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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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一)管理权和处分权
➢ 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都可 以作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而实体法 上的权利主体对于财产权,一般是 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主体,可以 在实体权利上享有请求权和形成权。 因此管理权或处分权是诉讼实施权 的基础。
➢ 按照这个观点,受权利侵害的人应 该为原告,而侵害人为被告。
➢ 无法解决确认之诉
基于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而发生。
自然人 • 《司法解释》第55条
法人
• 《司法解释》第63条 • 《司法解释》第64条
➢诉讼承担的条件: 1. •有特定事由存在 2. •有法定的接替诉讼的人存在 3. •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和可能
➢ 公民甲(原告)与公司乙因借款合同发 生纠纷,开庭审理后,判决尚未作出时, 甲不幸去世,其儿子丙是唯一的继承人。 丙欲参加诉讼,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 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 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 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 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B
➢ 《民诉司法解释》第69条对侵害死者遗 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为当事人。
➢ 郭某以笔名“干成”在某刊物发表《韩文公、 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称韩愈曾 经在潮州经常光顾风月场所,并染上风流病, 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后误信方士之言以硫磺做 补剂而死于硫磺中毒。韩愈之39代孙韩某以其 祖先素以道德文章而为世人所尊敬,郭某及某 刊物无中生有,已严重侵犯韩愈的名誉,因此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及某刊物赔礼 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但法院(台湾法 院)以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为由而不 予受理。韩某后提起刑事诉讼,郭某被判构成 诽谤死人罪而处罚金300元,受到台湾学者批 判。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D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是指⽤仲裁和法院判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仲裁的⼀般规则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作出对争端当事⽅具有拘束⼒的裁决,从⽽解决争端的⽅法。

仲裁是⼀种古⽼的解决争端的⽅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加以规定。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

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仲裁地点和费⽤以及其他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并为终局性决定。

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裁决中的义务。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设⽴。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可以包括国家、法⼈和⾃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设⽴,由从事⾏政事务性⼯作的常设⾏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常的⼯作和法院仲裁⽂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

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法院的仲裁程序。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作者:仝蕾,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蒋蔚,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助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对此问题,一般并无异议。

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否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则尚存一定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案件,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即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予以厘清和阐释。

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9月,四川省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宜宾市自规局)针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黄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相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425元。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履行期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邮寄送达至黄某某。

在法定期限内,黄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后宜宾市自规局向叙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黄某某对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作出程序违法、叙州区人民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等为由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述裁定。

针对此案中所反映出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由于实践中一直存在一定争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二、相关争议意见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多数意见认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十三条不予 受理的情形(修 改)
第三章管辖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 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 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 条高级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
辖(未改)
第三章管辖
02
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条限 制人身自由 及不动产案 件管辖(未 改)
01
第十八条地 域管辖的确 定(修改)
03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新增)
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 (修改)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 不立案的救济(修改)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 件的附带审查(新增)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
1

2
第二节第一审 普通程序
3 第三节简易程

4 第四节第二审
程序
5
第五节审判监 督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审理方式(修改) 第五十五条回避(修改)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新增)
5 原第九章侵权
赔偿责任(删 去)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原第七十二条适用 国际条约原则(删
去)
第九十八条至第九 十九条涉外行政诉 讼的范围和原则
(未改)
第一百条委托中国 律师诉讼(未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适用《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
(新增)
第一百零二条 至一百零三条诉 讼费用和施行日 期(未改)
05
第二十九条 第三人(修 改)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委 托代理(修改)
第三十二条当 事人及诉讼代理 人的权利义务
(修改)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布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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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 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 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 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 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 ,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 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 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 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 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 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 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 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裁定。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 •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 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 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 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 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 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 出处理建议。
•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 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 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 定期限内履行。 •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 行给付义务。
•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 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 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 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Hale Waihona Puke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 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
•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 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 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 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 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 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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