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羁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犯 罪 情 节轻 微 、 初犯 、 偶犯 、 过 失 犯 罪 可
立沟通协调 机制 、 信息 通报机制 、 信息 反 馈机制 、 重大案件讨论 机制 等 , 定期进行
沟通 , 遇 有 情 况 变 化 应 当及 时通 知 其 他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衔 接 机 制 。 在 审 查 逮
笔者拟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运行
中存 在的 问题 和不 足进 行简 析 。
一
捕阶段 , 首先要紧扣逮捕条件 , 慎用逮捕
权, 对 捕 后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预 判 。承 办 人 不仅 要 阐 述 羁 押 必 要 性 的理 由 , 还 应 对 捕 后 可 能 进 行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情 形 做 预 测 , 对 需 要 提 起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 时机 提供 建 议 。可 以将 以_ F- - i - 类 案 件 建 台 账 , 予 以 跟 踪 第
一
、
捕 后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机 制 存 在
检察机 关 的建 议不 予理 睬时 , 检察 机关
也 没有 相应 的强 制 措 施权 力 。
的 问题 和 缺 陷
新 刑 诉 法 对 捕 后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
二、 捕后 羁押 必要 性 审查制 度的 完
善 与 建 议
内容规定趋向原则 、 过于笼统。 ( 一) 虽然赋 予检 察机 关审查 职权 ,
施, 而 不 能 白行 决 定 变 更 , 若 公 安 机 关 对
施。有关机关应 当在十 日以内将处理情况
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在不断合理化审判流程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制度的规范。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问题和缺陷仍然存在。
特别是在审前羁押过程中,有很多问题仍需解决,如何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尽快审理
案件等问题。
因此,研究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十分必要。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究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旨在以法治的角度来促进制度的合理规范,防止滥用、误用羁押手段的发生,更好地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内容
本文将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究。
具体内容如下:
1.审前羁押制度的概述及相关法规分析。
2.现有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3.对现有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四、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相关法规、案例、经验等文献资料;
2.法律逻辑分析法:基于法律逻辑方法,从理论和法律角度分析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建议;
3.实证分析法:基于调查问卷等方法,分析羁押制度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思路。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对优化和规范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指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进行羁押前和羁押期间的审查程序,旨在确认是否存在必要的羁押理由和依据。
其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能够防止因不当羁押而导致的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司法公正:通过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效率原则:合理的羁押制度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审查。
近年来,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司法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明确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审查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产生不公。
3. 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但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对策建议1. 规范审查程序:制定统一的审查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 明确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的标准和依据,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3. 加强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审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系统中,羁押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被羁押人员采取的一种监督机制,以确保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既能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本文将就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被羁押人员可能会面临种种不利因素,例如可能遭受拷打、虐待和不公正待遇。
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司法机关必须对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只有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对被羁押人员实施羁押措施。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司法活动中受到公正对待。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滥用职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无理取闹,使其遭受不公正待遇。
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就会对司法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司法机关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使司法活动得以规范和有序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可以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滥用职权,促进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司法漏洞进行逃匿和脱罪。
在司法改革和完善中,应该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
也应该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滥用职权和侵犯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思考和建议

摘要 :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审前 羁押 率 高是 普遍 现 象, “ 够罪 即捕 、 一押 到底 ” 成 为 司法 实践 中 习以 为 常的 惯例 。新 刑 法 9 3条 的规 定 确 立 了我 国羁押 必 要 性 审查 机 制. 对 于遏 制这 一 现 象具 有 极 大的 意 义 。 但是 这 一规 定 较 为 笼统 , 本 文 主要从 羁押 必要 性 审 查入 法 的原
因、 意 义及 该 制度 完善 建议 等 进行 阐述 , 以期 对审 前 羁押 制度 的科 学 构 建有 所裨 益 。 关键 词 :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完善
一
、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入 法 的 原 因
其 次. 设 置 羁押 必 要 性 审 查 机 制 符 合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司法 政
有 助 于 减少 不 必 要 的逮 捕 。宽 严 相 济 的刑 事 政 策 要 求对 轻 微 长 期 以 来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滥 用 问 题 一 直 是 刑 事 诉 讼 中 的顽 策 . 能不捕的要不捕 . 能 不 诉 的要 疾 .高 羁 押 率 和 超 期 羁 押 问 题 也 一 直 广 受 社 会 质 疑 和 司 法 界 诟 刑 事案 件 能 够从 宽处 理 的 要 从 宽 . 能 不 判 实 刑 的要 不 判 实 刑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检 察 机 关 往 往 病。有资料显示 。 2 0 0 3年 至 2 0 0 7年 , 全 国检 察 机 关 共 批 准 逮 捕 不 诉 . 各类刑事犯 罪嫌疑人 4 2 3 2 6 1 6人 . 提起公诉 4 6 9 2 6 5 5人 . 逮 捕 率 为9 0 . 1 9 % … 近 年 在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影 响 下 . 逮 捕 率 虽 然 有 所下降 . 但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的案件 , 检 察 机 关 批 捕 率 仍 保 持在 8 5 %以上 大多 数 基 层 检 察 机 关 批 捕 率 超 过 9 0 %。 而 在 这 些 人 中轻 刑 犯 所 占 比例 较 大 . 最 后 判 决 结 果 为 附加刑 、 缓刑 、 免 刑 的 大 约 要 占 到 全 部 案 件 的 6 0 %. 伴随着超高的羁押率 , 导致诉讼成本居高不下 , 看 守 所 经 常 重 点考 虑 刑 罚 条 件 、 证据条件是否满足 , 对 许 多 轻微 刑 事 案 件 , 较 少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甚 至 不 考 量 逮 捕 的必 要 性 . 而
论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从 19 9 6年《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 改颁 布 告人 受到较 长时 间的监 禁 , 而使其人 身 自由受到严 修 必须对 这一措 施施加较 之刑 罚更 以来 , 学界和 实务界 对刑事诉 讼 中关于审前 羁押 有关 重 的侵 害 。因此 ,
制度设计 的争论 一直没 有停止 过 , 屡禁不 止 的超 期 严密 的 法律控 制 。但 是 , 审前 羁押 适 用之前 , 杀 而 在 检
善羁押 制度。
授权 者 是谁 , 逮 捕后 法定 的羁押 期 限结束 后 , 法 在 司 警察 或检 察 官 必须 毫不 迟延 地 将嫌 疑人 送 交法 官或
一
、
审前羁 押制度
其他 享 有司 法权 的 官员 、 构 , 机 后者 有权 对羁 押 的理
由进行 全面 的审查 。这样 , 了那些 由法 官未经 逮捕 除 而直接授 权实 施羁押 的情况 以外 , 逮捕 与羁押一般 构
种最严 厉 的强 制措 施 , 审前 羁押 无 疑会 使嫌 疑人 、 被 征 。 一是 人 身 自 由限制性 。 羁押 犯 罪嫌 疑人 亦 即限
[ 收稿 日期 ]0 9 0 - 3 2 0 — 8 2
[ 作者简介] 胡弘弘(9 0 17一 罗雄(94 18一
)女, , 湖北大悟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研究; ) 男, , 湖北随州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研究。
它一般 只会 带来较短 时 间的人身 监禁 。逮捕 若 只进行 运动式 的治理整 顿 , 或者仅对 一些具体 环节 种 措施 , 进 行小 修小 补 无法 有效 遏止 甚 至解 决。 对 比各 国刑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201X年《刑事诉讼法》首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并将该项职能赋予检察机关,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探索逮捕和羁押分离,节约司法诉讼成本和防止羁押场所犯罪交叉感染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该项制度的初步创立,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从该制度诞生的意义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羁押,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若没有做出撤销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羁押状态将一直延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时。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往往重视惩治犯罪而轻视保障人权,一押到底、一关到底的状况在实践中较为突出,我国看守所人满为患现象也愈发严重,这不仅反映出我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工作仍有待加强,同时也说明实践中存在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
为切实改变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状况,201X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此诞生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从该制度诞生的意义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尊重服从宪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200X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1X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将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
由于受传统办案思想影响,实践中“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较为严重,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审前羁押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被告人的出庭义务。
然而,不当的审前羁押可能导致被告人的人权受到侵害,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前羁押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前羁押的适用较为普遍。
然而,这一现象背后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审前羁押的决定往往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无辜者可能被错误羁押。
其次,审前羁押的程序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此外,审前羁押可能对被告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原则在研究审前羁押问题时,首先应明确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是必要性原则,即只有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告人逃避司法追究的情况下,才应采取审前羁押措施。
第二是比例性原则,即审前羁押的强度应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等因素相匹配。
第三是合法性原则,即审前羁押的决定和执行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审前羁押制度的建议针对当前审前羁押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证据审查。
在决定是否采取审前羁押措施时,应充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审前羁押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
3. 引入保释制度。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引入保释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保释机会,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4. 加强心理和身体健康保障。
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加强心理和身体健康保障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在审前羁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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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摘要:修改后刑诉法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填补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规则方面的立法空白,是修改后刑诉法的一大亮点。
本文立足刑事诉讼理论,结合司法实践,着重对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如何贯彻落实该项规定提出尝试性地探索。
关键词:修改后刑诉法审前羁押逮捕检察机关修改后刑诉法对审前羁押制度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对基层检察机关而言,立足司法实践,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创新举措,切实将法律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则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以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审前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理论基础,结合我院的司法实践,对如何落实审前羁押制度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审前羁押制度概念剖析审前羁押既是一种通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保障制度,更是一种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免受国家权力不当和恣意侵犯的人权保障制度。
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这五种强制措施都是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
其中,能够剥夺人身自由即产生羁押后果的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两种。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多年来,审前羁押率偏高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构罪即捕、一押到底”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惯例。
这种”捕押一体”(即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准决定逮捕,那么必然产生羁押的结果)的羁押模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
审前羁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避免串供、制造伪证或者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威胁,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保证审判的及时实现,通过审前羁押虽然保证了审判的顺利实施,但在较长时间内剥夺了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不仅使法律上无罪的人受到了类似有罪的处罚,使被羁押者遭到不利的社会评价,还妨碍了基于人身自由才能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使。
因此,修改后刑诉法对审前羁押审查制度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尤其是对逮捕必要性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非因特定事由的不被羁押的权利。
二、修改后刑诉法对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强调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借鉴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先进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②在对逮捕制度的修改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少捕、慎捕”的原则,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政策,即坚持少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坚持少押,可押可不押的不押,与此同时对逮捕必要性审查上制定了更为具体地、更为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能既做到正确适用逮捕条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纵览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条文,我们不难发现,修改后刑诉法对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完善律师辩护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些规定确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前介入案件,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防御能力,避免了其因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与此同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落实了律师会见权,排除了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自由交流的干扰,有利于保障律师与嫌疑人会见的单独性和秘密性,保证了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的基础上为其开展辩护。
通过这些修改,刑诉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提高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现实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制衡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
(二)进一步细化了逮捕条件。
修改后刑诉法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将逮捕的条件细化,使逮捕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十九条限定了逮捕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一般逮捕条件规定,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其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社会危险性”的理解,新刑诉法也明文列举了五种情形,”(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二种是对嫌疑人的特殊逮捕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三种情形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可以说,这一规定设立了一个全新的诉讼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一定时间后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一种审前羁押制度。
可以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又一有力保障,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三、完善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制度的几点建议。
司法实践中,为贯彻落实审前羁押制度的新规定,不少基层检察机关都开展了一些有效的探索,笔者所在的苍南检察院也对此进行了探索和创新,现对此进行梳理和剖析。
(一)确立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意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能”每案必提”,通过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或辩护人的意见的途径,充分了解案情,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检力不足等现实因素以及从”选择提审”到”每案必提”也需要一个长时间过度的原因,就目前而言,暂未能实现”每案必提”,但为了充分保障嫌疑人的权益,也为了最大程度上实现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院实行了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即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除特定案件必须提审之外,每一位嫌疑人开具一份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专人负责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及询问是否有需要当面向我们检察人员当面陈述,将是否需要提审交由犯罪嫌疑人来决定,这不仅节省了检力,让检力重点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有异议的、证据有矛盾的案件上,还最大限度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坚持贯彻”少捕、慎捕”原则。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办案理念上逐渐从以前”构罪即捕”转为”少捕、慎捕”上来,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站在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的角度上审查案件。
以我院批捕科2013年前三个月的数据来看,逮捕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不捕率与上年度同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5日,我院批准逮捕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批准逮捕案件139件243人,其中批准逮捕案件125件224人,比去年同期下降14.8%,不批准逮捕案件14件19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8.75%。
(三)强化了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一些轻伤害案件、数额较小的情节较轻的侵财案件以及涉及邻里纠纷案件,我院均秉持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原则,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节,在确认被害人得到切实赔偿并原谅嫌疑人的基础上,对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情节轻微的其他案件,我院在通过对整个案情的背景详细了解、调查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生活状况等情况,并在对嫌疑人提审确认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主动联系调解并做出不捕决定的案件有7件11人,其中外来人员不捕的有4件4人,未成年人1件1人。
(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展存在困境。
由于是一种全新的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及相关配套的程序及机制都需进一步细化、明确。
现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被动审查,即由被羁押人或其亲属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再由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从而做出相关决定,第二种是主动型审查,即检察机关依据职权主动对已被逮捕的嫌疑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但总的来说,无论哪种方法在实践中实施都具有一定的困难,比如第一种方法,从现有状况来看,嫌疑人及其亲属都缺乏对该制度的了解,要么不知道如何申请,要么觉得一经申请就可以得到改变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如第二种方法,则直接首先于有限的检力,我们无法定期开展这种审查,也缺乏对被捕后嫌疑人的状况的了解,这都给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带来了困难。
鉴于此,笔者认为因从三方面入手解决,第一,健全捕后羁押必要性评估标准,可以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评估,设立变更标准;第二,寻求部门间合作,由于侦监部门缺乏对捕后嫌疑人的状况了解渠道而无法开展定期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与监所部门的合作来实现,由于检察机关监所部门有派驻在羁押场所的工作人员,对被羁押人员的日常情况较为熟悉,因此可以由监所部门根据评估标准填写评估状态,再由侦监部门进行审核决定。