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诉范围学生对以下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校的纪律处分;(二)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三)学校提供的公共服务;(四)学生认为学校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申诉条件(一)申诉人应当是学校的在籍学生;(二)申诉人应当在一接到相关决定或者知道相关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三)申诉人应当有明确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四条申诉程序(一)学生申诉由学生所在院(系)受理,院(系)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二)学生对院(系)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申诉处理(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占有一定比例;(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申诉保密(一)申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诉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二)申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条申诉期间(一)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决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八条违规处理(一)学生申诉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根据情况更换相关人员。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学生在学校的权益和利益,建立良好的学生申诉机制,是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学生申诉制度旨在确保学生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权益被侵害或受到不当处罚时能够及时提出申诉,获得公正、公平的处理和解决。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申诉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保障,确保申诉工作的公开透明、科学公正。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三、申诉范围1.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交活动中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2.学生的权益被侵害;3.学生受到不当处罚。
四、申诉程序学生在提出申诉前,应详细了解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确保申诉符合规定。
1.提交申诉•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说明申诉的事实、原因和请求。
•学生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在线申诉系统进行电子提交。
2.受理申诉•学校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将立即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诉事项是否符合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若申诉事项不符合适用范围,则学校将及时告知学生,并说明原因。
3.调查核实•若申诉事项符合适用范围,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调查核实应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性。
4.决定并执行•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如果学生的申诉事项成立,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学生应得的权益和利益保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学生的申诉事项未成立,学校将向学生解释、说明原因,并告知学生相关教育或改进建议。
5.回访与跟进•学校将在处理学生申诉后,进行回访与跟进工作,了解学生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并根据学生的反馈,改进申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申诉权和保障1.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并获得学校公正、公平的处理和解决。
2.学校将保障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打压、排挤或报复行为。
3.学校将对学生的申诉信息进行保密,并严格控制相关人员的申诉信息获取权限。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3.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成绩评定及处理;(2)学位授予与撤销;(3)学籍处理;(4)奖惩决定;(5)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2. 不受理申诉的范围:(1)学生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异议的;(2)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申诉处理决定再次申诉的;(3)学生对非学校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的;(4)其他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事项。
三、申诉处理机构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学生申诉事项。
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3.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2)申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要求;(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4)申诉日期。
3.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4.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5. 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事项时,可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6. 申诉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7.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二篇)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一、背景介绍自古以来,教育被视为国家的未来和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为了保障每一位学生在学校中的权益和利益,校内申诉机制应运而生。
校内申诉规定旨在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学校管理。
二、申诉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管理决策或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权利。
申诉适用于学生在校内遭受不公正待遇时的救济措施。
三、申诉程序1. 提起申诉:学生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诉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并说明具体事实、理由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3. 调查核实:申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
4. 处理结果:申诉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5. 申诉复核:如果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学校校务委员会申请复核。
校务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对申诉人具有约束力。
四、申诉的保密性原则学校应保障申诉人的权益,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原因。
申诉过程的处理和结果应当保密,避免对申诉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五、申诉的惩处措施对于故意提起恶意申诉、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行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申诉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学生权益:校内申诉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确保公正和平等的教育环境。
2. 培养学生主动权:申诉机制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行使权力的平台,促使学生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提升自身能力。
3. 改进学校管理:通过申诉机制,学校可以了解学生的实际需求和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七、申诉机制的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校内申诉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申诉机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小学学校申诉制度

一、前言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小学学校申诉制度。
二、申诉的范围1. 学生对学校管理、教学、服务等方面提出的不满或投诉;2. 学生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的不满或投诉;3. 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考试成绩、奖惩等方面提出的不满或投诉;4. 学生对学校招生、录取、转学等方面提出的不满或投诉;5. 学生对学校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不满或投诉。
三、申诉的程序1. 提出申诉: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申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诉事项及理由。
2. 受理申诉:学校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 调查核实:学校应当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4. 审理申诉: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领导集体审议。
5. 审结申诉:学校领导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四、申诉的处理1. 对于学生提出的合理诉求,学校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对于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压制、阻挠或故意拖延。
3. 对于学校处理决定的申诉,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复审,确保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申诉的期限1. 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
2. 学校受理申诉的期限为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六、申诉的保密学校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应当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内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七、附则本小学学校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受理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的申诉请求,并负责做出答复,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团委、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和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见附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及要求;(三)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规定
学生申诉规定
1. 申诉范围
学生申诉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学生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
对学校决策、行为或学术评估的申诉。
2. 申诉程序
(1) 学生申诉应尽早提出,以确保及时处理。
申诉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给学校指定的申诉机构。
(2) 申诉机构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审查
和调查过程中,申诉机构将保护学生的权益,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处理。
(3) 申诉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并通知学生申诉结果。
决定具有最终性,学校将按照决定执行。
3. 申诉事项
学生申诉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学校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或公正性;
(2) 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惩戒或奖励措施;
(3) 学术评估结果的不公正或不准确。
4. 申诉的结果与追诉
(1) 如果学生的申诉得到支持并被采纳,学校将对相应事项进行调整或纠正。
(2) 如果学生不满意申诉结果,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向上级机构提出进一步申诉。
5. 申诉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1) 申诉机构要负责保护学生的权益,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公信力。
(2) 申诉机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进行调查和决策。
(3) 申诉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或召集相关人员参与调查。
以上为学生申诉规定的基本框架,具体的申诉流程和细节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6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5篇)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
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公平的办学环境,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校内申诉制度的运行和管理。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该管理规定的对象范围,一般包括全体学生、教职员工等。
2. 申诉权力:明确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例如对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决策的申诉权、对个人权益受损的申诉权等。
3. 申诉程序:规定学生进行申诉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诉材料提交、申诉途径选择、申诉期限等规定。
4. 受理与处理:明确学校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例如申诉材料的审核、听证会的组织等。
5. 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审理申诉案件的机构和人员,例如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组等。
6. 裁决和决定:规定申诉案件的裁决和决定方式,例如给予赔偿、纠正错误、采取相应措施等。
7. 效力和复核:规定申诉案件裁决和决定的效力,以及复核和上诉的程序和要求。
8. 保密和保护:明确申诉案件涉及的信息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措施。
9. 监督和评估:规定对申诉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改进。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应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并与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和培训,以确保申诉制度的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
同时,学校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处理不同类型申诉案件的细则和标准,以提高申诉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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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
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依据错误的;
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条申诉人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成员不少于9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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