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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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8.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9.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分析:提单倒签的原因: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10.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1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如何分摊损失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12.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13. 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应赔偿2000元..14. 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否..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1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 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16. 200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17. 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问: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解析: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18. 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 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1甲方于 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构成发盘2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3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4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无效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市场风险;有效..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无效..不可撤销..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9乙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甲方的意图..10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成立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19.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合同不成立..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 A 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20.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授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21.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 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故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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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①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②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③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④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⑤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二、C组贸易术语重点掌握①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②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③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承运人在把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并延期交货..采用CIP LOS-ANGELES 则可以避免此类损失..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④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⑤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拒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⑥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错误!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运输方式①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一、佣金①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000/MT CIF香港; 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应报价多少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①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②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③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④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⑤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 公司损失惨重..⑥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错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错误! 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错误!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 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错误!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错误!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错误!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二章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一.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三.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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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
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
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
A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
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手续。
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4CBM 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
至于留下的存货A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分析】此事给A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下。
为了避免类事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了以后,务必在1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
同时为了核实工厂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寸的准确性,要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
【案例5】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45 –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
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
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
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
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
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
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
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案例6】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即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在装运有效期内将货物分若干批装运。
在信用证对分批数量及期限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往往为许多出口商所忽视,没有被充分利用来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下面笔者举2个典型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情一]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
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
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分析】收到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
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
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案情二] 例如,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
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
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分析】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
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
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
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和第十四条b 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
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
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案例7】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