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务会计与财务报告规范条例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主要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结构及其基本内 容。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章“会计核算”
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 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等级与核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会计档 案的管理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二、我国《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在第二章基础上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别是各会 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还规 定了不得存在的不法行为。
计基本准则”。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
1997年 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8年 《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投资》等具体准则 1998年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 21世纪初至今: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五节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产生与发展 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我国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货币资金 ——销售与收款 ——采购与付款 ——工程项目
(五)会计资料保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 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一、前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工具,对于管理决策、对内对外的经营沟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提高报告质量和透明度,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本文旨在阐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内容和要求。
二、基本概念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
2. 企业本条例中的企业泛指所有经济实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
3. 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和规范,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
三、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 会计政策的选定和改变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准则选定适用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如遇到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及时调整,并在报告中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2. 报告格式和项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采用合适的报告格式和项目,保证报告的完整和准确。
3. 附注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重要信息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补充内容,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相关的附注,并确保附注的内容准确、完整。
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1. 审计的目的和要求企业应当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以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规范,确保审计的客观、公正。
2.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后所发表的意见和结论。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说明审计的范围、结果和意见,并确保报告的完整和准确。
五、财务会计报告披露1. 披露的目的和原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是为了向利益相关者提供重要的财务信息,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和决策需要。
披露应当公开、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并确保披露的质量和可靠性。
2. 披露内容和方式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的附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企业财务工作中重要的依据,它规范了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为企业做好财务管理提供了保障。
第一部分: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企业会计报告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文件。
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需要遵守的规定。
条例中规定了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会计报告的内容要求、编制时间和报告的格式等。
会计报告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基础会计报表和附注、财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内容。
编制时间方面,企业会计报告一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不超过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和审核,并且要求重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报告的格式方面,企业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了会计报告的具体格式,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基础报表的填写要求,以及财务报表的附件说明。
第二部分:企业会计报告的披露企业会计报告的披露是指企业把编制好的财务会计报告向内部和外部披露的过程。
企业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了企业会计报告的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方面,企业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了会计报告披露的方式:企业应该先在本企业的网站、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示其财务会计报告,然后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会计报告和附件。
披露内容方面,企业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了会计报告披露的内容: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尤其强调了对相关股东的披露,如股东背景、股份结构、股权变动情况等,以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和权益保护。
第三部分:企业会计报告的政府监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企业会计报告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对会计报告的监管程序。
政府监管主要包括:依法设立和建立会计监管机构、加强会计准则制定和修订、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资质审查、对虚假信息的严惩等。
政府监管使得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利于营造一个健康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浅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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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确 保 国 家 资 金 安 全 。 以 为 交 了大 款 朋 友 。得 了 “ 饼 ” 掉 入 “ 阱 ” 馅 陷 用 卡 部 的 接 柜 记 帐 员 崔利 ,在 吸 储 时 认 识 了 外 地 商
次 性 提 走 了 2 0万 元 现 金 .为 了答 谢 一 年 来 的 帮 助 ,陈 0 某 送 了 5万 元 钱 给 崔 利 以表 谢 意 。
识 。按 章办 事 ,按制 度操 作 ,不 给犯 罪 分子 以可 乘之
机。 作 者 单 位 :辽 宁 辽 中政 府 路 储 蓄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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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失 真很 大 程 度 上 源 于会 计 人 员 作 假 账 。在 现 有 的 财 会 队 伍 中 ,有 相 当一 部 分会 计 人 员 的业 务 素 质 较 低 ,没 有 经 过 正 规 的 业 务 培 训 ,就 放 到 了财 务 岗位 上 ,不 掌 握 财 经 法 规 ,不 熟 悉 会 计 业 务 ,在 会 计 业 务处 理 上 只 会 照 猫 画 虎 ,稍 有 变 动 便 不 知 如 何 处 理 ,在 会计 核 算 上 经 常 出现 非 故 意 性 的技 术 错 误 。有 些 虽 然业 务 能 力 强 ,但 政 治 素 质 不 高 ,缺 乏 应 有 的 职 业 道 德 ,致 使 单 位 的 会 计 监 督 无 法 落 实 。会 计 资 料 的 虚 假 状 况 已 经 引起 全 社 会 的 广 泛关 注 ,虚 假 的会 计 资 料 己经 严 重 扰 乱 了 市 场 经 济 的 秩 序 。 为 避 免 虚 假 会 计 资 料 的发 生 ,全 面 提 高 企 业 会 计 人 员 的 综 合 素质 和 能 力 势 在 必 行 。 会 计 人 员 应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自 己工 作 的 责任 重 大 ,通 过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自身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修 养 ,适 应 会 计 环 境 的 变 化 提 高 自身 的业 务 素 质 ,做 到 终 身 学 习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树 立 起 良好 的职 业 道 德 观 , 同 时 增 强 法 律 意 识 和 自觉 抵 制 各 种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能 力 ,只 有 这 样 才能 使 企 业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内容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得 到 保 证 ,虚 假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不在 发 生 。 随着 我 国 加 人 WT , 项 会 计 法 规 在 逐 渐 健 全 ,我 O各 们 每 个 会 计 工 作 者 必 须 学 法 、知 法 和 守 法 ,以 会 计 的各 项 法 律 法 规 来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学 会 用 法 律 约 束 自 己 的 同 时 ,更 好 地 保 护 自 己。 作 者 单 位 :天 津 市 北辰 建 筑 材 料 供 应 公 司
财务报告制度模板

财务报告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告行为,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财务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批、报送和披露等环节进行规定。
第三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公司财务报告按照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进行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二、财务报告编制第五条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
第六条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第七条财务分析应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对公司财务风险的评估。
第八条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财务报告审批第九条财务报告应由公司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送相关部门或者对外披露。
第十条财务报告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财务报告报送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如:税务局、社保局、统计局等。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报送前,应进行内部留存,留存期限为五年。
五、财务报告披露第十三条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披露。
第十四条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的披露,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披露前,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核,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条例在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交、披露以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本条例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主要财务报表,同时还应当附注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披露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等。
这有助于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本条例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交和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财务会计报告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披露,包括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特定情况下的报告。
这有助于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供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重要决策依据。
再次,本条例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和审计要求。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合规和真实性。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及时披露,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后,本条例规定了违反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于不按照规定编制、提交、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有助于维护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于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交、披露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同时,它对违反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维护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是指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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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是指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东)、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力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
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六)企业合并、分立;(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三)各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
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的制度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登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某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第二十九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