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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法律规定(3篇)

哺乳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哺乳假,作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福利,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后能够充分休息、恢复身体,同时保证婴儿的母乳喂养需求。

本文将详细阐述哺乳假的法律规定,包括哺乳假的定义、适用范围、假期长度、工资待遇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一、哺乳假的定义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为了哺乳婴儿而依法享有的假期。

这一假期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而设立的特殊假期。

二、哺乳假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假主要适用于以下女职工: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常生育的女职工;2. 在哺乳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哺乳期女职工;3. 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三、哺乳假的假期长度1.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享受3个月的哺乳假。

这3个月的哺乳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

2. 对于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但哺乳假期限不变。

3. 对于需要哺乳2个以上婴儿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四、哺乳假的工资待遇1. 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产假结束后,3个月的哺乳假工资待遇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80%支付。

(2)对于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2)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安排女职工休哺乳假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安排女职工休哺乳假;(2)支付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3)赔偿女职工因不安排哺乳假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哺乳期及哺乳假的规定

关于哺乳期及哺乳假的规定

关于哺乳期及哺乳假的规定一、关于哺乳期的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范围上,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主要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和强体力劳动。

另外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值班,一般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哺乳时间、哺乳假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

二、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云南省哺乳假规定

云南省哺乳假规定

云南省哺乳假规定哺乳假,针对的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一种假期。

那么云南省的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哺乳假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于哺乳假,目前仅限于地方层面的规定,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规定。

比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6号,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最新修正)第32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浙江省、山西省、云南省亦有类似的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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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哺乳假规定
哺乳假,针对的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一种假期。

那么云
南省的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哺乳假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于哺乳假,目前仅限于地方层面的规定,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规定。

比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1月15日最新修正)
第32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
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
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浙江省、山西省、云南省亦有类似
的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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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哺乳假规定201X
201X最新哺乳假规定【1】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_劳动法2019年哺乳假规定_2019年哺乳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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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_劳动法2019年哺乳假规定_2019年哺乳假新政策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

你知道劳动法对妇女的哺乳期进行了什么规定吗?下面是由学优网分享的2019劳动法妇女哺乳期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劳动法2019年哺乳假规定 2019年哺乳假新政策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新政策一、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

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二、若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三、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批准。

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与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优质服务,实现和稳定人口低增长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科学研究与应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健全母婴保健工作制度,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完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保障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公民享有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

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

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为完善及规范公司休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关于产假、哺乳假休假的相关规定:哺乳假:1、人员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2、休假时间: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止,工作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3、哺乳假休假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第一:每周写一次假单,上班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假期(两种方式: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第二:集中休,两周的哺乳假只可抵为一个工作日,多余时间不计4、小孩满周岁,哺乳假即使未调休也自然终止;5、哺乳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

产假:1、人员资格及休假期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及规定;2、产假未结束即回公司上班,未休的假期自然终止,不另作调休;3、产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4、产假假期结束回公司上班当天须到人事部销假并备案选择哺乳假休假方式。

人事部附件为相关政策法规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一、享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一)女职工1、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计算办法:(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劳动法对于哺乳假的规定.doc

劳动法对于哺乳假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哺乳假的时限哺乳假假期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劳动法对于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的工资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1、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5、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6、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哺乳假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哺乳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哺乳期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根据国家规定和本规定,依法享受的休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育后至其孩子满一周岁的期间。

第二章哺乳假期限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享受哺乳假。

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八条哺乳假期限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一)女职工生育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哺乳假期限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延长哺乳假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休假的,可以申请同时休假,但哺乳假期限合并计算,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工资:(一)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

(二)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哺乳假期间待遇第十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享受以下待遇:(一)工资待遇: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医疗待遇: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哺乳假期间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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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1月15日最新修正)
第32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
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
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浙江省、山西省、云南省亦有类似
的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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