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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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经营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道路畅通,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根据《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便民摊群点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群点(以下简称摊群点)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历史形成的乡、镇、村集会、庙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数量逐步减少、便民利民、属地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改造集贸市场,要将周边具备条件的摊群点纳入接收计划。

建成后,采取适当优惠措施引导摊群点经营者入室经营。

第五条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摊群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区摊群点规划和设置规范。

编制摊群点规划和设置规范,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七条摊群点的设置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政府统一建设管理;(二)市场化运作;(三)自治管理。

第八条允许设置下列摊群点:(一)小修理服务:非机动车修理、修配锁、修伞、修擦鞋、修拉链、缝纫织补、磨刀、手机贴膜等;(二)水果蔬菜经营:水果、瓜、蔬菜等农副产品销售;(三)便民饮食:早餐、午餐、晚餐、熟食(包括卤制品、油炸食品)、烧烤、大排档和各种风味小吃;(四)临时售货:经营地摊式小百货、花卉等;(五)其他允许设置的摊群点。

其他经营类型应进店铺或进入市场经营。

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淮南市城乡规划局目次1总则 (1)2建设用地 (1)3开发强度 (4)4建筑间距 (5)5建筑退让 (8)6建筑与景观风貌 (10)7配套设施 (12)8绿地控制 (27)9公共交通与停车 (29)10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4)11附则 (36)附录一:术语释义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日照分析规则 (42)1总则1.1制定目的1.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1.2.1 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国家及淮南市现行的各项法规和规范外,同时应适用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2.2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2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城市建设用地新增分类2.2.1 考虑新出现的用地类型和混合用地类型,适当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以增强控规的适应性;需刚性控制的用地增加小类用地类别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

新增用地类别的编码以小写英文字母结尾,以区别现行国标的编码。

规划新增5个中类、3个小类和3个小小类用地,详见表2.2.1。

表2.2.1 淮南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3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比例2.3.1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5%,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10%。

2.4土地混合使用规定2.4.1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淮南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淮南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淮南市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工业、仓储)(试行)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现制定《淮南市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工业、仓储)(试行)》。

本规定是《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淮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设计深度总平面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规划局采用的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1.1 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1.2 场地定位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1.3 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楼间交通。

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楼间交通要求绘制出路轮廓。

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1.4 室外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1.5 建筑轮廓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A、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B、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C、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篷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D、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E、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南市是安徽省北部的重要中心城市,国家重要能源基地。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物流业、文化旅游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47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

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根据淮南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

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规范与标准第三章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二)组织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活动;(三)考核评价城市管理工作;(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D—特殊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淮南: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新型墙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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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 : 专项检查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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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2;81201;【批准日期】2014.09.26【发布部门】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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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五条沿建筑物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沿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任何建筑物及其地下基础、化粪池、地面台阶、坡道、空中悬挑部分等附属设施和构件不得占压和超过道路红线。

第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部分)其后退红线的距离为:主干道不小于10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支路不小于3米。

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其后退红线的距离为:主干道不小于15米,次干道不小于10米,支路不小于8米。

第十九条沿基地边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多层住宅山墙外不作为小区通道的,其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二)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10米;(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考虑光照要求,各自退让不得小于第五章有关距离规定要求的一半。

第二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长期保留的河道),其两侧新建的建筑物退河道规划蓝线距离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并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沿铁路两侧兴建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20米;(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5米;(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大于3米。

(四)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与轨道中心距离小于其高度一倍时,以及危险品仓库、厂房等,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电力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6—10千伏5米;10-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二)地下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缆电力电缆线向外延伸所形成两条平行线的距离。

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的计算以建筑物最外轮廓线确定(不包括挑出的踏步、雨篷及挑檐等局部外伸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章所规定的建筑退让,不包括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化隔离带,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退让应按绿线边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确定应满足日照要求为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敷设,以及居住的私密性要求。

住宅、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选择较好朝向。

第二十六条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平行关系确定建筑间距,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在90度±15度之间的,按垂直关系确定建筑物间距。

第二十七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与正南方向夹角小于15度,下同)其建筑间距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旧城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5倍。

第二十八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布置偏角在15度—60度之间的,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但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第二十九条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南侧多层建筑的山墙应小于或等于15米,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确定;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确定。

第三十条点式建筑的间距按照满足大寒日有效时间带(8—16时)内日照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时间确定。

点式建筑一般是指主体建筑平面长宽比在1—2间,立面高宽比大于1的多层及以上建筑,带裙房的点式建筑应分别计算,并同时应满足间距要求。

第三十一条高于50米的高层建筑,间距可按点式建筑的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教室及医院病房楼等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三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组团通道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作为小区通道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条式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相邻单位用地界线且不作为上述通道其建筑间距一般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四条高层建筑山墙与各种层数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住宅、多层和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层数住宅之间,还应考虑视角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三十五条旧城改造区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与北侧朝向建筑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一)北侧现状建筑为按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其建筑间距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二)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危旧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上述确定建筑间距时,遇有地界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建筑,北侧建筑物为商住楼时,其建筑间距可按南侧建筑物高度只扣除北侧底部一层商店建筑高度,再乘以相应的间距系数确定。

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三十七条住宅、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以外的南北朝向布置的民用建筑及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和绿化景观要求后可比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但建筑间距除特殊工艺要求以外,其间距一般不宜小于12米。

第六章道路和停车场第三十八条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及必要的设施。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系统是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交叉口和公共停车场组成。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一般按下列规定控制:快速路:30米以上主干路:40米以上次干路:25—40米支路:15—20米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组成,不包括红线外的绿化带。

第四十一条快速路是城市组团之间联系的重要交通干道,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和人流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建筑的出人口应加以控制。

第四十二条为满足各种管(杆)线敷设的需要,宜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靠外侧设置各种管线的敷设带。

第四十三条为满足城市景观和环保要求,在主要道路红线外宜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四十四条公交汽车站距交叉口的布置距离主次干道非机动车外侧自缘石交叉点量起,一般不应小于60米。

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需要设置立交桥的交叉口,交叉路口改造时应根据立交桥的形状留出建造立交桥所需要的用地。

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可分为外来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

外来货运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组团外围靠近城市组团人口干道附近地区,城市组团出人口的主干道附近;市内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体育、娱乐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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