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政发[2013]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我市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3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0项,其中: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1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6项(合并为11项),项目名称变更2项,调整为管理服务类1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进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对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审批项目办理操作细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切实规范审批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转变工作作风、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和实施“五五战略”工作目标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长治市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附件:长治市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3项)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1项)三、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6项合并为11项)五、调整为管理服务类项目(共1项)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长政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2012年,我市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
长治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在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并不得大于批准的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九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晋政函〔2023〕12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晋政函〔2023〕12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审批〈长治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晋自然资呈〔2023〕229号)收悉。
一、原则同意《长治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长治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政策优势,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建设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山西省新型煤化工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华北地区重要的生态涵养区、太行山水文化名城和晋东南区域中心城市。
二、强化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长治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9.3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8.6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2591.5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415.57平方千米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稳固“城郊都市农业区、中部盆地丘陵粮食生产区和山区特色农业生产区”三大农业生产片区。
围绕太行山、太岳山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构建“一心两屏多廊”的生态保护格局,筑牢京津冀西部和山西省东南部生态安全屏障。
长治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PPT

规划潞城市区2030年人口规模为15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为16平方公里左右。
(4)壶关县城
是以装备制造业、医药产业、轻型制造业、物流业为主导,旅游产业发达的宜居城市和城镇群东南部物流枢纽。
规划壶关县城2030年人口规模为1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模为10.5平方公里左右。
(5)长子县城
是现代农业和煤炭工业并举发展的县域中心城市,能源生产供应基地和优质农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现辖10个县2个区1个县级市,常住
人口为3,334,564人,其中城区
48.4万人。矿产资源丰富,主要以
煤铁资源为主。第二行业占全市生
产总值的67.4%
3
规划原则、依据、范围、期限、重点
规划原则
为指导长治市域的城镇建设和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落实山西省 “一核一圈三群”的城镇化发展框架,促进城镇与人口、经济与社会、资 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规划2030年沁县城的人口规模为7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为7.5平方公里左右。
(8)沁源县城
是沁源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县域资源开掘与加工制造产业服务基地;以旅游度假为发展导向的山水宜居生态城 市。
规划2030年沁源县城的人口规模为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为8.7平方公里左右。
(9)武乡县城
是以红色旅游和镁铝制品为主导的县域中心城市,宜居园林城市。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6年4月1日执行);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 (5)《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6)《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7)《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城镇化发展实施意 见》;
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长治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9【实施日期】2022.07.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9日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2021年8月27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提高农村自建房建造质量,保障农村自建房安全,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低层住房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自建房应当适应村民现代化生活需要,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坚持遵循规划先行、生态环保、因地制宜、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自建房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新建农村自建房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民自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自建房建设用地。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施行。
郊区、高新区位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屈家庄、蒋村、北寨村、梁家庄、大辛庄、泽头村、小神村的改造适用本试行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综合改造,统筹城中村改造拆迁、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等一体化全面改造,其主要任务是实现旧村变新区,村民变股民,农民变市民,村委变居委,农保变城保,土地由集体所有变国家所有等六大转变,推进城乡一体化。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以人为本,综合改造,充分保障村民和村集体利益;(三)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完善功能,合理控制规模;(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改制再改造;(五)一村一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六)依法、公平、公开、透明。
第四条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村民、村民委员会;与村委会合作的开发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城中村改造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整体拆建为主,局部拆建、综合整治或整村搬迁为辅的改造模式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城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根据审核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所涉及土地的收储、招标、拍卖、挂牌等相关事宜,按照土地方面的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四)审核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五)负责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城中村撤村建居、村集体经济改制,做好村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工作;(七)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长政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1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原则长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通知。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区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规划、房产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筑物面积与分户认定(一)面积认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认定。
主城区建设改造指挥部组织市规划、国土、住建、财政、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分户认定依据一房多证按一户认定,多房一证按一户认定,多房多证同属一人按一户认定。
有明显的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单独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厨房、卫生间等),并有独立的水、电、气、暖等附属设施。
三、建筑(附着)物补偿方式及标准(一)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实物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实行货币补偿的,享受“三补一奖”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奖励政策。
2.实行实物安置的,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64b1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77.png)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上党城镇群网工程建设项目是2011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的实施,对于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提升道路通畅能力,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路网项目的顺利实施,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建设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以长治为核心的上党城镇群”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高效节约、因地制宜、一步到位、不留遗憾”的要求,积极推进路网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全市市域城镇化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建设原则,采用谁受益谁出资和银行贷款、企业出资等形式,实行相关县市区属地负责、同步施工的机制,组织路网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一切有利于路网建设、一切服务于路网建设”的原则,动员沿线广大干部群众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全力支持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建设,在全市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县市协调、群众支持的良好局面。
三、项目内容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建设项目2011年计划实施7个路段的建设,道路总长度99.72公里,其中新建道路74.88公里,改扩建道路24.84公里,占地6730.95亩,匡算总投资72.78亿元,具体项目情况如下:1、长治县连接线:起点为长治市解放西街,终点为长治县北外环路,全长12.4公里,匡算投资9.05亿元(其中:城区界内1.7公里,匡算1.24亿元;长治县界内10.7公里匡算7.81亿元),双向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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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在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并不得大于批准的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九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
多层及多层以上与其它住宅建筑不低于20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正面间距。
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 n的倍;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 n的倍。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正面间距最窄处不得小于18米。
(四)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与其遮挡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南北朝向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朝向时,最小值为18米。
(五)各类居住建筑侧面间距按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条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证后确定。
第十一条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十二条相邻用地间建筑间距应由相应建筑物的权属双方共同承担,在满足各种建筑间距的前提下,拟建建筑物退界自身建筑物所需间距的一半或规划计算的一半。
第十三条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50%时,建筑的间距应自突出部位算起。
第十四条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五条临街建筑控制线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支道后退不少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少于5米;临主干道不少于8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少于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少于8米;临主干道不少于10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界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第十九条临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二十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W﹢S);临街两条道路时,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七章建筑色彩第二十三条建筑色彩按规划要求执行。
第八章绿地控制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标准、规范、《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执行。
第九章特殊性质用地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的特殊性质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土地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
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按《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
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及有影响的近代、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地貌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章市政及管线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不小于50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带。
旧城改造项目的防护带宽度若需调整,应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且其宽度不得小于36米。
防护带内可以耕种、造林、绿化;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划许可证),也可架设杆路、埋设管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市政设施以及该高速公路的工程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尘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其建设用地边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与轨道的距离应经专家论证后确定;(三)铁路两侧20米内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
(一)除修建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四)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五)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第三十三条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米。
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它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讯、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及视频信息网交换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十一章停车泊位及其他第四十条停车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即每250平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
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的10%。
其他建设用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标准参照表一《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控制指标》。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危房加固解危工程,不适用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本规定试行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各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红线图,但尚未审定方案的,除文、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仍然有效外,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1. 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
2. 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3. 山墙指条式建筑的短边。
4. 低层居住建筑1层至3层建筑(高度小于10米)。
5. 多层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米且小于19米)。
6. 中高层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9米且小于29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