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清查评估明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2004年11月2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在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有关规定,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称省管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包括文化宣传科技教育及劳教类企业,其中:(一)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这次清产核资范围之内,但省属国有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如科研机构、医院、学校等,在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
(二)集体企业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不需要开展清产核资。
(三)对于企业所属的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子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于开展清产核资的,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但子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须由出资企业负责清理,并以子企业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数纳入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统一上报省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表的通知(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表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6.29•【文号】财文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续(一)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企清基11表编制单位:清查基准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填报日期:注:1、债务人名称栏中填写欠款单位的全称。
2、如其他应收款不能全额收回需在损失(盘盈)原因列中注明。
3、分段账龄之和要与账面数保持一致。
4、账面数栏中数据要和明细账中数据核对一致。
5、账面数合计要和清查基准日报表中其他应收款列示金额一致。
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企清基12表编制单位:清查基准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填报日期:注:1、债务人名称栏中填写欠款单位的全称。
2、如预付账款不能全额收回需在损失(盘盈)原因列中注明。
3、分段账龄之和要与账面数保持一致。
4、账面数栏中数据要和明细账中数据核对一致。
5、账面数合计要和清查基准日报表中预付账款列示金额一致。
坏账准备清查明细表企清基13表编制单位:清查基准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填报日期:注:1、坏账准备账面数按坏账准备明细账填列。
2、所有核销的坏账必须进行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函证格式由会计师提供。
3、清查后账面余额系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按账龄划分的清查后余额,该数应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明细表中的数额一致。
期货保证金清查明细表企清基14表编制单位:清查基准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填报日期:注:1、第1列中数据要和明细账中数据核对一致。
2、第3列合计数要和清查基准日报表中期货保证金列示金额一致。
应收补贴款清查明细表企清基15表编制单位:清查基准日:金额单位:元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填报日期:注:1、付款人名称栏中填写拨付补贴单位全称。
2、如应收补贴款不能全额收回需在损失(盘盈)原因列中注明。
资产负债清查表

账面数 1
基准数 2
年月日
清查数 3
递延资产
35
其中: 固定资产修理
36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37
其他长期资产
38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
39
无形及其他资产合计 递延税款借项
清产核资待处理 资产合计
404142――43项目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利润(股利) 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预计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其他长期负债
其中:特准储备资金 长期负债合计 递延税款贷项 负债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股本) 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 法人资本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集体法人资本
个人资本 外商资本 资本公积
行次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资产 负债 清查
表
编制单位:aaaaaaaaaaaaaaaa
项目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预付账款 期货保证金 应收补贴款 应收出口退税 存货
其中: 原材料 产成品(库存商品)
待摊费用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长期投资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并价差 长期投资合计
固定资产原价 减: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净额) 固定资产清理 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填列基本要求

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填列基本要求1、明细表要在经清查盘点、达到账实、账账、账表相符的基础上填列。
2、明细表填列的资产、负债范围要和评估目的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一致,不重不漏。
3、明细表所列栏目分项填列齐全,除属评估机构填列的栏目外,属资产占有方填列的栏目要规范填列齐全。
4、明细表填列的项目和数额要与账表相应项目相符。
5、货币资金及实物资产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应在调整后填列清单。
6、明细表要提供书面和计算机软盘各一套。
7、在利用计算机填列清单时,超出一页的,可加行继续填列,其标题行及页脚内容利用计算机功能自动添加到每一页;每一项目填列完毕,一定要利用计算机加和,不得利用手工加和,以避免手工加和的误差。
8、货币资金:序号至账面价值各栏目由资产占有方填列。
现金按会计核算户数分别填列;银行存款按在银行设立的户数分别填列;其他货币资金分项填列。
9、应收及其他应收款等债权:序号至账面价值各栏目由资产占有方填列。
要求准确地填写债务人、业务内容、发生时间(****年***月)和账龄。
关于发生时间的填列要求,若本月有发生额,则发生时间为本月;若本月无发生额,则发生时间为最后一笔业务的发生时间。
账龄分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四种情况。
10、存货:序号至账面价值、及实际数量各栏目由资产占有方填列。
分库房按规格、品名分项填列。
如有未作暂估进货而形成的贷方余额,应调整作暂估进货后填列清单。
其中:①账面价值中的数量、单价、金额按财务明细账填列后,达到账表一致;②实际数量按仓库实际盘点数填列,账存数与实存数如有差异应查找原因;③已经摊销完但仍在正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要选择比较贵重的物件进行申报。
11、机器设备:序号至账面价值各栏目由资产占有方填列。
各栏目据实填列。
本表填写机器设备,如专用机器设备、辅助机器设备、办公机具等。
(1)设备编号:按贵公司资产管理用编号填写,如贵公司未设置编号管理,则按使用部门填报,在此栏填写部门名称;(2)设备名称:按固定资产账和卡片的名称填写,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的名称要一致;(3)规格型号:按设备实际规格和型号填写;(4)生产厂家:按设备制造厂家填写;自制设备填写“自制”;现场组装设备按设备安装公司和主要设备供应厂家分别填写;(5)计量单位:填写“台”、“套”、“组”、“个”等;(6)数量:填写单体设备数量;(7)购置时间:按设备实际购入时间填写;(8)启用时间:按该设备开始投入使用时间填写(注意此时间非工程财务决算及移交时间),若实际购入时间和启用时间间隔超过一年,请在备注栏中说明或另附说明;(9)账面原值、账面净值:按固定资产明细账填写;12、车辆评估明细表本表填写车辆,如各种汽车、工具车(叉车、电瓶车)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2•【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4.资产清查汇总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表封面财清0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汇总表财清02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财清0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汇总表财清0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汇总表财清04-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情况汇总表财清04-2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汇总表财清04-3行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情况汇总表财清05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情况汇总表财清06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情况汇总表财清07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情况汇总表财清08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汇总表财清09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汇总表财清10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情况汇总表财清11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财清12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汇总表财清1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待界定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汇总表财清01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财清02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汇总表财清03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汇总表财清04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汇总表(续表)财清04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情况汇总表财清04-1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情况汇总表(续表)财清04-1表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汇总表财清04-2表第 10 页,共 24 页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汇总表(续表)财清04-2表第 11 页,共 24 页行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情况汇总表财清04-3表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情况汇总表财清05表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情况汇总表(续表)财清05表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情况汇总表财清06表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情况汇总表财清07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汇总表财清08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汇总表财清09表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情况汇总表财清10表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财清11表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汇总表财清12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待界定情况汇总表财清13表。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656ce584254b35eefd349a.png)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发布日期】2004-02-12【生效日期】2004-02-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清产核资附表(原表)

附件1表1 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资金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组清查人员(签字):填表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或村会计(签字):村主任(签章):1表2 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资产-------------存货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组清查人员(签字):填表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或村会计(签字):村主任(签章):2表3 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资产--------------对外投资2、“投资方式”和“投资合同签订情况”栏用√选择填列。
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组清查人员(签字):填表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或村会计(签字):村主任(签章):3表4 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资产--------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组清查人员(签字):填表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或村会计(签字):村主任(签章):4表5 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资产------------在建工程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组清查人员(签字):填表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或村会计(签字):村主任(签章):5表6 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债权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组清查人员(签字):填表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或村会计(签字):村主任(签章):6表7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债务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组清查人员(签字):填表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或村会计(签字):村主任(签章):7表8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资源乡镇(街道)村(社区)(签章)清产核资时间:年月日单位:亩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组清查人员(签字):填表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或村会计(签字):村主任(签章):8表9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资源---------已开发经营的资源性资产2、收取方式指承包金(投资收益)按一次性、分期(年、半年、季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