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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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课程介绍

《票据法》课程介绍

《票据法》课程介绍《票据法》课程介绍课程名称:票据法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学分:2周学时:2节课考核办法:考查预修课程:法律基础、法理学、商法、金融法、经济法等。

修读对象:本科生主要内容:票据法原本是商法的一部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票据不断出现并迅速流通,票据法便从商法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票据总论、汇票、本票、支票。

其中总论部分是本课程的基础和核心,由票据概述、票据法概述、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失票及救济等内容组成。

汇票部分是“三票”中的重点,它包涵了全部的票据行为,且汇票的许多规定适用于本票和支票。

教材:《票据法》,刘心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1、《票据法概论》,谢怀蛑,法律出版社。

2、《票据权利研究》,赵威著,法律出版社。

3、《支付结算制度汇编》,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编,新华出版社。

《金融法》课程介绍课程名称:金融法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学分:2周学时:2节课考核办法:考查预修课程:法律基础、法理学、合同法、经济法等。

修读对象:本科生主要内容: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能否正常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

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使我们学习金融法成为当务之急。

本课程共有七个部分组成,即金融法的体系和相关的金融知识、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

本课程在介绍金融法基础理论的同时,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讲授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为学生将来从事金融法律活动和金融法律服务打好基础。

教材:《金融法导论》,管晓峰著,中国金融出版社。

参考书:1、《金融法概论》,周佩菊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金融法分解适用集成》上、中、下三卷,马原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3、《商业银行法律运用》张天瑜等主编,中信出版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介绍课程名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学分:2周学时:2节课考核办法:考查预修课程:法律基础、法理学、合同法、行政法、宪法等。

_票据法_第18条适用疑难之解析.

_票据法_第18条适用疑难之解析.

第20卷第6期2007年12月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 20No. 6December 2007《票据法》第18条适用疑难之解析李前伦(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 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 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 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 , 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 得的利益”。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 当事人; ; 中图分类号-6477(2007 06-0823-05我国18“:持票人因超过据权利的, 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学界通说认为, 此即为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规定, 但对其具体适用却不无疑问。

这些疑问大致包括:其一,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是谁? 其二, 利益返还请求权到底属于何种性质之权利? 其三, 成立利益返还请求权须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等等。

考虑到我国《票据法》的修改远未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拟就《票据法》第18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疑难, 从解释论的角度, 并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立法例作如下解析。

有票据的情形。

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认为, 即使票据被盗的人在票据权利丧失时已不再现实地持有票据, 而且未经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善意取得人主张权利, 被盗人仍是票据的真正权利人, 可以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1]。

至于期后背书, 虽然背书人对持票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但由于此种情形具有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 因此, 该项持票人仍得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

上述持票人应为实质上的权利人, 即使是因背书不连续而欠缺票据权利形式要件的持票人, 若能证明自己是实质的权利人, 也应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

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高等学校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保障资金安全,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的票据管理,包括现金、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各种票据。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规范、高效、透明的票据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各种票据,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章票据管理机构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票据管理机构,负责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票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基础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熟练运用财务管理软件,协助高等学校完成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票据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票据使用范围和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管理票据,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票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源,保障票据管理工作顺畅进行。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各项支出都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票据使用计划,控制票据使用的数量和范围,防止因违规使用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票据领取和使用的手续和操作规程,告知财务责任人员,严格审核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签名确认。

票据应当分配给有实际业务需要的人员进行使用,严禁将票据交付非授权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票据的编号、金额、日期、用途等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签发票据时,应当注明发票人的姓名、职务和公章。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票据进行统一的存储和保管,建立票据档案,每一种票据都应当有明确的出票人、收款人、金额、用途、日期等详细信息。

票据存档应按一定的分类方式归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不得私自报销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凭票据原件和证明材料,填制报销单进行核对,审核后再进行报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确保票据使用规范合法。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票据法第三版主编董安生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董安生张一鹏朱亚魏薇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

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有价性。

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

商品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法律保护不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发挥各种经济功能和作用,离不开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概述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概述

第一章票据概述序论部分包括两章: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本章学习的重点:1.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2.票据的概念、分类以及特征3.票据的功能本章历年所占分值的分布情况:2007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3道单选,每题1分,共3分。

2007年下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2道单选,每题1分,共2分。

2008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3道单选,每题1分,占3分,有1道多选,占2分,共5分。

本章平均所占的分值在3分左右,2008年达到了5分。

第一节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一)有价证券的概念有价证券,是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股票、债券、仓单、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均为有价证券。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

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一)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根据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类型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债权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

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属于债权证券。

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

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

例如,仓单、提单。

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

例如,股票。

(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重点)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证权证券、设权证券。

证权证券是证明权利存在的证券。

例如,股票、仓单、提单、债券。

设权证券是创设权利的证券。

例如,汇票、本票和支票。

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主要的区别在于票据所发生的依据不同。

证权证券是权利发生在先,证券产生在后,证明之前所存在的权利关系的证券;设权证券权利的产生是由证券签发所引起的。

(三)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根据权利的占有和享有之间关系是否紧密,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票据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43总课时:32(讲课24学时,实践8课时)总学分:2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票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模块课中的必修课。

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对票据法的体系的基本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懂得基本的票据法知识和票据的基本操作,从而为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使用票据研究票据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最频繁的关系之一,合同法使学生掌握市场交易的规则,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商品交换的秩序,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了解票据法的产生、发展、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本票、支票的特殊规则等一些基本的票据法常识。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以及启发式和联系实际教学方法。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

大纲正文第一章票据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的概念、种类、性质与作用。

重点: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难点: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第一节票据的历史一、中国票据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票据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种类第三节票据的性质和作用一、票据的性质二、票据的作用思考题:1、票据的概念。

2、票据的种类。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法的历史、概念与特征。

重点与难点: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票据法的历史一、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二、中国票据法的历史第二节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其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三、特征思考题:1、票据法的概念。

2、票据法的特征有哪些?第三章票据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3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以及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全) PPT

票据法(全) PPT

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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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2)德国法系(日尔曼法系)
(3)英国法系
(3)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与信用功能;把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 格区分;不以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作为票据有效的必要条件;
• 五、关于票据的统一法 • 1930 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 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 冲突的公约 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 公约 关于统一汇票、本票以及支票印花税法 公约
第二节 汇票
• 一、定义: 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 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规定的时间 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 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 即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是一种 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有确定的金额 且于见票时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 二、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 • 票据的概念 • 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 由他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并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 法律特点 • (1)转让迅速简便:票据仅凭交付或 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完成转 让的手续,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A, 票据本身的关系: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 的债券债务关系,也就是根据票据享有 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系。 B,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 汇票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一般 特征; 2.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 汇票是委托政权,这种委托关系与支票相同, 而与本票相异,本票是自付证券; 3.汇票是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不以 见票即付为限,多数汇票都必须指定到期日, 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必须无条件向收款人 或持票人付款;
• 三、票据的种类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但三者是有区别的: • 1.汇票事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 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无条件地向受款人支付 一定金额的证券; 2.支票自由发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 见票时无条件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 3.本票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 件地由出票人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 额的票据; 4.本票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 受款人;汇票和支票有三方当事人,即 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汇票是出票 人委托付款人向受款人付款,支票是发 票人委托银行向受款人付款。
(三)提示
定义
承兑提示
种类
付款提示
持票人向付款 人出示汇票,请 求其承兑或付款 的行为,是持票 认为形式和保全 其票据权利所必 须作的一种行为
针对远期汇票、见票后 针对各种汇票。对于以上三 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 种,要先进行承兑提示,再 付款 进行付款提示
(四)承兑
• 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 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 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上的特有制度,其意义在于 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汇票在未承兑 之前,其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一 经付款人承兑,即产生了三种的票据关系: 1.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付款委托关系; 2.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 系; 3.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的从债权债务关 系
• 汇票的出票,又称为汇票的发票或汇票的发 行。出票一般由"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种 行为构成。 签发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格式讲 汇票上的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备;交付票据, 是指出票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汇票转让他人。 汇票的出票是基本的票据行为,汇票的 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都以出票 行为为基础和依据。
• a,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 据的依据或缘由。 票据的原因因交易情形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支付合同的价金、借贷、 提供担保、赠与等都可能成为票据的原因关 系。各国票据法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一旦成立,即与原因关系分离。原因关系 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 b,资金关系-票据(汇票与支票)的付款人 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票据的付款 人之所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为其付款, 是有一定缘由的,可能是出票人曾向付款人 提供了资金。
•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 • 票据在经济生活中不仅具有补充货币的作用, 而且有时具有代替货币的功能,甚至它还可 以通过银行的贴现业务将将来可以得到的货 币作为现在的货币来使用的经济职能。票据 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汇兑 的作用,信用工具的作用,支付工具的作用, 流通证券的作用 • 主要体现为: •
• 由此,抓住重点,掌握汇票的基本理 论,注意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就 很容易掌握本章的内容。
第七章 票据法 考核知识点
1.票据的特点和种类 2.汇票 3.本票和支票 4.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统一法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及法律 特点
• 一、票据的产生及其经济作用 (一)票据的起源 • 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是适应商业上 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票据发源于古罗 马时代的自笔证书;到公元12世纪,在 意大利的一些城市票据已经颇为流行。 我国的汇票与支票的萌芽是唐代的飞钱 和帖子,南宋时的交子是本票的雏形。
• 4.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 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出票人即签发汇票 的人;付款人即受出票人的委托支付汇 票金额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取 得汇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一)出票
•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首次将格式完备 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是产生票 据关系的一种基本票据行为。也就是说, 从形式上讲,是指出票人做成汇票并将 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内容上 讲,是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任务条件向收 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即 创设汇票关系的行为。
• 出票日期及地点的意义a.出票日期对 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具有确定付款 日期的作用;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有确 定付款提示期限的作用;对于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有确定承兑提示期限的作 用。b.出票的地点在国际汇票中关系到 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
• 汇票的到期日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a. 定日付款-在出票时订明在某个日期付 款b.见票即付-要求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 提示汇票时付款c.出票后定期付款,即 从出票日起算,与出票后的一定期间内 付款d.见票后定期付款,即从持票人提 示汇票后起算,于见票后一定期间内付 款。
• 出票的内容: • (1)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 • (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
• 必须记载事项 • (1)标明汇票字样作用在于使人 们容易认清它是汇票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受款人的姓名 (6)出票日期及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付款人的签名
• A,若汇票上的金额一文字和数码记载, 二者金额不符,按照英国法系和日内瓦 公约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准; • B,若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码记载在一次 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以较小的数额 为准。
• 英国的票据法,汇票上受款人有以下 写法;a.限制性抬头,如汇票上载明"仅 付给乙"等限制转让的字样,效力=不能 转让b.指示式抬头,如汇票上载明"付给 乙或其指定人",可以经背书转让c.来人 式抬头,汇票上不载明受款人的姓名, 只写明"付给持票人"。可以流通转让, 不必背书。
• (1)汇兑职能。票据的汇兑职能克服了交 易中输送现金的空间障碍。 • (2)信用职能。票据能克服经济往来中金 钱在时间上的障碍,使票据当事人可以 凭借某人的信用,就未来可取得的金票据可以直接代替现金来使用。 • (4)结算职能。债务双方可以通过各自签发票 据来抵消债务。 • (5)融资职能。持票人可以将尚未到期的票据 通过向银行贴现来得到资金。商业银行间可 通过转贴现买卖未到期的票据,商业银行也 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于中央银行间实现再贴 现。
• 在背书中,转让票据权利者,称为背 书人,受让权利者,称为被背书人。凡 持票人都可以成为背书人,持票人背书 后,被背书人就成为新的持票人,背书 人和被背书人的关系表现为前手和后手 的关系。
定 义
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发它交给对方的行 为
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人对 效 力 一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第七章 票据法
• 票据作为现代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 支付手段,对经济生活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在学习本章内容时,首先要把理 论和实际结合,才能是抽象的理论变为 具体的经济生活的现象。其次,票据法 主要是对汇票、本票、支票的调整,而 且在三者中,汇票尤为重要,有关于汇 票的理论几乎都可以应用到本票和支票 中。
(二)背书
• 汇票的背书: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 发它交给对方的行为。也解释为:持票人依 法定方式在汇票的背书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或法律允 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法律赋予持票人的一种权利,而 不是由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授予的权利, 即使票据当事人并未约定允许持票人以背书 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持票人也可以以自己独 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背书。票据所具有 的这种性质,称为票据的可背书性。
背 书 定义:第一次作背书的人当时该汇票的受款人, 的 其后各次背书的背书人均应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依次衔接,直至最后的持票人,中间没有间断。 连 意义:是持票人对汇票享有权利的证据 续 性
•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背书人的责任--因为是汇票的债务人,对 汇票的责任有:(1)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时将 会获得承兑和付款;(2)对正当持票人不得 否认出票人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 性;(3)对直接的或后来得手背书人不得否 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不得否认他 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利; 受背书人的权利--成为汇票的债权人(1) 可以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2)可以转让 汇票;(3)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有 权向一切前手行使追索权;(4)付款人不能 以其得对抗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的抗辩事由 对抗善意并付了对价的受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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