与委托人就收费标准、方式和时间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书面协议。
委托人对协议内容应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
4.2 提供收费清单律师在向委托人收费时,应当提供清楚明细的收费清单,包括具体的服务项目、费用计算方式、费用金额等。
委托人有权对收费清单进行核对和质疑。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合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能够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律师服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律师服务收费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合理合规、诚实守信。
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性,同时也要求律师事务所诚实信用,遵守与客户约定的收费规则。
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律师与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一般常见的收费方式包括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标的额收费等。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和精力、所具备的专业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收费方式,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的平衡。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是根据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以及与同行的交流与讨论,制定自身的收费标准。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注意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且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经济能力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于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内部机构,如收费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收费争议进行审查和解决。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客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确立不公正的收费行为。
为了有效管理律师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和管理办法。
首先,可以制定具体的收费规定,明确各种收费方式和标准,为律师和客户提供明确的指导。
其次,可以建立相应的收费监督机构,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透明地向客户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制度。
它不仅能为律师服务行业提供规范,还能够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合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仅能够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还能够提高客户对律师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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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文件

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文件根据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律师们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以下是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收费标准的分类律师的收费标准主要按照律师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来进行分类,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工时费、案件性质费、代理费用、成功费用、固定费用、递增费用等。
1.工时费: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工作时间将作为计费基础,按照律师的工作小时数进行计费,并根据律师的职务级别和经验水平,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2.案件性质费: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律师可以根据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向客户收取案件性质费,这可以确保律师为案件提供专业服务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
3.代理费用:当律师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价值或争议的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
4.成功费用:律师在成功处理案件并为客户争取到实际利益时,可以从客户获得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成功费用作为报酬。
6.递增费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跨地域、跨行业等需要额外的工作量和精力投入时,律师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基础费用上加收递增费用。
二、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还强调了以下几个制定原则,以确保收费方式和标准的公平、合理和透明:1.公平性原则: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职业道德和公平原则来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不能利用职权进行不合理的收费。
2.合理性原则:律师的收费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相匹配,不能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或过高的收费情况。
3.透明性原则:律师应当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向客户清楚地说明收费的依据、方式和标准,以确保客户对律师收费的了解和认可。
4.诚信原则:律师应当遵守承诺,不得随意调整或增加费用,并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有关费用的明细和结算报告。
三、律师收费标准的调整与争议解决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还明确了收费标准的调整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1.调整程序:律师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就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当收费方式和标准需要调整时,应当及时与客户达成新的协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3.01•【文号】计价费[1997]286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计价费(1997)286号)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律师和价格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担任法律顾问;(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定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2.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原则,并以保障当事人利益为核心;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收费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二、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包括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案件收费等;2.律师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地域、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与当事人事先达成收费协议,并向当事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三、收费标准1.按小时收费的律师服务应当根据律师的工作时间进行计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保留详细的工作时间记录;2.按项目收费的律师服务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时限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3.按案件收费的律师服务应当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纠纷性质、困难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实行差别化收费时,应当合理区分不同情况的收费标准并不得歧视当事人。
四、收费范围1.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确保服务内容与收费协议的一致性;3.律师服务费用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强制当事人支付附加费用。
五、收费程序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书面的收费通知,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标准及支付方式等;2.当事人应当在同意律师服务的前提下签订收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如果当事人对收费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按照收费协议的约定向当事人发出收费明细和支付通知。
六、收费监督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收费档案,保留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材料,并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2.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处理;3.当事人有权向律师事务所和监管机关投诉律师服务的收费行为,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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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可委托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律师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九)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就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应事前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调整。
但因组织机构或者人员等变动造成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及时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
本条款所称标的额,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约定的标的金额。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一)诉讼案件;
(二)婚姻继承案件;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与委托人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为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异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办案过程中,确需调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后确认执行。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办案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委托人支付。
已经收取的办案费中,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等。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加强成本核算,照章纳税。
第四章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委托人预收款项。
第三十条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全部预收款项中扣除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余额退还委托人。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所称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标明价格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 未在委托协议中载明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时限而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
(六)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同时废止。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 0 0 0—2 0 0 0 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 0 0 0—8 0 0 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
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一1 0万元(含1 0万元): 6%
1 0万一5 0万元(含5 0万元): 5%
5 0万一1 O 0万元(含1 OO万元):4%
1 O O万一5 O 0万元(含5 0 0万元):3%
5 O O万一1 0 0 0万元(含1 0 0 0万元):2%
1 00 0万一5 0 0 0万元(含5 0 0 0万元):1%
5 0 0 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